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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翔鹏以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的身份,走进中国农业大学开展京法巡回讲堂。张翔鹏法官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实践与思考”主题,结合近年来审理的涉农涉地纠纷案件,从法律关系、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及终止三个方面介绍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引导学生对典型案例展开讨论。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特点
1、数量上,纠纷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2、案件类型由传统的不履行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变为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权益(补偿利益)。
3、争议双方对抗性强。
4、群体性纠纷多。
5、矛盾易激化,蕴含的不稳定因素多。
6、案件审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7、纠纷普遍面临“执行难”问题。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
1、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使土地收益大幅提升。
2、立法对土地流转环节中各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界定不清。
3、政策不明或部分主体消极不作为引发的拆迁款、补偿款分配纠纷多发。
4、经营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和不规范的现象,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典型案例
及裁判思路
案例一:法律关系的确认
1993年,王某将户口从A村迁至B村。2000年3月,B村经济合作社给王某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定本户面积为11.2亩,但该证书并未附图载明土地四至位置。此证书发放后,B村经济合作社未按证书记载的面积将土地交付于王某,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B村经济合作社为其分配确权地。
问
涉案争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答
王某虽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其一直未获得证书载明的土地承包数额,B村经济合作社拒绝为其分配土地的理由为其不符合有关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实质上,王某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于我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确权,且实践中土地确权存在多种形式,除确权确地之外,还有确权确利、确权确股等形式,在土地确权上,到底采取何种方式,法律明确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案例二:合同效力的认定
章某与李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章某将其承包的10亩基本农田转包给李某用于种植玉米,承包期限为3年,涉诉土地西北角处有章某搭建的两间易于拆除的简易棚房一并交给李某用于存放农具,该合同经属地村委会加盖公章确认。土地交付后,章某即随子女回河南老家生活。李某在经营涉诉土地期间,将涉诉土地用于经营停车场,并在原棚房的基础上改建10间砖混结构平房用于员工宿舍。后,李某被属地政府责令停业整顿,砖混房屋被强制推平。章某得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李某的承包合同并要求李某恢复土地原貌,赔偿其棚房被拆的经济损失。
问
拆违类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
综合案件查明事实,李某虽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但从合同约定以及双方履约情况难以认定双方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的合意,故不应以李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为由认定承包合同无效。李某的行为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章某作为发包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其恢复基本农田的地貌,赔偿棚房被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合同履行及终止
蔡某婚前为A镇a村村民,其在娘家村委会处享有1.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蔡某于2018年嫁入B镇b村,婚后其户籍仍在娘家a村,其在婆家尚未取得承包地。2019年3月,a村村委会通知其回娘家办理承包地退回手续。蔡某拒绝。2019年6月,a村村委会将原蔡某承包的1.2亩土地收回并发包给李某种植。蔡某不服,起诉a村村委会返还土地。
问
外嫁女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结合本案,蔡某结婚后,在新居住地B镇b村尚未取得承包地,a村村委会不得收回蔡某的原承包地。
来源:顺义普法
整理编辑:顺义区妇联宣传部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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