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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城县鑫志矿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交城县鑫志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无正当理由长期处于未实际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经走访了解该公司已多年不从事经营活动,无实际经营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某通、高某

联系电话:0358-3522751

联系地址:交城县交岭路一号

来源:交城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