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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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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偷渡出境至缅甸承租场地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伙同“洗钱”团伙转移诈骗赃款。2019年下半年,李某某出资将缅甸南邓胶林宾馆改造成集诈骗工作室、通讯网络连接、安保食宿为一体的诈骗窝点,招募饶某某等1000余名诈骗人员在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逐渐发展形成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廖某某、林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杀猪盘”、虚假投资理财、虚假刷单等方式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计诈骗7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9800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还将胶林宾馆部分场地出租给其他诈骗团伙,提供生活食宿、安全保障、技术支持等服务,并成立“卡部”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以李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累计收取其他诈骗团伙租金人民币30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龙岩市审判机关经依法审理,对犯罪集团“金主”被告人李某某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人民币八百五十五万元的罚金;对廖某某、林某某等9名骨干成员判处八年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百一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饶某某等112名一般参与人员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判处七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对在胶林宾馆“卡部”实施犯罪的傅某某等10余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六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龙岩市公安机关陆续对李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立案侦查。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龙岩市公安机关以李某某、廖某某、林某某等122人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移送龙岩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龙岩市检察机关先后以李某某、廖某某、林某某等122人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提起公诉,并对李某某等“金主”、骨干成员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对于在胶林宾馆“卡部”内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收益的傅某某等10余名被告人,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等提起公诉。

司法机关协同配合,坚持将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现金及大量房、车、黄金、名贵表、虚拟货币等价值人民币近2亿元;检察机关督促各被告人退赃退赔人民币362万余元;审判机关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已判决案件适用罚金刑总额达人民币5167万余元,并加大财产执行力度,罚金、退赔、没收等财产判项共执行到位6921.58万元。对于被告人诈骗所得财物,依法判决返还被害人。

案例2:被告人方某等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妨害信用卡管理、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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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方某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彬、方某河、黄某明、方某聪等13人在漳州市云霄县设置窝点,通过与境外赌博、诈骗平台对接,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代收款、转账等支付结算帮助方式,实施“跑分”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该犯罪集团集结全国各地卡主40余名,银行卡200余张,为上游犯罪流转资金高达3亿多元,其中关联电信诈骗被害人600余人,涉诈资金1600多万元。

为获取更多银行卡,被告人方某等人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广告,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代买基金、刷单走流水等为由,诱骗多名外地卡主到云霄县,控制卡主操作手机转账或刷脸验证以完成“跑分”,对其中不配合“跑分”的卡主则强行扣留身份证、银行卡,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言语威胁、刻意展示棍棒刀具等软暴力方式,对其形成心理强制,并雇佣雪某某、达某某与柳某充当“打手”,对不听话或私自占有、转移“跑分”银行卡内资金的卡主使用电棍、甩棍、塑料扎带、辣椒喷雾等工具进行殴打、虐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本案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先后纠集多人,有组织地在云霄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妨害信用卡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方某为首要分子,李某彬、方某河、黄某明、方某聪等4人为重要骨干成员,另有十余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方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方某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六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以诈骗犯罪为核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信、掩隐、洗钱等犯罪为重要帮助环节的鲜明的链条化特征,部分犯罪分子虽未直接实施诈骗,但为电诈犯罪提供大额资金转移帮助,是电诈犯罪链条上的关键环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自身为实现犯罪目的也可能引发其他犯罪而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始终坚持全链条纵深打击,在依法从严打击电诈源头犯罪的同时,也注重对电诈犯罪的上下游关联犯罪的打击,坚决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输血供粮”的帮助通道,坚决铲除其周边“黑灰产”。本案即是一起为谋取高额非法利益,有组织的、专业为上游犯罪活动提供大额资金转移服务,并由此滋生次生犯罪、导致一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加强对电诈上下游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对于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被告人梁某江等十四人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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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梁某江、覃某雅、李某飞、谭某华、颜某亮、柳某龙、王某、姜某东、向某锦、薛某松、向某强、周某凡、胡某松、付某宇等先后受雇,非法出境至老挝万象,加入黄某明和吴某同(二人均在逃)组织的诈骗窝点,先后共同参与实施SCcion诈骗平台、Two Bit诈骗平台的“数字货币投资”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中,梁某江伙同陈某作为团队经理,共同管理团队。梁某江招揽人员参与诈骗,负责诈骗团队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教授话术。覃某雅、向某锦作为团队下属的小组组长,负责本组成员的日常管理,并担任本组成员的主播号参与实施诈骗,引导被害人下载诈骗平台的APP、注册和入金。李某飞、谭某华、颜某亮、柳某龙、王某、姜某东、向某锦、薛某松、向某强、周某凡、胡某松、付某宇作为业务员,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展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利用话术诈骗被害人,引导被害人添加各自组长担任的主播号。在Two Bit诈骗平台期间,业务员需相互充当水军,烘托气氛。李某飞除担当业务员外,在Two Bit诈骗平台期间,还协助梁某江现场管理其他业务员和作案手机。Two Bit诈骗平台关闭,业务员每月底薪3000元。经查明,梁某江担任团队长,诈骗745万余元;柳某龙担任业务员,诈骗464万余元;颜某亮担任业务员,诈骗399万余元、作为水军参与诈骗254万余元;谭某华担任业务员,诈骗310万余元、作为水军参与诈骗399万余元;覃某雅担任小组长,诈骗271万余元;李某飞担任业务员,诈骗216万余元;向某锦担任小组长,诈骗9万余元、作为水军参与诈骗464万余元;王某担任业务员,诈骗243万余元、作为水军参与诈骗410万余元;姜某东担任业务员,诈骗11万余元、作为水军参与诈骗642万余元;向某强、周某凡担任业务员,作为水军参与诈骗474万余元;薛某松担任业务员,作为水军参与诈骗478万余元;胡某松担任业务员,作为水军参与诈骗254万余元;付某宇担任业务员,作为水军参与诈骗1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江等14名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数字货币投资项目,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其中,梁某江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系主犯。柳某龙、颜某亮、谭某华、覃某雅、李某飞、向某锦、王某、姜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向某强、薛某松、胡某松、周某凡、付某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梁某江等14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二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梁某江对其所参与的诈骗数额745万余元向各被害人承担退赔责任;责令柳某龙、颜某亮、谭某华、覃某雅、李某飞、向某锦、王某、姜某东对各自所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数额向各被害人承担退赔责任;追缴柳某龙、颜某亮、谭某华、向某锦、王某、姜某东、向某强、薛某松、胡某松、周某凡、付某宇的违法所得各6000元,并对各自担任水军帮助诈骗的数额承担退赔责任。没收作案工具等。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涉众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犯罪层级多、环节多,为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公平原则,应精准区分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一般从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在划分退赔责任时,对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可按违法所得承担退赔责任。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梁某江等14名被告人在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不同的地位、作用,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也注重宽以济严,依法确定不同地位作用犯罪分子的退赔责任,该做法也较符合集团犯罪中涉案人员责任划分,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追赃挽损的坚定决心,也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

