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儿子保管的钱,却要不回来该怎么办?
出境旅游签订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老人种牙却遇到了医疗损伤,如何维权?
这些都是老年人日常会遇到的实际问题。今年4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联合《上海老年报》开辟了,针对赡养纠纷、监护纠纷、相邻关系、婚姻家事、旅游合同、医疗损伤等涉老民事审判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每月选取典型案例,采取以案释法、法官评案的方式,用通俗的语言、专业的视角,将丰富的法律知识“送”到老年人身边。
截至12月,专栏已推出了9期内容,获得老年读者的广泛好评,成为在老年读者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普法品牌。
一起来回顾一下
《白云说案》的精彩内容吧!
/第1期/
亲爹起诉儿子为哪般?
“家门口”的法庭解心结
编者按
她是全国法院先进个人,是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是上海市“最美公务员”,更是一个深耕涉老家事审判领域、倾心为民的普通法官。作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法官,白云多年来带头办理多起新型疑难案件,关注事实查明、情绪安抚与判后答疑,以其过硬的业务能力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也成为上海法院系统一张闪亮的名片。
为更好服务广大读者,本报法律版今起开设“白云说案”栏目,通过一个个精心挑选的案例,由白云法官为大家普法释法,让法治护航老伙伴们的幸福晚年。
“我抚养他到13岁,他连结婚都没有跟我说。”原告王叔叔气愤地表示。
“原告的医疗费诉请过高,我方不能同意。”被告律师说道。
家长里短的争论,形同陌路的父子。亲生父子为何多年不联系?又为何会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白云法官在彭浦新村街道社区法庭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
身患癌症,独居老人无奈寻子赡养
原告王叔叔年近七旬,与前妻育有一子王先生。2001年离婚后,儿子跟随前妻生活。2013年后,王叔叔与儿子联系日益减少,关系逐渐淡薄。
2023年9月,王叔叔查出恶性肿瘤,自身养老金无力支撑高额治疗费,且没有自有住房,每月还需要支付房租。由于不知道儿子的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他只能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找到儿子,要求儿子一次性支付20万元医疗费,并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
面对父亲的要求,王先生表示,自己近期收入减少,又背负房贷且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不同意支付20万元的医疗费,双方在赡养费金额上发生分歧。他通过代理律师表示,自己不愿与父亲见面的原因是父亲有家暴行为,而且自父母离婚到自己成年,父亲从未支付过抚养费。
温情调解,巡回审判当庭化解纠纷
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彭浦新村街道人民调解员和静安区人大代表应邀前来旁听庭审。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现在老人生病需要医疗,作为子女应该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作为父亲,你也要多多体谅儿子的难处,他现在有自己的小家了,家庭负担也比较重。”
在调解阶段,白云耐心劝解双方换位思考,解开心结。
“其他的,我也不多要求了,我就希望他把我之前5万元的手术费付掉,我是借钱付的手术费,我得还人家。”在法官的劝解下,王叔叔将医疗费的诉请降低到了5万元。“我身上一分钱没有,下次住院连救命钱都拿不出。”
听到王叔叔的担忧,白云又去做儿子王先生的工作,希望他能再多出5000元给父亲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最终,在白云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先生一次性支付给父亲王叔叔医疗费5.5万元,并每月支付赡养费 1500元。
“希望你和儿子能以这次调解为契机,日后的关系慢慢有所缓和。”调解结束,白云向老人叮嘱道,“自己一个人住要当心,注意身体,有困难可以联系居委会寻求帮助。”
事后,静安区人大代表李劲竖起了大拇指:“社区法庭方便了群众诉讼,法官在庭审中有效安抚了当事人情绪,准确把控了庭审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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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释法:
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成年子女对年老的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一、抚养不是赡养的前提
很多子女以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父母在抚养中有过错为由拒绝赡养,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抚养不是赡养的前提,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作为子女应自觉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扶助义务,同时也要“常回家看看”,多看望、关心父母,让他们在精神上得到慰藉。
二、加强沟通理解,维护家庭和谐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这是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愿望,也是我们家事审判的目标。在家庭中,父母和子女都应“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不仅子女要赡养父母,父母也要关心照顾幼年子女的成长,年老时适当考虑子女的经济条件和赡养能力。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体谅、换位思考、加强沟通,让温馨和睦之风浸润万家,助推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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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出门遛狗不拴绳,致人摔倒谁担责?
