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

《关于2025年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太和县环委会办公室起草的《关于2025年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希望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因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28日至2025年1月6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和县人民北路与建设东路交叉口西南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五楼县环委会办公室(邮政编码:236600),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2025年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thhbdqb123@163.com。

太和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28日

关于2025年度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要求,现就2025年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太和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维持不变:城关镇、开发区、旧县镇、大新镇、赵集乡、关集镇、胡总镇、肖口镇、郭庙镇、双浮镇、高庙镇、税镇镇辖区全覆盖。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太和县全区域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四、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燃放管理工作,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劝阻违反规定的燃放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通告燃放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

六、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大盘香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燃烧大盘香等行为。

生态环境、文旅、住建、交通运输、财政、民政、教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城市管理局(0558-8627976)、市场监管局(0558-8624646)、应急管理局(0558-8611867)。

来源: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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