2024年3月28日上午,舒城县公安局庐镇乡派出所在一普通箱式货车内发现8箱爆竹。随后,舒城县应急局联合公安、属地政府进行调查,根据线索在河棚镇一厂内查获 171箱烟花爆竹。舒城县应急局立即对该烟花爆竹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并当场异地转存到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仓库。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决定给予没收非法财物171箱烟花爆竹,并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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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2日,接群众举报,舒城县应急局联合公安、属地政府进行核查,核查发现舒城县南港镇一门面房内发现烟花爆竹344件。舒城县应急局立即对该烟花爆竹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并当场异地转存到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仓库。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决定给予没收非法财物烟花爆竹344件,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 : 舒城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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