案例4:被告人林某烽、林某钰、蔡某杰、张某敏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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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告人林某烽明知他人办理电话号码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仍按照其加入的“飞机”APP聊天群内人员的指示,联系被告人林某钰,并将林某钰拉入“飞机”APP聊天群内。林某钰明知办理固定电话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仍联系被告人张某敏办理,并告知一天可获利几千元。同年9月28日,张某敏向联通公司办理了120个固话和一条宽带线。期间,林某烽向尤溪县城关镇园溪村某房东租赁了一间房屋,由张某敏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办理的120个固话及宽带安装至该房屋。10月初,被告人蔡某杰经他人介绍加入,按照他人指示将网关设备拿至租赁的房屋并安装宽带,之后到林某钰处将一台笔记本电脑拿至房屋,按照“飞机”APP聊天群昵称为“蓝影”的人的指示在电脑上下载“向日葵”远程操控软件、连接网线和电话线。设备出现故障后,蔡某杰明知使用这些固定电话、设备实施诈骗,仍按照林某烽指示为固定电话缴纳费用,并两次前往园溪村房间开启设备为诈骗分子提供信号源。2022年10月11日至12日期间,诈骗人员使用张某敏办理的固定电话拨打诈骗电话,骗取被害人共计8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尤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烽、林某钰、张某敏、蔡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通讯传输设备支持,涉案金额83万余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此外,林某烽还具有其他诈骗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张某敏还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盗窃的犯罪行为。综合各被告人的相关情节,判决认定林某烽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蔡某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林某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张某敏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呈现出分工较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的特点,诈骗犯罪链条上不仅有直接实施诈骗犯罪的人员,还逐渐衍生出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或手机卡、供“伪基站”设备、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的犯罪人员。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效打击,必须斩断其犯罪帮助链条,综合惩治,确保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本案即是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林某烽等人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诈骗分子在其等人帮助下实施诈骗犯罪,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等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林某烽等人主观故意、行为手段、获利情况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共犯,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5:被告人梁某平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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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初,被告人梁某平通过网上的招聘广告添加上家微信。当月中旬,梁某平在明知上家拨打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仍按照上家要求使用自己手机、电话卡为上家拨打诈骗电话提供转接帮助。梁某平使用两部手机,一部接通上家QQ语音电话,另一部拨打上家提供的被害人手机号码,将两部手机外放,由上家直接与被害人通话。在通话中,上家冒充抖音商家,以送礼物为由要求被害人添加微信号。每拨打转接1个小时,上家支付人民币50-300元不等费用。至案发,梁某平获利2万余元。被害人接到梁某平帮助拨打的电话后被骗取人民币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邵武市人民法院一审,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平为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条件,造成他人财物被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梁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手机口”诈骗的典型案例。“手机口”诈骗常见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同时接通两部手机并打开外放,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犯罪分子,另一部手机拨打境内不特定被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使得诈骗分子既能与被害人直接对话,又能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使被害人放松警惕、上当受骗,并且此种诈骗方式也导致实施诈骗行为的上游人员难以被追踪到案。近年来,诈骗分子通常将“手机口”业务包装成“高薪”兼职,以高额回报引诱急需用钱的民众,特别是引诱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参与其中,让他们帮助诈骗分子搭建“沟通的桥梁”,导致此类人员沦为诈骗分子的“工具人”。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诈骗分子架设呼转设备,批量拨打诈骗电话,提供诈骗电话转接服务的,可诈骗罪论处。本案警示大家,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给自己及家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案例6:被告人郭某某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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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前后,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注册空壳公司用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仍利用担任广东省某银行支行行长的便利,为杨某某、苏某某等团伙办理耀某公司等18个“对公账户”。经查,上述18个“对公账户”共计出账167亿余元。利用上述行为,郭某某共获利451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郭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206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判决后无上诉、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为167亿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郭某某的量刑情节,荔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六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内外勾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经营典型案例。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注册空壳公司用于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仍利用担任银行行长的便利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沦为他人“洗钱”的帮凶。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洗钱犯罪,在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更具便利条件、更加隐蔽,对金融安全构成的威胁也更加严重,坚决对此类人员犯罪从严惩处,也彰显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上下游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7:被告人吴某娟、吴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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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起,康某杰得知可以通过销售微信号获利后,明知大量出售他人的微信号可能被用于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组织康某海等人在莆田市涵江区多地成立多处工作室,购置电脑、手机、Wifi的IP地址修改网站账号等,通过向黄某凡、陈某健等人购买手机号码,利用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并销售给网名为“发哥”、“沁儿”、“AAA-曾经的VIP”、“图图营业”等人牟利。康某杰通过雇佣他人注册微信号或者收购转卖他人注册的微信号共获利67万余元,其个人获利30万元。黄某凡明知康某杰大量销售的微信号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通过向他人收购手机号码后出售给康某杰用于注册微信号,获利40万元;黄某雄、黄某祖、黄某跃、黄某建明知大量注册、频繁注销又登记的手机卡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向亲戚朋友借用身份证等身份材料,到联通公司办理注册手机号码,而后销售给黄某凡,前述人员获利1万余元至5万元不等。被告人吴某娟、吴某身为莆田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司规定,明知频繁注销再登记手机号码的行为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非法为黄某雄等人频繁开通手机号码,其中吴某娟获利3万元,吴某获利2.76万元。案发后,吴某娟、吴某均退出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本案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娟、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相关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吴某娟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二人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通信行业相关活动。同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部分同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电话卡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扮演重要角色,电话卡可被诈骗分子用来拨打诈骗电话或群发诈骗短信,还可用于注册微信、QQ、电子邮箱等互联网账号。诈骗分子通过利用这些互联网账号发布违规广告等方式寻找潜在诈骗对象,大量“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被诈骗分子用于实施诈骗,给警方的追查和打击工作带来阻碍。加强对非法买卖电话卡犯罪行为的打击,有助于从源头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链条。各大通信运营商早有出台严管申办电话卡的相关措施,但实践中仍有行业从业人员,或因贪图非法利益而主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或因法律意识不强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人”。本案即是一起打击行业“内鬼”的典型案例。同时考虑到吴某娟和吴某属于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行业职务便利实施犯罪,为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依法对二人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有效预防被告人再次利用行业犯同类犯罪,也是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案例8:被告人覃某候等11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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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2019年起,“启航”、“欧博”等公司在柬埔寨西努哈克市凯博园区等地设立诈骗窝点,通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钱财。“启航”、“欧博”公司利用“阿里淘”、“途乐”、“驴友”等十余个虚假平台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网络诈骗,同时利用“GTT”、“SWIM”等虚假平台对境外人员实施网络诈骗。公司集团下设业务主管、行政主管、组长、副组长、业务员、客服、后台、后勤、财务、代理等岗位,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该犯罪集团分工明确,业务主管负责下达诈骗指标、教授组长及组员实施诈骗等;行政主管负责依据日常纪律、工作规章制度管理组长及业务员等;组长、副组长负责实施诈骗,为业务员发放工作手机与工作聊天账号,带领组员共同完成诈骗指标,也负责统计业务员工作业绩,发放业务员工资等;业务员负责虚构身份,利用QQ、微信、陌陌、探探、小红书等社交软件添加好友并获取信任,通过专门的诈骗话术,引导被害人参与上述虚假平台,以完成任务可以赚取佣金、发展下级客户可以赚取抽成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转款;客服负责解答被害人的提问、指导被害人操作平台,也负责在平台关停后诱导被害人继续转款等;后台负责在平台上传被害人的充值、提现及奖励金额、保障平台运行等;后勤负责购置生活及办公用品、缴纳水电及物业费、接送员工进出窝点等;财务负责统计业务员的诈骗业绩、发放成员的工资等;代理负责招募境内人员出境至公司实施电信诈骗,由公司以“旅游”、“劳务”等名义为境内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后组织境内人员出境。

