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刑事案件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和违反规定会见的规定。
本条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国绝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廉洁自律,公正处理案件,但也存在个别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徇私枉法的情况。他们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或者请客吃饭,对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对该判处重刑的判处轻刑,或者是将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轻罪重判,亵渎法律的尊严,为司法人员的形象抹黑,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了杜绝这种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枉法裁判罪。法官法、检察官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法官、检察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人民警察法也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本条的规定与上述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严禁这种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本条的规定在整肃司法队伍和督促司法人员秉公办案方面,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2012年和2018年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均未作变动。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和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规定。“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是指不得接受当事人和当事人委托的任何人的请客,包括吃饭、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娱乐等,不得接受当事人和当事人委托的人以任何形式送的礼物。“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因私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也就是说不得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等程序之外,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说情以及为当事人提供他不应知道的案件情况等。
第二款是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予以处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指对于办案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此为理由提出要求他们回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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