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涉及到的与持股比例有关的概念,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主要是出资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主要是股份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实践中,为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尤其是实现控制公司的目的,需要有效区分和识别这三个概念,这三个概念的法律含义既相关联,又有不同。在多数情况下,这三个概念的法律含义是一致的,但公司法同时又赋予了公司股东自主确定这些概念法律内涵的权力。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三个概念完全可以是不一致的,可以代表不同的法律内涵,需要特别注意。

1、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的概念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称为“股权比例”或者“持股比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出资比例的计算公式:

出资比例=股东出资/公司注册资本

比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时的三个股东甲股东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即为百分之五十(50万元/100万元=50%),乙股东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即为百分之三十(30万元/100万元=30%),丙股东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即为百分之二十(20万元/100万元=20%)。

一般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关于“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是一致的。

2、股份比例

股份比例的概念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称为“持股比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认购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股份比例的计算公式:

股份比例=股东认购股份/公司股本总额

比如,某公司股本总额100万股,每股1元,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时的三个发起人甲出资50万元,认购股份50万股,股份比例即为百分之五十(50万股/100万股=50%),乙出资30万元,认购股份30万股,股份比例即为百分之三十(30万股/100万股=30%),丙出资20万元,认购股份20万股,股份比例即为百分之二十(20万股/100万股=20%)。

一般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规定,股份比例与表决权比例是一致的。

3、表决权比例与出资比例、股份比例的关系

(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与出资比例是一致的。比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时的三个股东甲股东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为50%,表决权比例也为50%;乙股东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为30%,表决权比例也为30%;丙股东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20%,表决权比例也为20%。

(2)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表决权作出另行规定。比如,仍如前例,甲股东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为50%,表决权比例可以规定为20%;乙股东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为30%,表决权比例可以规定为50%;丙股东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20%,表决权比例可以规定为30%。

(3)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与股份比例是一致的。比如,某公司股本总额100万股,每股1元,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时的三个发起人甲出资50万元,认购股份50万股,股份比例即为50%,表决权比例也为50%;乙出资30万元,认购股份30万股,股份比例即为30%,表决权比例也为30%;丙出资20万元,认购股份20万股,股份比例即为20%,表决权比例也为20%。

(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奉行的是“一股一票”原则。例外情形是“类别股股东除外”和“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也就是说,类别股股东可以不遵循“一股一票”原则,可以“一股多票”,也可以“多股一票”,其具体表决权原则根据类别股的不同类型由公司章程规定。另外,公司依法回购股份造成的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遵循“一股一票”原则,也不遵循“一股多票”原则,也不遵循“多股一票”原则,而是“多股零票”原则,无论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多少,都没有表决权。

股份比例与表决权比例的一致,体现了股份平等原则,这是现代公司治理中的基本原则。但需要指出的是,股份平等原则强调的是同种类股份的平等,这里的同种类股份的平等,不但是指同为普通股的股份平等,也指同种类类别股股份的平等。而不同种类的股份之间是允许存在不平等的,不过这种不平等实际上只是表象,因为之所以不平等是基于其类别股特征决定的,比如类别股股东在股利分配上可能优于普通股股东,但在表决权的享有上就可能劣于普通股股东;而普通股股东虽然在股利分配上劣于类别股股东,但在表决权上一定优于类别股股东,基于此,透过不同种类的股份之间的不平等的表象,我们看到的实际上仍是“股份平等”的本质,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说“股份平等”的法律属性是公司股份的根本性特质,尽管表象不同,甚至表现出“股份不平等”的假象,但是,假象终究是假象,假象背后的实质仍是“股份平等”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