2020年间,被告人覃某候、覃某逸、韦某强、陈某娟、全某丽、覃某业、覃某腾、伍某平经他人介绍后,明知“启航”集团设在老挝、柬埔寨的公司可能系从事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按照公司安排,使用虚假的“旅游”、“劳务”等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境至柬埔寨后加入“启航”集团。到达境外诈骗窝点后,前述人员主要在诈骗窝点内担任业务员或后台,其中已查实覃某候、覃某逸、韦某强参与期间公司诈骗他人财物均共计人民币181万余元;陈某娟参与期间公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万余元;覃某腾参与期间公司诈骗他人财物均共计人民币88万余元;覃某业参与期间公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全某丽参与期间公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伍某平腾参与期间公司诈骗他人财物均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候、陈某娟、覃某逸、韦某强、全某丽、覃某业、覃某腾、伍某平以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实施共同诈骗,现已查实的前述被告人参与期间诈骗公司诈骗他人财产的数据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等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和偷越国境(边)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相关情节,对覃某候、陈某娟、覃某逸、韦某强、全某丽、覃某业、覃某腾、伍某平以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处以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相应的罚金。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规模的偷渡至境外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偷渡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对此类人员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依法严惩,斩断为电诈集团输送电诈人员通道。同时根据各被告人在诈骗窝点中的作用和地位,结合其在诈骗窝点的时间、已查实的被害人被骗金额,以及各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作出判罚,用足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实现追赃挽损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9:被告人何某、刘某某等18人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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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22日间,被告人何某纠集数十人,先后在泉州市注册成立“掌经天下公司”、“福建泉州鸿宝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针对境外外国人投资比特币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组织利用预先准备的话术,由部分人员负责使用whatsApp、facebook等社交软件,在网络上寻找诈骗目标,使用诈骗话术并借助百度翻译、有道词典等翻译工具或由通晓英语的人翻译,假冒香港、台湾或新加坡华人,并以离婚少妇的“白富美”身份与被害人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有专业分析师可以提供帮助、稳赚不赔为诱饵,由部分人员冒充所谓的分析师,合伙诱使被害人到虚拟货币投资平台进行投资(上述行为即所谓的吸粉引流),后由何某等人通过操控平台数据,让被害人以为投资亏损,进而骗取被害人投资款。

