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证描述的是两个以上证据的相互验证关系,指两个以上的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发生了重合或交叉,使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其他证据的确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就是两个以上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得到了相互验证。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否排除合理怀疑,需要运用印证规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单个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也需要运用印证规则,《最高法院刑诉解释》对各类证据的审查判断,尤其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均要求充分运用印证规则来检验真实性。
证人证言出现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多份庭前证言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很常见。此时就需要运用印证规则来审查判断。《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91条第2款规定:“证人当庭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采信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87条第8项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这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规定的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之一。实际上,无论被告人是否翻供,庭前供述是否反复,均需审查能否与其他证据印证。《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93条第1款第9项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第2款规定:“必要时,可以结合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讯问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等,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第96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特殊言词证据能否采信,要充分运用印证规则,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143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需要运用印证规则,体现为直接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间接证据定案规则、被告人口供补强规则等之中。此处的印证并非只是验证某一证据的真实性,而是证据所包含的事实因为证据的相互印证而得到确信。例如,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要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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