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湖南高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尹小立通报2024年以来湖南法院以高质量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情况。会上,发布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5个部门负责同志介绍了相关工作情况。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新闻发布会现场

2024年,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和最高法院的工作要求,按照“讲政治、顾大局、精主业、强队伍”总体要求和“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全省营商环境提质增效,护航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湖南高院聚焦中心大局,强化组织领导,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五项重点工作”之一,出台《全省法院三高四新·法治护航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联合湖北高院、江西高院签署《关于加强区域司法协作 服务保障长江中游三省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培训,举办法企同堂培训班,提升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联合驻院纪检监察组对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堵点、难点、痛点问题进行调研等,共画营商环境“同心圆”。

湖南法院严厉惩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审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402件5047人、职务侵占罪144件210人、挪用资金罪67件79人、破坏生产经营罪9件21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营造“安心投资、放心发展”的生产环境。依法妥善审理民商事纠纷,审结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35.5万件,强化市场主体契约意识、规则意识、风险意识,维护交易安全,营造“公正稳定、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审结股权转让、股东出资、损害公司利益等公司纠纷6350件;依法甄别和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非法集资、洗钱、职业放贷等违法行为,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案件414件993人;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审结借款、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纠纷11.2万件,营造“和谐文明、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开展知识产权“高质量·严保护”专项行动,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8万余件,营造“追求卓越、敢于超越”的创新环境。审结破产案件1277件,推动1192家企业“规范退出”,助力85家企业“涅槃重生”,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环境。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669件,完成涉港澳台司法协助案件296,营造“开放透明、包容共赢”的外贸环境。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省司法厅等部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审新收行政案件同比下降11.72%,营造“平等保护、诚实守信”的政务环境。

湖南法院聚焦市场期盼,秉持“想市场主体之所想,急市场主体之所急”理念,深耕主责主业,诉讼服务“可感可触”,商事解纷“有声有色”,执行措施“有力有效”,涉企服务“用心用情”,以高效能司法服务助力高质量发展。湖南高院发布“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十项工作举措,联合省直、中央驻湘、行业协会等21家单位推动“总对总”机制向前延伸,联合省贸促会共同启动“桃花岭国际商事调解室”,联合省司法厅探索开展商事调解规范化试点。全省法院开设涉企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诉前调解成功案件45.11万件,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达39.68%。积极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深化“湘执利剑2024”专项行动,为企业申请人盘活资金509亿元,开展“6·18”大宗法拍资产推介活动,促进土地、房产、厂房等大宗资产变现,深入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判决支持金额13.65亿元,执行到位4.34亿元,力解中小企业“要账难”。

2024年度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张某某犯虚假破产罪、挪用资金罪案——严惩“假破产、真逃债”,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和破产制度价值

案例二:曾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妥善调解房企建工纠纷,积极服务“保交房”目标

案例四: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发出全国首份涉“AI”知识产权司法建议书

案例五:湖南某家纺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家具有限公司、佛山某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平等保护涉台企业,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案例六: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协同重整案——全国首家民营连锁超市上市公司与子公司成功协同重整

案例七:广汽某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庭外重组系列案——庭内庭外联动,共助湘字号新能源汽车企业“破茧成蝶”

案例八:衡阳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小过不重罚”构建良好的司法价值导向

案例九:桑植县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桑植县某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及申请执行案——及时清理政府机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纠纷

案例十:中国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执行案——善意文明执行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01

张某某犯虚假破产罪、挪用资金罪案——严惩“假破产、真逃债”,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和破产制度价值

【基本案情】2020年9月,张某某在他人介绍下委托某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张某某向会计事务所提交篡改的公司原始财务凭证及相关资料。会计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报告》,显示公司资不抵债。张某某在召开股东会后,于2021年6月向岳阳中院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以该公司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2021年7月27日,岳阳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此后,管理人受理债权人申报债权,总申报金额为1.28亿余元。2022年11月16日,岳阳中院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公司是否资不抵债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尚不确定为由驳回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另,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要求公司财务人员转账给他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资金数额共计人民币59万元。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虚假破产罪。

