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刑事案件的专门管辖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情况和审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成立的审理特定的人员或者特定种类案件的人民法院。目前,在我国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本法并未具体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管辖另行规定,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范围另行由法律规定,也包括在法律没有规定前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目前,法律对军事法院的管辖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对有的专门法院的案件管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的方式予以明确。

关于海事法院的管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规定:“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关于金融法院的管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