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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驾驶机动车下班回家,适逢同事王某顺路回家,张某便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路上,由于张某在右转过程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张某与余某两车相撞,车辆损坏并致乘车人王某受伤。经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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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张某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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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搭便车”,该乘车行为不属于营利性行为,具有无偿性。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张某无偿搭乘王某,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如果驾驶人必须全面赔偿其无偿搭载行为产生的侵权损害,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和司法期待,亦不利于传播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

因此,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减轻被告张某的部分责任,但张某作为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法院在此提醒大家,无论是无偿搭载他人还是无偿乘车,都应时刻把安全意识放在心上,避免因交通事故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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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