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原副书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姚凯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姚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受贿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被告人姚凯利用担任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详细规划管理处处长、原闸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静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中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委员会副书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项目、加快行政审批、协调项目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632万余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人姚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3年1月16日消息,姚凯被查;2023年12月20日消息,姚凯被“双开”。
经查,姚凯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把公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敛财,贪图享乐。姚凯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帮助亲属购买动迁安置房,搞权色交易;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姚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姚凯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上海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信息显示,姚凯,男,1972年9月生,汉族,安徽庐江人,中共党员,1997年5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
他曾任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政策研究室主任;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总体规划管理处处长、详细规划管理处处长、副总工程师、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党支部书记;闸北区副区长;静安区副区长;浦东新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党组副书记等职。
2021年2月,姚凯任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至被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