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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了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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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居转户的新政是否都存在一些疑惑,比如,申请居转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激励条件有哪些?
本平台今天特意 汇总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政 策解读,来帮助大家快速理解新政,建议收藏!
一、《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二、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条件是什么?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累计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应达到一定市场化评价标准;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三、关于“职称、职业资格”的申办条件具体是指什么?
“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此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四、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何激励条件?
1.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或者在沪工作期间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缩短至5年;
3.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持证人员,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限制;
4.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限制。
5.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持证及参保年限满5年,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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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五个新城、南北转型地区以及崇明生态岛等重点区域予以哪些政策支持?
对上述重点区域,根据《关于促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国内人才引进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力【2019】4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本市“十四五”加快推进新城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沪府规【202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南北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沪府发【2022】5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促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发展专项支持政策> 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3】17号)等文件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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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办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根据本市“一网通办”工作的相关要求,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个人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
区人才工作部门收到申办材料后,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现场受理。现场受理通过后,人才工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具体流程可参考下图:
七、审批通过后,如何办理户口迁入?
持证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凭《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八、家属如何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并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
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持证人员和单位各有何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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