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狗看家护院非常常见,但散养容易引发纠纷。近日,镇沅县司法局勐大司法所及时调解一起狗咬伤咬死黑山羊引发的纠纷。
2024年3月,赵某购买1只黑狗饲养,但由于对黑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导致它常常自由漫步至邻居家“走亲串戚”。张某得知此事后,曾与赵某沟通,但赵某未对黑狗的行为进行干预,默认黑狗的放养状态。然而,近期发生的一起不幸事件打破往日平静。张某报警称,赵某饲养的黑狗前后咬死咬伤他家养殖的羊,共计25只,给他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张某要求赵某作为饲养狗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所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摸底,联合辖区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对周围环境拍照取证,走访周边村民,明确纠纷事实,找准矛盾根源,开展调解工作,其间,为2名当事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在大家的努力下,最终达成和解,赵某按市场价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并当场给付赔偿款3300元,至此,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报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张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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