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燕无双
备受瞩目的“”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
三个凶手:主犯张某某,无期徒刑。主犯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从犯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只需要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消息一出,热搜爆了,三害无一死刑的结果,也引起全网热议。对比之前网上热传那句“全国的霸凌者都在等待邯郸三害的判决结果”,有人忿忿留言:这下小恶魔们都等到了,杀人不用偿命!
大家的情绪可以理解,如果有可能,除了凶手父母,全国十几亿人大概都想在三个小恶魔身上割几刀泄愤!
但,法律就是法律,刑法第49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已经是顶格处罚。
还有人疑惑,为何三名凶手的量刑会各有不同?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量刑结果,必然是法院经反复权衡、根据具体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参与程度、是否主动交代、是否有悔过表现等等因素研判的结果。
根据判决书上的详细描述,我们可以完整还原案发经过:
根据警方调查,主犯张某某和李某(时年均13周岁),与被害人王子耀(殁年13周岁)是同班同学,三人之间曾有过矛盾和冲突。
谁也没想到的是,在长期积压后,这种矛盾最终演变为一次极端的暴力事件。
2024年3月,主犯张某某多次提议杀害王子耀并平分他的钱财,得到李某的认同后,二人又几番密谋、商量细节,最终由张某某选定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作案准备。
从密谋到作案,有数日的过程,有数个可以仔细思量、幡然悔悟、改变计划的深夜,然而,两个小恶魔都没有停下罪恶的思想和脚步……
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和李某骑电动车来到王子耀家附近。由张某某出面以“出去玩”为由将王子耀从家里骗出。以为可以籍此化解矛盾的王子耀开心的从家里出来,由张某某骑电动车载着王子耀前往废弃的蔬菜大棚。
事前由于李某的电动车放在另一同学马某某家充电,途中,李某去取车时,在张某某的授意之下,将两人欲杀害王子耀一事告知了马某某。
马某某是四个人中学习成绩最好的,日常与王子耀也并无矛盾和冲突。但他既没有觉得害怕惶恐,也未进行劝阻。而是欣然与两名欲谋害同班同学的小恶魔相伴相行,一同抵达作案地点。
进入蔬菜大棚后,张某某首先用铁锹动手,重伤王子耀,受伤的小子耀反抗,此时李某出手控制住了他。
或许是场面太过血腥恐怖,马某某此时方感到害怕,于是离开了大棚。
而张某某和李某,在行凶过程中无丝毫犹豫和怜之心,直到将王子耀杀死,拿走了他的手机,再将他推入事前挖好的坑内掩埋。
做完这一切,两名凶手离开大棚,和等候在外的马某某一同骑车从容离去。
从容到什么份上?从容到逃离过程中,也没忘记分赃:
张某某先将王子耀微信里的191元转给自己,大概是因为马某某在杀人过程中“没出力”,张某某只与李某平分了这191元。
分完脏,张某某取出王子耀的手机卡,指使“没分到钱”的马某某,将卡砸毁,又指使李某将手机扔弃。
案发后,在王子耀家长以及警方多次闻询过程中,张某某和李某拒不交代作案事实,应对异常冷静不慌张。
即便由于各项证据确凿,三人被带往警局后,张某某和李某仍然拒不承认所犯下的滔天罪恶。
而心理防线最先崩溃的,正是马某某。他率先交代了三人的犯罪事实,并指引警方找到埋尸现场,案件得以告破。
不得不说,整个作案过程中,张某某除了将王子耀的钱转给自己这个手法,显露出了13岁的稚嫩。其余杀人手段残忍狠戾,作案思路清晰冷静,完全不像个13岁的孩子。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中的张某某和李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符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未成年刑事追责条件。
其中,张某某多次预谋并提议作案,并纠集他人参与行凶,被视为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而积极参与并平分脏款的李某虽也被视为主犯,但罪责轻于张某某,因此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
必须要说的是:幸亏两个小恶魔都已满13周岁,而不是12周岁以下,否则将更是全国网友拍案而起的意难平!
而本案中的马某某,之所以量刑与两名主犯出现断崖式的区别,在于:其一,事前没有参与犯罪预谋;其二,案发过程中没有一起实施犯罪行为;其三,事后也没有参与分赃,且主动交代罪行。
根据这些情节,依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对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只需接受专门的矫治教育,这个结果也在量刑幅度之内。
需要说明的是,马某某逃脱刑责,确实得益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果他是一名成年人,他的行为也已算得上共同犯罪,会承担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内的刑罚。
同样的,张某某和李某也是如此。如果二人是成年人,如此残忍的杀人抢劫行为,主犯张某某必判死刑无疑,而李某则大概率会判死缓或无期。
当然,肯定会有很多人认为:判无期徒刑的张某某,如果后面有减刑,也就服刑十几年。而判十二年的,即使服刑期满也才25岁。他们出来时都正值壮年,仍然是社会的一大隐患。
同时,他们可以获得新生,而明明什么也没有做错的王子耀,为什么却要永远沉眠于地底?
如此的处罚结果,不仅让家属往后余生永远含恨,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姑息少年犯罪,是否会涌现更多的校园霸凌者?
无论大家如何的义愤填膺,必须要说明的是: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杀人偿命”的理论在未成年人身上行不通,这是很多国家刑事司法的通例,也是我国刑法文明的标志之一。
对于中国的未成年人司法来说,这是一起标志性的案件,不仅受到国内舆论和最高司法机关的监督,也被世界各国高度关注。
因此,首先“邯郸三害”案案外因素干扰的可能性完全可以排除;其次,这个判决结果,必然是经过反复研究并且请示报告,同时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二审结果也不太可能有什么变动。
此案中,三个小恶魔固然非常可恨。但13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必然未完全成熟,惩罚的同时,更要兼顾预防犯罪和引导正途,避免直接“一棍子打死毁其终生”。
虽然,王子没有等到他的正义,这是一个家庭的痛苦,也是社会的遗憾。
但法律的温度和人性光辉恰恰在于:它不是针对任何一个案而制定。不论是执法者,还是旁观者,对任何案件都应开启“如我在诉”的思路,代入不同当事人角色,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各种情况。
如此,公平正义的阳光,才会照射到每一个角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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