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吴基良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吴基良、杨忠柳、孟科等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决定,接受吴基良同志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杨忠柳同志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孟科同志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吴基良等同志辞去职务后,报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