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一、将序言修改为: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1958年建校,前身是陕西第一化工学校,曾更名为陕西第一工业学校、西安机电学校,先后隶属于国家第三、第二、第五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械电子工业部、兵器工业总公司,1999年划转陕西省人民政府管理,2001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转制为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定名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秉承‘勤奋、严谨、求实、创新’校风、‘厚德重能,励学敦行’校训和‘忠博武毅’国防职教精神,立足陕西,面向国防,以培养军工人才为特色,为国家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核工业、电子等军工企事业单位和机械、机电、电子、化工、能源、建筑、计算机信息、经贸等行业培养了大批高技能人才。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积极发展成人教育、远程教育、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学校办学规模报省政府核定。”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的办学宗旨是服务学生、服务社会。”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育人为本位,教学为中心,就业为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六、删去第八条、第九条。

七、将第十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学校发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九、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删去第十五条。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军工行业和经济社会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十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十五、删去第十八条。

十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运行、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的保障制度,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校企合作机制,积极探索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改善实训、实习基地条件,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保障。”

十七、将第二十九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根据法律规定,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直附属机构。各类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十九、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党委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持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政治把关。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二十二、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二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二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二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十六、新增一节作为第三节“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具体内容为:“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校党委在二级院(部)党组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二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十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九、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十、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三十一、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二)审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科研成果评价、学位授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相关学术标准;

“(三)评定学校重大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议和对外推荐申报奖励的重大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和推动学术交流活动;

“(五)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与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维护学术秩序;

“(六)对学校与学术有关的行政决定提出咨询意见;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三十三、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工作、学术道德与纪律监督等事项。”

三十四、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教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的基层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二级学院行政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三)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三十五、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教学院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

“(二)根据院部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

“(六)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科学管理和使用的办学资源,负责院部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制定人事管理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用)、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三十七、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相应的聘任(用)制度。”

三十八、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九、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勉工作;

“(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自觉捍卫职业尊严,弘扬高尚师德师风,树立良好教师形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师德考核办法,建立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设立师德师风舆情处置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全面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四十一、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四十二、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四十三、删去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四十四、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校友会在学校指导下,依其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四十五、将第一百零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章节、条文的序号、标点符号和个别文字等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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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陕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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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