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
案件简介
原告于2019年12月入职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公司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并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原告入职后其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原告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故原告申请仲裁。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原告提交的考勤记录、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原告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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