【审理情况】岳阳市君山区法院一审、岳阳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张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利用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张某某通过伪造员工工资支出、重复计账、虚列公司借款的方式使公司承担虚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数额巨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其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因法院审查后驳回其破产申请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虚假破产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张某某返还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59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省审理的首例虚假破产案件,唤醒了“沉睡中的罪名”。本案通过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对潜在的逃废债行为起到了有力的威慑作用,维护了破产法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增强社会诚信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

02

曾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曾某某系某县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广州控股公司曾与某县政府就招商引资一事签订合作协议,拟投资建设“皮具产业园”。广州控股公司遂与其他股东成立某县置业公司专门用于在该县投资拍地,后因与县政府发生合作纠纷,广州控股公司未如期拍地。曾某某遂将股东投资到某置业公司账户里的“合同履约金”转账至广州控股公司账户,供广州控股公司使用。

某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某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某中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案经最高法院评查并由省高院出具整改方案并复查。

【审理情况】省高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曾某某是广州控股公司股东的股东,其作为某县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案涉资金转入广州控股公司,不能据此认定曾某某谋取了个人利益。我国实行公司独立法人制度,在没有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不能认定为公司得利就是股东得利,更何况曾某某是广州控股公司的股东。本案认定曾某某谋取了个人利益,是对“谋取个人利益”的扩大适用,并不恰当。其次,某县置业公司的股东对于该案“合同履约金”是否为定金,广州控股公司是否有权没收定金等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不宜按刑事犯罪处理。故本案认定曾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本案是省高院依法启动再审,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司法理念,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生动体现。通过强化涉民营企业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让企业家安心创业、放心经营的营商环境。

03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妥善调解房企建工纠纷,积极服务“保交房”目标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8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与娄底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就娄底某中心住宅及商用楼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将建筑面积约75万㎡、工程总造价约19.08亿元的某中心住宅项目及建筑面积约13.3万㎡、工程总造价约5.56亿元的某中心商用楼项目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因新冠疫情等原因,项目施工存在一定程度延期。因某置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某建筑公司遂就两个工程项目分别起诉至娄底市娄星区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窝工损失等。某置业公司亦提起反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等。娄底市娄星区法院综合各方情况,就两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娄底中院。

【审理情况】本案一方当事人为国内知名建筑企业,一方为当地重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涉案住宅项目涉及房地产面积750000余平方米、涉工程价款2.5亿元、税收3000余万元,而商住楼项目系娄底地标性建筑,如不能妥善处理,极易导致工程烂尾,使企业经营陷入极度困难,更会导致3700余户购房户不能办证、数百名农民工工资不能支付,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在湖南省内的合作项目多,其中有7个项目已经诉讼至当地法院,双方都有意愿一揽子解决。掌握到案件的突破点后,承办法官精心制定调解方案,与双方展开深入交流,数十次组织协调,逐个化解各方争议和担忧的问题,开诚布公地言明利害关系,耐心细致地引导双方,彻底打消双方的忧虑,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最终双方各让一步、握手言和,签订了调解协议。同时,因该两案的成功调解,双方合作的其他项目相关诉讼案件亦一并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树立大局意识,坚持三个效果统一,充分发挥调解的解纷作用,不仅促进案结事了,而且及时修复商事关系、保障民生,真正做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对房地产企业危机化解、保交房工作开展及社会矛盾缓解具有示范意义。

04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发出全国首份涉“AI”知识产权司法建议书

【基本案情】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技术公司)是某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一款AI搜索引擎的开发、运营主体。某信息技术公司调查发现,在该AI搜索引擎输入“我要看某影视剧”等提示词后,该AI搜索引擎从海量搜索结果中精心筛选并优先展示六条链接,其中多数直接指向盗版资源网站。某信息技术公司以某科技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由,诉至长沙市开福区法院。

【审理情况】长沙市开福区法院马栏山法庭开庭审理后,为实质性化解纠纷,运用产学研机制多方征询专家学者意见、耐心细致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推动各方就共同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高质量发展达成共识,案件以撤诉结案。

