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法援护苗”“薪暖农民工”“拥军优属”“一村一法律顾问”等法律援助扩面提质工程正在河北省开展,河北省连续两年将法律援助扩面提质工程纳入全省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为提炼巩固成功经验做法,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50条,紧密结合河北省工作实际,统筹扩面提质民生工程,使法律援助内容更加健全完善、举措更加精准,更具有可操作性,推动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有十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法律援助范围更加扩大
老百姓能否享有法律援助,一看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二看是否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河北省结合多年司法实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放宽条件限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一是民事、行政代理事项增加了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主张因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等6项事项。二是刑事方面增加了其他刑事案件中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三是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增加了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成员,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和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事项,主张相关权益的情形。
亮点二:法律援助申请更加便捷
法律援助工作旨在为困难群众打开法律服务的大门。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规范援助程序,对法律援助的申请形式、审查要求、免予核查情形、指派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法律援助进行了规定,让群众法治获得感更充分、更有保障。
为打通服务困难群众“最后一公里”,新修订的《条例》第12条规定“通过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第24条规定“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第29条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等方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线上办理、就近办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上门服务”。此外,增加一类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人员,第30条第四项规定“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出现暂时经济困难的人员”。
亮点三:法律援助机制更加高效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细化各部门职责,就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提出要求。司法行政部门是主责,统一指导、监督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履职,相互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第5条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第6条公检法职责、第7条律协职责,第11条宣传奖励,职责分明,更有利于建立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亮点四:法律援助资源更加均衡
法律援助服务主体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还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和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新修订的《条例》第13条、14条对法律援助人员和志愿服务进行明确。第15条就资源调配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提出“律师资源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协高调配律师跨行政区域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申请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亮点五:法律援助基础更加夯实
法律援助工作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在国家保障方面体现为财政资金、人员配置等方面为法律援助实施提供保障。新修订的《条例》第4条明确“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5条规定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基本职责和对其他政府部门提出的支持和保障要求,同时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第12条增加“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在社会参与方面,新修订的《条例》第8条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利用自身资源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第9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提供支持。
亮点六:法律援助协同更加深入
新修订的《条例》通过立法强化京、津、冀协作,规定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其他地区法律援助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等机制。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办理和质量评估、人员培训、业务交流、宣传教育等方面深化区域协作。
亮点七:法律援助质量更加优化
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线。近年来,河北省在提升服务质量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一些成功做法被固定下来。关于管辖上移,新修订的《条例》第28条规定“申请事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或者本地区确有困难无法受理的,可以由省或者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对特殊案件律师提出要求,新修订的《条例》第18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合理确定承办律师”,第19条对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人要求具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第20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加强服务质量管理,第44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管理,分类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案卷检查、回访受援人等方式,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信息化建设,第45条规定“依托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等平台,推动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提升法律援助数字化管理水平”。
亮点八:法律援助保障更加有力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过程中相关费用减免,法律援助人员权利保障等,都是工作实施的基本保障。新修订的《条例》第40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账户或者单列科目,实行单独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各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41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公函依法利用档案资料”相关单位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调查取证、查询咨询、复制资料等费用。
亮点九:法律援助救济更加畅通
新修订的《条例》不断健全当事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的救济措施,第34条规定“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援人。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亮点十:法律援助履职更有保障
阻碍法律援助工作将依法予以追责。新修订的《条例》第43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干涉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同时,明确了阻碍法律援助的责任,第49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和阻碍和阻挠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雯 通讯员 杨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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