现如今,城市中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家有“萌宠”,如有一宝,宠物的陪伴也给不少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人提供了心灵的慰藉。但如果对宠物疏于看管,让“萌宠”化身“恶犬”,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同时,自己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白云法官就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因遛狗引发的侵权案件。
未牵狗绳,“狗吓人”致人受伤
毛阿姨饲养了一条法斗犬。这天她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附近遛狗,碰到了对面小区同样在遛狗的张阿姨。“我回头看到三条狗朝我冲来,这三条狗都没有拴狗绳。”在实地走访中,毛阿姨向白云描述起当时的场景,至今还有些后怕。毛阿姨在躲避的过程中被路边的路桩绊倒,造成右眼睑和右膝盖受伤。
事发后,摔倒在地的毛阿姨同时拨打了110、120。去医院包扎好伤口后,毛阿姨和张阿姨一起去派出所做了笔录。
毛阿姨说自己家的法斗乖巧温柔从不惹事,是张阿姨没拴狗绳,遛的3条狗追她,所以她才吓得大脑一片空白导致摔伤。张阿姨说,事发时自己的狗离毛阿姨很远,而且毛阿姨“狮子大开口”,张口就要2万元。
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谈不拢,事情一拖就是两个月。于是,毛阿姨提起诉讼,主张张阿姨赔偿11000多元。
握手言和,“文明养犬”进社区
由于事发地监控设备损坏,公共摄像头遭到树荫遮挡,无法还原事实经过,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印证。
庭审中,张阿姨认可事情的大致经过,但只愿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两项赔偿。双方虽都有调解意愿,但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
“原告是做销售的,现在伤到了眼睛,她的心情我们要理解。受伤后也确实影响到了她正常的工作。”白云向被告张阿姨的代理律师说道。在了解到原告的医疗费和误工损失已达五千多元,后续还会有治疗费、疤痕修复费等情况后,张阿姨的态度开始松动。
经过白云的开导和解释,双方的诉求逐步接近,最终达成和解,由被告张阿姨赔偿原告毛阿姨7000元。
案件调解结束后,白云还进行了司法延伸工作。一方面是针对宠物伤人进行了法律知识宣传,另一方面还走进居委会,进行了文明养犬的法治宣讲,让居民们真正认识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遛狗拴绳、养狗办证、为大型犬佩戴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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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释法:
爱犬是权利,文明养犬是义务。近年来,由于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在卫生、安宁和安全方面影响他人生活,由此引发的侵权事件频频发生。
一、文明养犬、依规养犬
对于养犬人士,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及佩戴犬牌,并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携犬出户时需系犬绳,为大型犬正确佩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并由成年人牵领,避免让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等携犬外出。
二、养犬有责、养犬负责
在司法实践中,若动物饲养人未看管好饲养动物,导致其伤害他人,且不能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时,应当根据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让动物饲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没有免责事由,一旦损害即应担责。如果被狗咬伤一方伤情构成了重伤或重伤以上,那么饲养人或者管理者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法官提醒不饲养宠物的市民,在路过“萌宠”时不要随意实施对宠物的挑逗、追赶、激怒等危险行为,遇到不文明养犬行为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取证、举报,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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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出国旅游船只意外倾覆,索赔时却傻了眼
谁才是“责任”旅行社?