同时,鉴于本案系涉及人工智能领域的新类型案件,省高院、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阶段、业界普遍共识,以及技术可行性等关键因素,针对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体系,向某科技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强调需加强对“AI智能搜索”所生成内容中可能存在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审查与管理,并要求其建立健全针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投诉与举报机制,以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某科技公司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已经予以复函整改。

【典型意义】该案系全国首例利用“AI智能搜索”提供盗版影视作品链接的案件。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飞速迭代发展,给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人民法院以共同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在“案结”后,能动履职,向互联网头部企业发出全国首份涉“AI”知识产权司法建议书并获答复,引导创新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做到既“案结”又“事了”,对于推进人工智能领域行业治理,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05

湖南某家纺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平等保护涉台企业,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基本案情】湖南某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纺公司)系2003年9月在湖南设立的台资公司,前身始于1988年在台湾地区创立的某寝具有限公司。家纺公司持有第24类“床罩; 枕套; 被子; 被罩; 床单”等商品上第1182822号“”注册商标。2010年10月,该枚商标被行政认定为第24类“床罩、被子、床单”上的驰名商标。

陈某于2002年4月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751420号“”商标,于2007年6月成立湖南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富丽真金”品牌的床垫等家具。

家纺公司自2016年起先后通过申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将家具公司注册在第20类上的“富丽真金”商标全部无效掉后,家具公司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富丽真金”。2023年,家纺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两家具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情况】长沙中院一审判决家具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10万元。双方均不服,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家纺公司第1182822号商标在2001年2月前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富丽真金”字号在家具公司于2007年成立时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家具公司使用“富丽真金”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并从事与家纺高度类似的家具行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公司之间具有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对某家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家纺公司选择先行无效宣告家具公司商标后再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并非怠于维权,本案侵权损害赔偿应自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计算。遂在维持停止侵权的同时,将判赔数额提高至50万元。二审判决后一个月,家具公司已主动更改企业名称。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涉台企业予以平等保护、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以鼓励创新、遏制仿冒搭车为导向,依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仿冒搭车行为,并对双方长达十余年的使用争议作出明确的市场划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涉外、涉港澳台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06

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四家子公司协同重整案——全国首家民营连锁超市上市公司与子公司成功协同重整

【基本案情】受零售新业态冲击等多重因素影响,某连锁公司面临严重的债务及经营风险,2023年,某连锁公司合并口径总资产为279.06亿元,总负债为227.70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81.60%。

2023年7月17日,经债权人申请,湘潭中院决定对某连锁公司启动预重整。2023年10月26日,湘潭中院裁定受理某连锁公司重整,并先后裁定受理某连锁公司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等4个省份的14家子公司重整案,实施协调审理。2024年6月30日,裁定批准某连锁公司及其14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2024年9月27日,裁定确认某连锁公司及其14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某连锁公司及其14家子公司重整程序。

【审理情况】湘潭中院积极推动某连锁公司高质量发展,在短期经营方面,预重整期间批复并指导某连锁公司通过共益债融资9.8亿元,全面恢复某连锁公司超市及百货的经营,维护好公司重整的核心价值。远期发展方面,指导管理人、某连锁公司市场化开展投资人招募,成功引入4家产业投资人及13家财务投资人,成功募集25亿元资金,是上市公司重整引入产业投资人数量最多的案例。同时,支持引入超市行业标杆企业胖东来进行深度调改,已调改完毕的多个超市门店日均销售额较调改前增长约10倍,经营改善效果显著。通过重整,某连锁公司化解近170亿元负债,资产负债率由81.60%降至52.54%,扭转了自2021年以来持续亏损局面,2024年第一季度开始实现盈利。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省首例上市公司与子公司协同重整案件,是通过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化解企业债务及经营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也是在“企业重整就是新一轮招商引资”理念指导下招商引资的深刻实践,为零售企业如何在“寒冬”之下变革发展、化解危机指明了方向,对困境企业通过司法重整盘活存量化解风险、扩大增量引入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07