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等18人形成结构稳定、层级分明的犯罪组织,各行为人分工合作,公司下设行政财务、前台、业务 (下设A区、B区) 等部门,A区、B区各下设三组,每个区均由一名经理负责各自三个小组的日常管理及新员工培训,每个组均由一名小组长负责管理小组成员、督促小组成员完成每日工作任务,组长亦参与吸粉引流工作;小组成员负责利用社交软件上网查找诈骗对象,用虚假身份与对方聊天、诱骗被害人到MT4虚假投资平台投资比特币等吸粉引流工作。何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并冒充分析师;被告人刘某某参与诈骗,担任公司总管、投资分析师;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分别担任组长,其余被告人为翻译人员、组员等。

上述期间,该犯罪集团骗取美国、新加坡等国的被害人财物,已查实被害人被骗钱财共计人民币7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等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并根据各被告人的参与时间确定犯罪数额。被告人何某、刘某某等人是主犯,其余被告人是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八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杀洋盘”类跨国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被告人通过设置租赁民房作为“窝点”作案,有明确的组织、指挥者,骨干成员固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衔接有序,已形成犯罪集团。本案中,何某等人犯罪集团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主犯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体现了对电信网络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依法严惩的方针。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犯罪性质、情节、影响范围、打击成本效果等因素考量,对社会危害程度高于一般电信网络诈骗,对该类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该案判决震慑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尤其是妄图通过跨国实施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实现了刑法的价值导向作用。

供稿: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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