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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合肥市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24〕3号)等文件要求,

对《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实施细则》 进行了修订,

新的《实施细则》(合政办〔2024〕25号)

都有哪些重大变化?

一起来看看吧!

增加职工医保费补缴渠道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由原来的“一次性补缴”调整为“一次性缴费或继续按月缴费”,减轻缴费年限不足人员的一次性补缴压力。

提高生育医保待遇

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标准提高200元至1000元/人;生育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提高300元,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分别为3300元、3800元、5300元;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待遇的参保男职工配偶及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生育费用定额补助标准由原1200元,调整为顺产(含助娩产)1600元、剖宫产2400元;将参保居民合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居民门诊保障范围;增加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

扩大居民基层普通门诊和

大额门诊报销范围

城乡居民基层普通门诊、大额门诊报销范围分别由原来“参保地”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扩大到“市域内”,方便参保居民看病就医。

优化居民基层普通门诊和

大额门诊待遇

取消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普通门诊医保基金单次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20元的限制;取消大额门诊单次医疗费用达到200元的支付限制,将年度起付标准调整为800元。

调整居民住院报销待遇

居民在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按照省里统一标准调整为“90%、80%、75%、70%”;取消居民医保住院费用保底报销45%的规定。对于多疗程住院病种,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因同一病种在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只计算一次起付线,减轻患者多次住院的经济负担。

优化调整居民跨县域转诊待遇

未经转诊跨县(市)域在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由原增加1倍调整为增加0.5倍,报销比例由原降低15个百分点调整为降低10个百分点。取消跨县域在市级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增加起付线及降低报销比例的限制。

提高大学生普通门诊费用包干标准

大学生门诊费用包干标准由原来的50元/人提高到70元/人,明确大学生门诊包干报销待遇不得低于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和大额门诊待遇。

调整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

按照省统一规定,大病保险“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基金支付比例70%”调整为65%,“20万元以上基金支付比例85%”调整为80%。

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调整为生育后次月一次性发放,对在本市定点医院生育的实施生育待遇“免申即享”。

增加居民连续参保和

基金零报销激励机制

自2025年起,连续参保满4年的居民,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3000元;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也将提高3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6万元。鼓励居民持续参保,增强医保基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同时也为居民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实惠。除新生儿、动态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外,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将设置一定期限的待遇等待期。

合肥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2025版)

一、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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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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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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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生育待遇

(1)产前检查和分娩医药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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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划生育手术医药费用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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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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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病保险待遇

住院和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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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2025版)

一、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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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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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病保险待遇

住院和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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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待遇

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定额补助顺产(含助娩产)1600元、剖宫产2400元。

►信息来源: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编审:薛冰清 二审:刘坤 审核:陈宏云 张建新

►邮箱:wxxff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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