68岁的侯老先生与朋友组团前往泰国旅游,不料在乘船途中遭遇险情,游船进水倾覆。侯老先生所幸得救,却留下了重度耳聋的后遗症。
回国后,侯老先生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未料看似简单的案情,开庭审理时几方却踢起了皮球,让人如坠云里雾里……
捡漏“低价团”,却遭遇翻船事故
侯老先生退休后经常与朋友结伴外出旅游,一来二去便与甲旅行社的负责人葛经理相熟,能第一时间获悉性价比高的出游资讯。有一天,葛经理称近期有个去泰国旅游的低价团还有空位,问他有没有兴趣参加,侯老先生当即同意,并将他和朋友3人的团费交给葛经理。由于彼此熟悉,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葛经理也没有开具收据。
次月,侯老先生与朋友满怀憧憬地踏上了泰国之旅。万万没想到的是,行程第5日在赴海岛观光途中,旅游团乘坐的快艇在海上倾覆,16名游客与导游皆落水后被人救起,证件及行李全部遗失,后续行程被迫中断。
惊魂未定的侯老先生回国后感到听力严重下降,赶紧至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耳极重度聋、左耳听力减退,经过半年治疗仍未好转。虽然保险公司向侯老先生进行了理赔,但他认为,该保险金远远不能弥补其身心所受的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旅行社赔偿人身损害相关费用29万元,其他财产损失3.3万元,并全额退还旅游费用。
层层“转卖”,组团旅行社“身份”成谜
法庭上,几方各执一词。侯老先生称团费以现金形式支付,自己没有签过书面合同,出团通知上也没有具体的旅行社名称或标识。
甲旅行社认为自己虽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出具《出险证明》,但与侯老先生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只是在乙旅行社泰国组团临时缺人的情况下,将侯老先生一行3人推荐给乙旅行社,责任应由乙旅行社承担。
乙旅行社的销售业务员则称,其从第三方处接到泰国游的业务邀约,并将钱款和游客资料转给了认识的丙旅行社业务员。
而丙旅行社只承认自己为侯老先生一行泰国旅游团提供机位服务,收取机位费用,但没有提供过其他旅游服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侯老先生虽不能提供书面合同或出团通知,但甲旅行社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出险证明》能够证明该泰国游活动由甲旅行社组织,甲旅行社与侯老先生成立旅游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侯老先生各项损失20万元(已扣除保险理赔金),退还团费300元,对侯老先生主张其他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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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释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成为大家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途径,旅游消费者应当如何规避旅游风险?在意外发生后又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呢?
一、选择正规旅行社,及时主张诉求
旅游者应选择具备旅游经营资质的正规旅行社,与其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交付团费后要求对方开具正规旅游发票,并保留支付凭证。
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会与许多主体产生联系,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旅游者应直接向组团社主张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如果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二、出游前购买足额旅游保险,做好安全防护
旅游保险是针对旅行途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所做的保障,旅游者可以选择通过旅行社购买旅游产品,也可以自行向保险公司购买。其中,应注意保险金额需买足,并妥善存放保单等资料,出门前提前告知家人相关情况。旅游途中应结合年龄、体能、经验等实际状况,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项目,做到高高兴兴出游,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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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七旬阿姨为何选择“黄昏散”?
执手相伴夕阳,享受美好的晚年生活,是许多人对幸福晚年的憧憬。但随着离婚率的上升,“银发离婚”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不少携手半生的夫妻到了晚年却选择了“黄昏散”。白云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老离婚案件,原告李阿姨想要结束自己近四十年的婚姻。唏嘘背后,究竟有怎样的隐情?
夫妻身家过亿,七旬阿姨起诉离婚
夫妻身家过亿,孩子在国外工作……在外人眼中,李阿姨过着令人羡慕的生活。然而在这段看似幸福美满的婚姻背后,却有着不为人知的疮痍。
当年李阿姨和丈夫白手起家,最困难的时候,李阿姨跟着丈夫王叔叔睡工地、吃盒饭也毫无怨言。后来丈夫的生意渐渐有了起色,两人的生活逐渐富足,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他们决定把孩子送到欧洲读书,由李阿姨陪同过去照料日常生活。而就是从那时起,李阿姨与丈夫的感情渐渐疏远,丈夫竟然出轨了,对方是自己的闺蜜,更令李阿姨气愤的是两人还育有一女。
如今李阿姨和王叔叔都已年过七旬。近些年,由于王叔叔身患疾病,只能依靠轮椅出行,而孩子在国外,私生女经常到家里来嘘寒问暖,王叔叔便把大量婚内财产赠与私生女。
李阿姨认为王叔叔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让王叔叔返还私自赠与第三者和私生女的多笔款项和房产。
化解夫妻矛盾,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不是为了孩子,我早离婚了。”法庭上,李阿姨气愤又伤心地说道。而另一边,丈夫王叔叔后悔不已,不断地哀求和挽留,并表示已和第三者断绝往来,希望李阿姨回心转意。
“丈夫的事业和孩子的学业都少不了李阿姨这么多年的辛勤付出,李阿姨对这个家也有着很深的感情。”白云心里想着。而从王叔叔的角度,在身患疾病的情况下,他的晚年生活也希望得到家庭的照顾与关爱。白云耐心地倾听着双方的诉说,她认为双方仍有感情,有和好的可能,李阿姨诉讼离婚,主要是想分割婚内财产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经过多次线上、电话调解,白云帮助双方理顺情感矛盾,消除隔阂,在促成双方和好的基础上达成了婚内财产协议及补充协议。“过去的事都过去了,以后回去好好过日子。”在调解协议签订后,白云对两位老人细细叮嘱,目送李阿姨推着王叔叔的轮椅走出法庭。
