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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新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四川天府新区应急局会同公安分局、属地街道重拳出击,合力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现公开曝光2起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醒所有社会主体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例一

2024年12月20日,四川天府新区应急局会同公安分局、籍田街道在铧炉村2组221号仓库查获一起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现场收缴烟花47件、爆竹1589饼、条炮1296条,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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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12月26日,四川天府新区应急局会同新兴街道、派出所在凉水村2组31号一仓库内查获一起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现场收缴烟花228件,爆竹254盘,玩具类烟花(加特林、魔术弹、仙女棒、摔炮等)653件,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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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量刑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修订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制造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即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黑火药五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十五千克以上,属“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希望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拨打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应急局61887777;公安分局110

举报奖励标准:给予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罚款或案值数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2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记者:宿姮

编辑:王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