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刑事部(刑事专业组)、大成金融行委会金融行业犯罪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北京大成刑事汇第15期——“反洗钱法修改与金融辩护”研讨会在大成总所21层会议室成功举办。
本次研讨会由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刑事部邢留墨律师主持。邢留墨律师指出,本次研讨会特别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以及北京总所刑事部律师同仁,共同就洗钱罪、金融犯罪的前沿问题展开探讨,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汇聚行业智慧,理论联系实践,碰撞出不一样的火花。
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刑事部主任于兴泉律师首先对王新老师再次来到大成总所授课表示热烈的欢迎。于律师表示,本次活动的召开不仅是大成北京总所刑事部的活动,同时也是大成金融行委会金融行业犯罪研究中心的系列活动之一,希望通过本次活动,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高质量法律服务。
王新教授在讲授前便谈及与大成刑事业务部的渊源,表示此前多次与大成有过合作,比如在北京大学开设金融犯罪课程,出版关于金融犯罪的专业书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引起很大反响,也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与大成的同仁深入交流。紧接着,王新教授以《反洗钱法修订谈金融犯罪辩护》为主题展开本次授课。王新教授主要围绕着反洗钱面临的现实形势、《反洗钱法》修改进程及重点条款以及洗钱罪具体法律适用展开探讨。
首先,王新教授结合其参与《反洗钱法》《洗钱罪司法解释》立法司法工作的契机,详细梳理了洗钱犯罪规制的特定背景,指出洗钱犯罪的规制既涉及顶层设计,又关涉国际合作,已经上升到国家总体金融安全观的政治定位。因此,无论是洗钱罪刑事立法反映、两高出台《洗钱罪司法解释》还是最高检反洗钱专项行动,都体现出国家层面将洗钱罪犯罪规制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初衷和目的。
其次,针对最新修订的《反洗钱法》,王新教授梳理了《反洗钱法》修订的历程,就修法背景进行全面细致的阐述。此外,对《反洗钱法》的重点条款,分别从三对关系的辩证平衡,即对标国际标准与立足国内反洗钱国情、主体的义务与责任的辩证关系、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公众合法权益与反洗钱工作的辩证关系展开介绍,让与会人员切实感受《反洗钱法》修订的特定背景及关注重点。
最后,王新教授结合《洗钱罪司法解释》,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就洗钱罪法律适用过程中争议问题进行分享。就定性层面,对自洗钱而言,王新教授表示,在尊重现有自洗钱入罪的现实情况下,对于一些没有争议的“自洗钱”行为,比如犯罪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以跨境转移的方式洗钱的,应依法数罪并罚,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的,要慎重入刑。从限制自洗钱犯罪适用的角度出发,王新教授形象地比喻,洗钱犯罪特别是自洗钱犯罪,实质上应当是产生化学反应,对于纯粹物理意义上的转移,不存在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自洗钱犯罪。就他洗钱而言,重要的出罪辩点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新颁布的《洗钱罪司法解释》相较于原司法解释而言,删除了列举式体例,转而参照帮信罪主观明知认定的体例,以证据板块综合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主观因素。
就定量层面,王新教授针对洗钱犯罪没有入罪门槛,洗一块钱也是洗钱犯罪的观点进行商榷,认为可以依据《洗钱罪司法解释》第十条,主张“犯罪情节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从而实现出罪效果。对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设定,《洗钱罪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对于洗钱数额达到500万以上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多次实施、拒不配合导致赃款无法追缴、造成损失250万以上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方能符合情节严重的加重犯,对辩护律师在量刑辩护过程中提供有益的借鉴。
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刑事部高级合伙人张大为律师以《一起受贿案谈职务犯罪中“自洗钱”行为的把握和认定》作为分享主题,就该起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而言,张律师在辩护策略上提出使用资金账户是否客观上起到清洗犯罪所得使之合法化的效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来源和性质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三个维度建构无罪辩护的要点,并且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实现自洗钱犯罪无罪的最终结果,值得大家参考借鉴。
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刑事部高级合伙人侯海东律师以《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内幕交易罪的认定难点及辩护策略探析》为主题展开探讨。侯律师首先就内幕交易案的概况和趋势进行总结,归纳出发案高、法定犯、隐蔽性、领域集中等案件特点,并指出案件数量逐渐增加;罚款力度有增无减,对无利型、微利型罚款力度上升;长期以行政处罚为主,近年移送比例增多;民事赔偿逐渐确立;信息传递更加隐蔽;利用AI等新的发展趋势。针对新形势下的内幕交易,结合罪状分析,侯律师针对非法手段获取型、特定关系型以及积极联系型的不同类型,对辩护策略分别作出阐述,对大家办理内幕交易罪案件开展有效辩护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
大成北京总所刑事部合伙人丁慧敏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立足洗钱罪在刑法分则规定在妨害金融管理类罪、洗钱罪罪状的列举、司法解释的变化,以及我国对洗钱罪的政治站位为金融安全、国家安全高度的现状,提出没有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与资金流转金融安全无关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例如,受贿财物为烟酒,本犯销售烟酒的行为不应当构成“自洗钱”。
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刑事部合伙人李伟律师以《当前金融犯罪的主要特点》为分享主题,结合其前金融检察官的职业经历,归纳当前金融犯罪的六大特点:一是全国金融犯罪的案件数量仍处于高位运行;二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仍占主流,但洗钱罪上升明显;三是类金融交易平台犯罪增多;四是信贷领域诈骗犯罪上下游链条化特征明显;五是“地下钱庄”犯罪日趋职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六是财务造假类证券犯罪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类犯罪与有所增加。李伟律师的分享立足于现有金融犯罪的真实数据,对当前金融犯罪的发展趋势具有前瞻性,对辩护律师开拓相关金融犯罪业务市场大有裨益。
最后,大成北京总所刑事部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张志勇律师就本次活动进行总结。张律师表示,此次交流活动现场气氛热烈,交流成果丰硕。通过王新教授的授课,大家对洗钱犯罪的立法、司法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感悟,对今后辩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大成刑事部同仁的分享,也都是真知灼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干货满满。因为时间有限,很多问题还未能进行更为详细的探讨,期待下次大成北京总所刑事部、大成金融行委会金融行业犯罪研究中心共同协力,举办更多高水平、高质量的研讨会。
【注:北京大成刑事汇是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门系列专业化活动的品牌项目,旨在针对刑事实务、社会热点、重大疑难案件、刑事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客户案件抗辩演练等多方面议题,由刑事专业律师进行专业探讨、深入交流,以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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