后来,李阿姨还为白云及团队工作人员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正是白云法官及其团队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和沟通,用温情和人性化的工作方式,才使我们夫妻双方消除隔阂、重归于好,我们全家人都倍感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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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释法:
老年人离婚案件大多以70岁以下的“低龄老人”为主。许多老人在退休之初难以适应工作和生活的节奏变化,加上双方矛盾可能由来已久,儿女已经成家立业,老人离婚的意愿非常坚定。对此,法官提醒老年人应谨慎、理性地处理感情问题,同时子女要多关心老人,尊重理解老人的婚姻选择。具体而言,以下两点值得参考:
一、了解相关法律,理性处理财产及养老问题
老年人离婚和再婚时,会涉及复杂的财产分割和继承问题,有可能会成为婚姻状态变更的困难和障碍,双方应保持理性,心平气和地处理纠纷,必要时主动寻求法律帮助。对于离婚后的生活、养老、居住等问题,也要做好周全的打算。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老年人独自生活确实会面临更大的困难和风险。
二、关注老年人情感需求,尊重老人婚姻选择
全社会应关爱老年人晚年婚姻、情感方面的需求,对老年人离婚、再婚提高社会包容度。同时,子女也要尊重老人的婚姻选择,多关心、陪伴独居的父母,无论父母是否再婚,都应尽到赡养义务,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让老年人老有所爱、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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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请儿子代为保管的钱,为何他不肯还?
“这70万元是我的养老钱,当初让你代为保管,你为啥就是不还我?”
“我不还钱给你,是对你负责。”
在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白云法官审理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年近九旬的李阿婆状告七旬儿子,要求他把保管的70万元还给自己。开庭时,双方互不相让,一时陷入僵局。年迈的母亲究竟为何要与亲生儿子对簿公堂?
没钱治病,老人无奈起诉要回“救命钱”
年近九旬的李阿婆共育有二子一女,女儿已经过世,大儿子刘先生也已七十多岁。多年前,由于老房拆迁,李阿婆就一直住在大儿子家中,还将自己多年的积蓄70万元交给大儿子保管。
可没想到的是,自从大儿子保管母亲的财产后,就不肯再归还给母亲,甚至矢口否认这些钱款的存在。就连李阿婆想用自己的钱在老家购买墓地,也被大儿子拒绝。此后,李阿婆检查出心脏及双肺均有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便让大儿子把钱给自己用于就医,可刘先生依旧找各种借口拒不返还。无奈之下,2023年7月,李阿婆把大儿子告上法庭。
主动作为,及时判决温暖守护“夕阳红”
“不还钱”的表象下可能埋藏着更深的矛盾。白云法官决定上门调查核实李阿婆真实的起诉意愿,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在李阿婆家中,白云询问大儿子,为何觉得把钱还给母亲不靠谱?闻言,刘先生辩称自己并非私自占有母亲存款,而是怕母亲年纪大了犯糊涂,帮她保管这些钱才是对她负责。
鉴于案件涉及高龄老人的切身利益,且老人看病就医的时间不能一拖再拖,白云启动“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节奏,对老人进行诉讼指引,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白云耐心地向刘先生释法明理,希望从亲情角度感化刘先生,但未果。
案件庭审中,李阿婆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录音中李阿婆问大儿子:“你现在讲,我在你那里究竟存了多少钱?”刘先生回答道:“你存在我这里有70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尽管李阿婆与刘先生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纵观在案证据,刘先生确实受李阿婆委托代为保管70万元,原被告间保管合同关系成立,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李阿婆要求刘先生返还保管款项的诉讼请求。
后刘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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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释法: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许多老年人出于对子女的信任,会将自己的重大财产提前处置,但此间既无协议,又无字据,口说无凭,从而引发许多纠纷。尤其是当老人需要动用这笔钱负担住房、就医、康复、购买墓地等重要事项却遭到子女拒绝时,其中的无奈与无助尤其会为老人晚年的生活蒙上一层浓重的阴霾。为此,白云法官建议:
一、培养证据意识,老年人应谨慎提前处置个人财产
家庭成员之间如果处置财产,无论是保管还是赠与行为,都应有足够的证据意识。
老年人应谨慎提前处置个人财产,在委托子女代为保管财产时,也应与其协商签署书面协议,对财产归属、保管办法等进行明确约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
二、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关心和赡养父母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子女代为保管父母财产时,需要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如为父母进行必要的开支,也要记账。父母因住房、就医等要求子女返还代为保管的钱款时,子女不仅应及时归还财产,更应尽到对父母的关心与赡养义务,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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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卧室增设卫生间,楼下阿婆遭了殃
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日益重视,房屋装修改造已成为许多家庭提升居住品质的重要手段,敲墙补墙、改变户型是常有之事。然而,如果认为“我的房子我做主”,关起门来随意改造,就可能惹官司上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曾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卧室改建卫生间引发相邻权纠纷的案件。
楼上改造,卧室内增设卫生间
年过七旬的杨阿婆开心地搬入新家,不久却发现卧室外墙顶部渗水严重,卫生间棚顶也有漏水痕迹。每到夜晚,楼上冲马桶、洗澡的声音就格外明显,严重影响了她的作息生活。经过一番查探,她惊讶地得知楼上邻居张老伯家在卧室加装了一个卫生间。
杨阿婆立刻联系张老伯要求恢复原状,对方却不理不睬。随后,物业公司也向张老伯家发出了一份《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但张老伯仍然没有理会。无奈之下,杨阿婆只好求助于城管部门。在城管部门的监督下,张老伯拆除了淋浴器和抽水马桶,并拍照留证。
