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782

当前沟通交流渠道日益便捷,很多人喜欢用网络社交软件进行商务洽谈。那么,一方以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沟通的形式主张货款,另一方未回复,是默示同意,还是仅仅代表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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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以来,甲公司陆续从乙公司处购买原材料,2024年5月,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信息“剩余的货款10万元什么时候能给,我等你的回信!”次日,乙公司再次向甲公司发送信息“货款有计划给吗?”甲公司均未回复。后双方因货款产生争执,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甲公司辩称,乙公司所述不属实,双方已经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进行对账,实欠金额10万元,并出示聊天记录截图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同意的意思表示。甲公司仅依靠对方未予回复的聊天记录要求主张欠款金额,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但乙公司除发票外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故法院按照甲公司自认的内容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

法官提醒:不是每一张聊天记录都能被认定为在案证据,单方面发送的聊天内容,在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对方“沉默”是不构成默认的。

来源:山东高法、济南市钢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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