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对照“八条硬措施”查处非法违法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3-1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对南方锰业集团大新锰矿分公司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发现其地采矿山存在人员定位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唯一性的功能等6项重大事故隐患,并移送崇左市应急管理局。
二、处理情况。
经查实,南方锰业集团大新锰矿分公司地采矿山存在人员定位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唯一性的功能等6项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崇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2.《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安全生产法》裁量第24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南方锰业集团大新锰矿分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八条硬措施”企业责任主体任务清单》规定:矿山企业要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7.7规定:“人员定位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是否唯一的功能”。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唯一性检测系统能对进入装置内的人员进行实时人脸识别和定位标签卡识别,通过双重身份验证确保人员的唯一性,严禁未携带标识卡、人卡不符、一人多卡等人员入井。通过对人员进行数据采集及分析,监测作业人员出入矿井的活动情况,既能提高人员安全管控效率,杜绝入井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还能实时监控井下人数变化,严控井下作业人员数量,及时消除因人员超限而诱发的安全隐患。建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等技防系统,让隐瞒井下作业人数、瞒报事故行为“无处藏身”。
(信息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