杨阿婆松了口气,以为终于万事大吉。然而,几个月后,她躺在床上,又听到了窸窸窣窣的下水声。这一次,杨阿婆诉至法院,要求张老伯一家拆除加装的卫生间,将卧室彻底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权利行使应有边界
案件受理后,白云法官第一时间走访了原、被告及物业,了解真实情况。在张老伯家的卧室里,法官发现虽然淋浴器和马桶已拆除,但相关水管仍留在原处,现又重新启用。白云法官首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张老伯态度坚决,不肯退让,法官遂宣布择日开庭。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庭上,张老伯认为杨阿婆作为邻居,未尽到合理的容忍义务:“她家漏水是自己装修不当,跟我们家建卫生间没关系。何况城管来的时候我也整改了,马桶和花洒都拆了。”至于保留的隔间和水管,张老伯认为并不违法,拒绝拆除。
杨阿婆则表示,每栋楼中房屋结构都是一致的,张老伯家擅自在卧室区域安装洗漱台和淋浴房,对她造成了很大影响。即使马桶和淋浴器已经拆除,“夜里还是听得到管道排水的声音,怎么都不舒服”。
双方都有自己的苦衷,一时案子陷入了僵局。后经杨阿婆申请,法院委托专业公司对涉案房屋改造情况进行了鉴定。法院经调查查明,张老伯一家在原本没有设计进出水管、排水系统的卧室区域安装洗漱台和淋浴房,客观上存在安全隐患。虽然马桶和淋浴器已经拆除,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还是会对楼下的杨阿婆造成损害。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证据和鉴定意见,判决张老伯一家拆除卧室内加装的洗漱台盆、淋浴房等,恢复房屋原状。张老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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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释法:
我国居民住宅多为高层楼房,共同维护楼房结构安全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如今,老旧小区的房屋装修改造屡见不鲜,房屋改造虽为业主的自由,但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且应以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为此,白云法官建议:
一、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房屋改造安全合法
业主装修房屋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装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我国《住宅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在进行房屋改造前,应确保所有改造活动都符合建筑、规划、环保和消防等规定,设计方案应确保结构安全,对于承重墙、梁柱等关键结构部件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
二、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护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
“远亲不如近邻”,融洽的邻里关系既有助于家庭和睦幸福,又有利于社会和谐安定。房屋改造中,业主应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尊重公序良俗,不随意调换厨房、卫生间等具有特殊功能的区域,避免对邻居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共同营造社区安居和美、邻里友善互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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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
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法院:撤销监护权
转移、提取被监护人全部银行存款,支出但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其监护权能否被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涉老民事案件。
老人患有精神疾病,监护人却转移存款
李阿婆年近七旬,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先后长期在上海市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上海某护理院治疗和康复。由于李阿婆的父母均已去世,2015年,经李阿婆兄弟姐妹协商一致,居委会指定李阿婆的二哥李军担任她的监护人。
2017年5月,李军接收和管理被监护人李阿婆的银行账户后,将李阿婆的全部银行存款78万余元转入自己妻子的账户。李军还陆续从李阿婆的养老金、补贴等账户取款合计 43 万余元,并声称这些钱是用于李阿婆治疗疾病和日常生活,但却只能提供16万余元的票据及凭证。此外,李军将儿子的户籍迁入李阿婆户籍所在并长期居住的公房内。
兄弟争夺妹妹监护权,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李阿婆的大哥李明在得知弟弟李军的行为后非常震惊和愤怒,将李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妹妹的监护权变更给自己。而李军却辩称,这些钱均专款专用于李阿婆的医疗费、康复住院及日常开销等,但由于证据意识不强,很多票据没有保存,很多花销也没有票据。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军将李阿婆的全部存款转移,经法院多次释明后才将款项转回李阿婆账户;李阿婆长期住院治疗,为李军提供了16万余元医疗及康复票据,其他27万余元花销无其他账目及票据予以佐证,故李军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李阿婆的合法权益。此外,李军称自己腿脚不好,监护的事情主要委托其妻子处理,故李军不适宜担任李阿婆的监护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李军的监护人资格。
鉴于李明有强烈意愿担任李阿婆的监护人,考虑到李明的监护意愿、身体和精力状况,并结合李阿婆目前身体健康及居住在护理院的实际状况,人民法院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确定由李明担任李阿婆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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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释法: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处理失能老人、特殊疾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时,人民法院遵循“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旨在为被监护人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生活环境。在监护权类案件中,以下两点值得读者关注:
