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并没有真的杀害他们,且也得到了他们的谅解,为什么还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近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罪案件时,被告人樊某某向法官提出疑问。

今年6月,樊某某逼迫家人出资为其购买轿车,被爷爷、奶奶拒绝后便怀恨在心。饭后,樊某某找到一把铁锤藏匿于一楼楼梯间,准备晚上将爷爷奶奶杀害。

0时许,樊某某趁家人熟睡之际,拿出藏匿于楼梯间的铁锤朝着奶奶头部敲击,奶奶的叫喊声惊醒了身边的爷爷,就在爷爷起身制止时,被樊某某转身击打倒地。

随后,樊某某在击打奶奶的过程中,由于奶奶一直呼救喊叫,害怕事情败露的樊某某丢下铁锤逃离了现场。

40多分钟后,担心奶奶死亡的樊某某又返回现场,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

经鉴定,爷爷伤情为轻微伤,奶奶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因家人不愿为其出资购车而心生怨愤产生杀害家人的想法,于深夜家人熟睡时用事先准备好铁锤击打被害人头面部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考虑到樊某某系犯罪中止、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尽管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就可以完全免于法律的追究。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意杀人的中止,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倪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