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无锡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严格公正司法,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审(执)结一大批具有示范意义的精品案件,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无锡新实践。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经广泛征集、认真讨论,最终评选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涉及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规范股东出资形式、法税联动挽救破产企业、促进高科技人才合理流动、及时制止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提级执行化解积案难案、严厉打击拒执罪等多个方面,全方位展示了无锡法院依法有力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惩治犯罪、保障民生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与担当。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典型案例有助于确立社会规则、传递价值导向、引领社会风尚。2024年度典型案例新增“法官说案”内容,全面阐释典型案例背后的法理情有机统一,深入浅出地解读案例的法治价值,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传播。本批案例将分期发布,敬请关注。
案例一
恶意诉讼“专利狙击”构成损害须赔偿
——灵某公司反诉金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金某公司与灵某公司系同业竞争公司。金某公司以灵某公司生产的成品罐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灵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及律师费8万元等。灵某公司否认存在侵权,并在本诉中提起反诉,称金某公司起诉时隐瞒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认定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专利评价报告,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仍恶意提高诉讼标的至2300万元,意在阻碍灵某公司上市进程,该行为直接导致灵某公司申请北交所暂停公司上市审核。灵某公司主张金某公司涉案诉讼行为系恶意诉讼,要求金某公司赔偿律师费40万元、经济损失2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合考量金某公司不稳定的权利基础、隐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不诚信之举、较为容易的侵权判断、明显畸高的索赔金额、巧合的起诉时机以及灵某公司所遭受的损失等因素,足以表明金某公司提起本案专利侵权之诉并非正当维权,而是意在通过诉讼拖延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损害灵某公司权益,应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金某公司的本诉请求,并支持灵某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金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灵某公司为知名科技企业,在上市审核过程中遭遇恶意诉讼,导致上市进程被阻。金某公司明知其权利缺乏正当基础,却仍以维权为幌子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民事主体依法正常行使权利。
本案判决认定金某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系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是对此类涉及知识产权的虚假、恶意诉讼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能够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保护科技型企业正常发展上起到了示范效应。
一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 :钱斌、张浩、李骏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合 议 庭 :徐卓斌、徐飞、颜峰
【法官介绍】
李骏,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四级高级法官,所承办的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入选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被评为2016年江苏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2022年无锡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人才。先后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国家级刊物以及各类征文活动中发表20余篇调研文章和案例。
【法官说案】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不仅有悖于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基本要求,而且极大损害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6月3日《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了滥用知识产权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纠纷,但是缺乏恶意诉讼的具体认定标准。
特别是在判断原告构成滥用知识产权诉讼行为时如何审查其主观过错要件,即如何判断原告提起诉讼是否具有恶意,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评判标准。标准过宽可能打击权利人维权信心,标准过严则有可能使得恶意诉讼者逃脱法律制裁。
合议庭结合案件事实,通过对原告的权利基础、判断能力、诉讼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最终作出判决,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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