一、监护及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将按照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的顺序担任监护人。
而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例如: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还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例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对于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顺序,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出现了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具有撤销主体资格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不应混淆监护权与继承权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的情况,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而监护人因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所造成被监护人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许多人将监护权与继承权混淆,认为取得了监护权就可继承被监护人的财产,实际上监护人的身份并不直接赋予其继承被监护人遗产的权利,监护人能否继承遗产取决于其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或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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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期/
我的房子为什么不能要回来?
“法官,我中年丧夫,老年丧子,这是我自己的房子,我只想回去安度晚年。”坐在原告席上,年过古稀的王阿婆焦急地向法官诉说着,而坐在对面被告席上的是王阿婆的儿媳罗女士。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王阿婆要求儿媳罗女士搬出自己的住房。婆媳俩究竟为何对簿公堂?
家中动迁、儿子生病,婆媳渐生嫌隙
王阿婆与亡夫育有两个儿子,2009年家中宅基地动迁,王阿婆与两个儿子共分得四套动迁安置房,当时均未建成。2013年罗女士与王阿婆的大儿子结婚,王阿婆便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处房屋交给了儿子儿媳婚后居住,自己搬到了郊区。
后来,王阿婆与大儿子、罗女士协商一致,由大儿子一家分得位于普陀区的动迁安置房,后因大儿子生病,过户手续迟迟未能办理,现该套动迁安置房屋仍在开发商名下。
王阿婆认为,儿子生病期间,罗女士未能尽心照顾,反而急着将两人婚后购买的另一套房屋卖出变现。儿子去世后,儿媳与自己就遗产分割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从此心生嫌隙,不再联络。现王阿婆认为自己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想住回自己在市区的房子,方便生活和就医。
丈夫早亡、女儿尚幼,无房可供另居
被告席上,罗女士也是一肚子委屈。
罗女士与王阿婆的大儿子婚后育有一女小李,目前正在系争房屋对口的学校读小学。丈夫生病期间,罗女士陪伴左右,悉心照料,当初卖房也是为了筹款治疗。如今丈夫去世,她独自抚养幼女,生活艰辛,在本市也无他处住房,如果王阿婆坚持收回系争房屋,自己和女儿将居无定所,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将受到极大影响。
“我希望能跟婆婆协商居住问题和丈夫遗产继承问题,但是一直找不到机会。”罗女士表示。
老年居住、少年就学,合法权益均受保护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王阿婆作为房屋产权人,对系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罗女士因与王阿婆的儿子结婚入住该房屋,居住在房屋内已经过王阿婆的同意。王阿婆的儿子去世后,罗女士无其他住房,若仅依据保护所有权的法律规定,要求罗女士与小李搬出系争房屋,无法根本解决双方的居住问题,反而易激化家庭矛盾。
经承办法官多次与王阿婆沟通,终于解开了王阿婆的心结。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阿婆同意将动迁安置房过户至罗女士名下,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罗女士也同意待一年后小李升入初中,将系争房屋返还王阿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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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释法:
《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人对自己名下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本案面临着所有权和实际居住问题的冲突。
一、依法保护所有权,解决居住问题
居民对住宅享有的所有权是一种直接支配和排他的财产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还设立了居住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效果,使得老人、离婚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能够“居者有其屋”。
法官在此提醒,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房屋设立居住权后,要及时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
二、加强理解沟通,和谐处理家事纠纷
本案的调解,依法解决了罗女士及其未成年女儿的居住问题,保护了房屋产权人的所有权,修复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传递了司法关怀和温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纠纷关乎社会的稳定。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应相互理解,理性沟通,用包容理解的心态积极妥善处理,为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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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期/
老人种牙遇到“糟心事”,医疗损伤谁来赔偿?