广汽某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庭外重组系列案——庭内庭外联动,共助湘字号新能源汽车企业“破茧成蝶”

【基本案情】广汽某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菱公司)系广汽集团旗下中外合资燃油车品牌,2012年注册成立于长沙经开区,年销量最高超过14万台。随着市场竞争和行业技术革新的变化,某菱公司销量开始下滑,于2023年3月停止整车生产。广汽集团虽有意促成广汽某菱与广汽某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公司)庭外重组,转型新能源汽车生产,但未能快速推进。

随着某菱公司停产,合同、债权、劳动纠纷等案件从全国各地不断涌向长沙法院。2023年5月,供应商、经销商陆续对某菱公司提起诉讼20余起,涉案标的共计2亿余元,并拟申请某菱公司破产清算。多位债权人向长沙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某菱公司生产厂房、原材料和银行账户等,直接影响企业重组价值。供应商、经销商等交易方的观望心态严重,财务账期和交货周期明显延长,某菱公司维持运营的外部条件恶化,相关行业资质难以维护,资产价值急速贬损。职工安置方案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数十名职工强烈要求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也为某菱公司与某安公司的庭外重组蒙上一层阴影。

同时某菱公司作为长沙市的重点企业,职工近3000名,影响着全国范围内1000家左右的上下游企业,某菱公司与某安公司庭外重组事宜关系到当地经济产业发展和社会民生稳定。

【处理情况】2023年6月,长沙中院成立市、县两级法院工作专班,深入广汽集团、某菱公司、某安公司等实地调研,了解重组规划和职工核心诉求,联动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工作。通过广汽旗下另一公司——广汽菲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比对效应,参照破产处置流程推动某菱公司庭外重组。经初步梳理,某菱公司债务总规模逾百亿元,仅供应商、经销商债务就高达46亿元。

为了既能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又能将财产保全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长沙两级法院对保全申请严格审查,避免超额保全、非必要保全等不当保全,要求某菱公司提供没有“瑕疵”的固定资产,作为反担保或冻结财产,给重组留有时间和余地。同时,为了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府院联动,法院联合市人社局、劳动仲裁委等部门,批量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指导企业依法规范开展职工安置工作。最终,在5个月内化解了某菱公司与供应商、经销商等债权人的矛盾纠纷,妥善安置了职工近3000人。

目前,广汽集团已完成某菱公司与某安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将某菱公司生产基地改造为某安公司第三工厂。某安公司长沙工厂首期固定投资超40亿元,可年产新能源汽车20万辆,有望创造200亿元以上产值和带动6000人以上就业,助力建设中部地区超大型汽车生产基地。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庭内庭外联动,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寻找最优解,在统筹“破与立”中挽救具有市场价值的企业的典型案例。不仅敏锐抓住行业机遇期,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地践行善意、文明司法理念,而且通过破产处置府院联席会议、诉讼和破产程序协同等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招商引资、社保补缴等难题,依法保障了一批上下游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护稳定、促发展、保民生的良好效果。

08

衡阳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小过不重罚”构建良好的司法价值导向

【基本案情】衡阳市某区某鲜生超市(以下简称某超市)于2019年注册,主要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日用品等。为了招揽顾客,该超市老板通过百度百科搜索相关蔬菜、水果的功效与作用,并将搜索出来的内容交由广告公司制作成宣传海报,张贴在店内。

2023年6月,衡阳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在12315平台接到投诉,称某超市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同年7月,区市监局在对该超市进行投诉线索核实时,发现店内张贴的海报并当场责令整改,某超市当天将宣传海报予以拆除。

2024年1月,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超市罚款5万元。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某超市未缴纳罚款,区市监局向衡阳市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万元。

【审理情况】衡阳市某区法院受理本案后,经核实,区市监局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投诉人并未在某超市购买水果,也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因该虚假宣传误导而购买水果,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衡阳市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当。虽然某超市在其经营的门店场所内张贴促销水果、蔬菜的广告,但其内容是通过搜索百度百科获取的相关内容,主观上并无虚假宣传的故意,且仅在其门店内张贴并未通过相关媒体大肆宣传,影响范围较小。同时某超市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并无证据证明造成了相关社会危害后果。申请人区市监局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显失公平。

