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1日刘某于历城区某茶庄购买茶叶两饼,清费金额3200元,该茶叶标签信息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执行标准GB/T31751,生产商为某某茶产业有限公司,后经刘某查询,GB/T31751标准发布日期为2015年7月3日,该产品生产日期早于标准发布日期,刘某认为所购茶叶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认为台法权益受到侵害,逐起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所购涉案茶叶包装标签存在记载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的瑕疵,某某茶产业有限公司虽对包装标签记载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一致的原因作出解释,即包装标签记载生产日期为茶叶原料生产日期,刘某作为消费者有理由要求历城区某茶庄退货退款,历城区某茶庄在收到刘某退货同时退还刘某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刘某所购涉案茶叶包装标签记载生产日期存有瑕疵,但该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某某茶产公司已对此作出解释,历城区某茶庄履行了食品经营者义务,不存在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刘某又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茶叶存在质量问题,刘某要求历城区某茶庄、某某茶产公司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生产者应当如实标注商品生产日期,对于标注错误的产品应当负责更换、退货,并尽可能采取措施召回产品,以避免给自己、经营者、消费者带来更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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