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种植牙技术逐渐普及,同时因为种植牙具有美观性佳、咀嚼效率高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老年人的青睐。但牛老伯安装种植牙后非但没能提高生活质量,还遇到了“糟心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医疗损害纠纷案。
满怀期待,老人种牙却压迫神经
牛老伯年逾七十,退休后来到上海养老。近年来因牙齿老化缺损,牛老伯产生了种植牙齿的念头。但他对于种植牙的安全性和治疗效果存有疑问,尤其当了解到其高昂的价格后,心中更是纠结万分。
某天,牛老伯突然在自家窗口发现一家正在营业的口腔诊所,在观察了几个月后,他终于下定决心踏进这家民营诊所的大门。
“老伯,你相信我们,种植效果非常好!”在口腔诊所工作人员的热情介绍下,牛老伯当即交付定金,并约定下周前来治疗。一周后,牛老伯满怀期待地来到诊所进行了半口牙齿种植治疗,并于当日支付剩余治疗款,共计8万元。
不料种植几日后,牛老伯就感到身体不适:“我在咀嚼时下巴有强烈的麻木感,就好像电流样针麻,牙龈有针刺感,整个下颌都有异物感。”牛老伯来到口腔诊所复查,医生回复说一个月时间就会恢复。牛老伯忐忑不安地回到家继续等待,但几个月过去了,不适的麻木感丝毫没有好转。
于是,牛老伯又来到上海某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经CT检查后,医生告知存在种植体压迫神经的问题,建议拔除现有的两颗种植体。牛老伯气愤不已,自己花了大价钱种植的牙齿,丝毫没有提升生活质量不说,反而让自己遭受了更大的痛苦,他要求口腔诊所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口腔诊所认为自己的诊疗方案均符合规范要求,不同意赔偿牛老伯的损失,牛老伯遂诉至法院。
获得赔偿,老人上门送上锦旗
立案后,在了解了牛老伯的诉讼能力、健康状况,并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机制的要求,承办法官主动跨前一步,与牛老伯仔细沟通事发经过,了解其真实诉求及诉讼困难。同时考虑到牛老伯年事已高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承办法官向其详尽释明了医疗损害案件的基本审理流程,并耐心解答其疑问。
经过医疗损害鉴定,牛老伯的右侧唇部麻木症状与种植牙术后损伤神经管存在相关性,同时因口腔诊所未能提供术前及术后当天的CT检查信息,存在未及早明确诊断、早期治疗的过错。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口腔诊所赔偿牛老伯合理损失。
“赔偿款收到了,感谢法院,感谢法官!”在收到赔偿款后,牛老伯专程来到法院向法官送上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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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释法:
《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下两点注意事项供患者参考:
一、借助专业鉴定,依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受到医方侵害的,有权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医方的过错包含医方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尽告知义务或未取得患方明确同意,以及医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等。但鉴于医疗行为专业性的特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予以确定。
二、提高法律意识,就诊前后做好“功课”
患者在进行诸如牙齿种植等手术时,首先应选择有口腔诊疗资质的正规机构进行,评估手术方案与风险后审慎进行手术。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要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其中内容,切勿忽略风险告知;同时在就诊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票据和病历资料,一旦发生纠纷,应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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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老年报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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