衡阳市某区法院遂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小过重罚”,贯彻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的典型案例。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轻微的违法行为动辄处以高额罚款,影响的是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动摇的是对一个地方营商环境的信心。本案判决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秉持审慎与善意理念,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显温度,把经营主体的法治需求变为对执法部门的法治要求,用情用力消除“温差”“落差”,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

09

桑植县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桑植县某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及申请执行案——及时清理政府机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纠纷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桑植县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设备租赁公司)与桑植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签订了《集镇街道洒水合同书》,约定某设备租赁公司为该镇集镇街道提供洒水服务。合同还具体约定了洒水范围、洒水时间及要求、洒水期限、承包金额(每年7万元)、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落款处有双方代表的签字,并加盖了各自公章。某设备租赁公司按约提供了洒水服务,该镇政府支付了大部分服务费后,欠5833元服务费未支付。

2019年5月,镇政府为解决该镇居(村)民的用水问题,又与某设备租赁公司签订了《送水协议》。协议约定了送水地址及方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等内容。2022年,该镇受干旱的影响,某设备租赁公司给该镇送水共计700余车,镇政府在车次统计结算单落款处加盖了公章。2023年1月,双方对送水款项进行了结算,金额为23.1万元。

因该镇政府未按约支付上述两项费用,该设备租赁公司故诉至法院。

【审理执行情况】该案双方签订的《洒水合同书》及《送水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依约完成了服务内容,镇政府应依约支付洒水服务费5833元及送水服务费23.1万元。镇政府辩称,案涉合同为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桑植县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系人民政府对外购买服务的行为,不属于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合同,故判决镇政府向某设备租赁公司支付洒水服务费5833元、送水服务费23.1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镇政府不服,提出上诉,张家界市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生效后,镇政府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上述费用。后经某设备租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镇政府支付了上述费用。

【典型意义】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地方信用、尤其是政务诚信的建设,事关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预期,事关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在参与民事经济活动时,要重合同守信用,杜绝恶意逃债、拖欠中小企业及公民个人合法账款的行为发生。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加大审判执行力度,通过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积极协调、督促政府部门清偿拖欠款项,有效维护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助推政务诚信建设。


10

中国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执行案——善意文明执行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2017年6月5日,中国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与湖南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旅公司)签订了《湖南凤凰南华里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由该建筑公司负责承建湖南凤凰南华里项目。2020年4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完成。2020年12月,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及后期工程款支付协议。但因某文旅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某建筑公司将其诉至凤凰县法院,法院判决某文旅公司限期向某建筑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该民事判决生效后,某文旅公司未主动履行,某建筑公司向凤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达5216万余元。

【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是凤凰县重点招商引资的民营企业之一,涉案项目更是湘西州棚户区改造重点工程、凤凰古城文化旅游转型示范工程,项目总投资20亿元,虽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但仍然具备发展潜力。同时,某文旅公司一直负责这个文旅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公司员工人数近百人,如将项目房屋、土地强制拍卖,不仅会导致公司员工失业、引发大量信访矛盾,由之产生的“蝴蝶效应”也不利于后疫情时代当地旅游经济恢复发展大局。执行法官综合评估分析公司及项目情况后,在保证被执行人财产不流失且不影响租户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采取“活封”措施,并多次精心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以物抵债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方案。最终,在2024年6月21日,凤凰法院裁定将某文旅公司名下所有的共计48套不动产作价5184万余元,交付某建筑公司抵偿工程款,余下未履行款项由法院通过采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商铺应收租金的方式来履行。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因案施策、因企施策、灵活执行,全面考量执行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以及当地经济支柱行业和就业情况所产生的影响,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为被执行企业留下生存空间,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助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避免“执行一个案件、垮掉一家企业、毁掉一个行业”,切实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双赢多赢共赢”。

作者:李果

编辑:以白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