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法规〔2024〕843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关于认定招标投标领域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有关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2月25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解决评标现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难的问题,预防和打击利用数子化手段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认定
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上传文件的公网IP地址信息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在同一工作场所上传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机器码等硬件信息均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加密锁号计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法人、项目管理成员、被授权人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情形和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查重分析,发现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异常一致或存在两处以上错、漏内容一致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情况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七)国家、省、行业部门规定的其他利用数子化手段串通投标情形。
二、雷同电子投标文件处理
对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招标项目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评标报告及相关证据证明作为问题线索,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系统”等方式移交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招标文件评标规则。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雷同情形及处理意见。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由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招标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行为和评标委员会评审行为。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结合本领域工作实际,出台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雷同性细化认定标准。
(二)完善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本领域项目评标要求,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招标范本文件和电子辅助评标评审标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需要改造评标系统,加快完善电子辅助评标功能,并在评标开始时及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提示信息。
(三)规范评标评审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起草评标报告时,应当将雷同情形、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情况和否决投标情况进行说明。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提示内容进行认定或者作出相应处理的,由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依法依规加强监督。对经查实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对违法企业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串通投标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
来源: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〡编辑 整理: 掌上陇西
【版权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征稿邮箱:50169220@qq.com
合作请添加小编微信号:zhangshanglongxi
掌上陇西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广告发布|便民信息|本地资讯|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