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绛县交警6小时力擒真凶
历时6小时,排查众多车辆线索,经过缜密调查,最终锁定嫌疑人。绛县交警成功破获“12.28”重型半挂车肇事逃逸案。
12月28日6时39分,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卫庄镇张上村路口有一位老人躺在地上,旁边有血迹,疑为交通事故。接警后值班民辅警迅速赶赴交通事故现场。
事发现场位于国道呼北线(卫庄镇政府路口),现场看到一名年龄约60岁的男人,已没有生命体征,其头部碰撞后碾压撕裂痕迹符合交通事故特征,事故现场留有一个头灯,除此之外没有遗留任何痕迹。民警初步认定此案为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值班民警立即将事故现场情况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反馈,并向交通管理大队领导汇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立即启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预案》。
韩宗利大队长、孔峰副书记带领事故中队民辅警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线索研判、走访调查、追查嫌疑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安排部署,立即成立“12.2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研判组和追查组,由孔峰副书记带领研判组民警调取现场附近及通往县城方向的监控视频,崔王瑾中队长带领追查组查找嫌疑车辆和驾驶人。
研判组民警初步确定,肇事逃逸车辆为一辆装载钢材的重型半挂货车,对嫌疑车辆的运行轨迹开展调查并确认嫌疑车辆信息,了解到该嫌疑车辆10时30分在济源市坡头镇路段,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崔王瑾迅速带领追查组民警赶赴济源,在面对民警询问时,嫌疑人巨某某百般抵赖,民警通过细心的排查,在其车辆的轮胎挡泥板下边发现事故现场的人体组织。13时10分嫌疑人巨某某承认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14时50分我队民警将嫌疑人巨某某传唤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并将肇事车辆暂扣,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巨某某将面临的是巨额赔偿和法律的严惩!
肇事存侥幸
逃逸憾终生
交通肇事逃逸,多种恶果需自担
1.肇事逃逸负全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保险公司不赔偿
《机动车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终身禁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肇事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起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 | 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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