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12月30日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在2024年12月30日发布的公告,蔺向前、闫建东、吕向晖因山西金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具体而言,金兰股份及其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借资金时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位责任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监管要求,他们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向监管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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