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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
据祥云县人民政府网公开信息
大理州祥云县境内杭瑞高速公路
“7.11”一般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07月11日,在大理州祥云县境内杭瑞高速公路K2514+600M处发生一起致2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了现场勘验、善后处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驾驶人、车辆及道路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1.杨*勇,男,汉族,34岁,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云A***Z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在事故中死亡。
2.王*明,男,汉族,37岁,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云A****8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
(二)肇事车辆情况
1.肇事甲车肇事时驾驶云A***Z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登记所有人:杨*勇,注册登记日期为2024年04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4月30日。该车肇事时由杨*勇驾驶。经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一大队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得出《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273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①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②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③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④该车发生事故时行驶系功能有效;⑤该车发生事故时车身反光标识不合格,⑥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01098号鉴定》意见书对云A***Z1号车的车辆车速鉴定意见为:云A***Z1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8km/h;
2.肇事乙车为云A****8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王*明,注册登记日期为2023年10月0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该车肇事时由王*明驾驶;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一大队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得出《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273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①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②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③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④该车发生事故时行驶系功能有效;⑤该车发生事故时车身反光标识不合格,⑥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0109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A****86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4km/h。
(三)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现场道路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呈东西走向,东至昆明,西至大理。道路由中央绿化隔离护栏分隔对向车流,道路右侧有波形钢制护栏防护。事故现场位于昆明往大理方向车道内,中央绿化隔离护栏往南依次有宽3.70米的快速车道(超车道)、宽3.70米的慢速车道(行车道)、宽2.44米的路肩,快速车道与中央绿化隔离护栏之间有宽0.20米的内侧安全路肩,快速道与慢速车道之间由宽0.15米的白色虚线分隔,快速车道与内侧安全路肩、慢速车道与路肩之间由宽0.20米的白色实线分隔,事故地点位于昆明往大理方直线路段。路段限速:小客车120km/h,其他车100km/h。(限速标志位于杭瑞高速公路昆明往大理方向K2501+500M处)。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07月11日,杨*勇驾驶云A***Z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载其妻子段*凤沿杭瑞高速公路由昆明往大理方向行驶,02时39分许,行驶至杭瑞高速K2514+600M处,与同车道行驶的王*明驾驶的云A****8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云A***Z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乘车人段*凤当场死亡,云A***Z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驾驶人杨*勇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7月11日02时46分,祥云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称:“在祥云收费站路段两辆货车相撞,有人受伤,请出警处理。”祥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指令高速公路交警一大队二中队出警,并通知120急救、119消防救援共同前往处置。
(三)死、伤者基本情况
1.杨*勇,汉族,男,经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杨*勇进行检验鉴定得出《云通司鉴中心[2024]病理鉴字第0052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勇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胸部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段*凤,汉族,女,经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杨*勇进行检验鉴定得出《云通司鉴中心[2024]病理鉴字第0052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段*凤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胸部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四)直接财产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云A***Z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及云A***Z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财产损失约2.0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杨*勇夜间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2、王*明驾驶反光标识不合格、严重超载的车辆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肇事时行驶速度约14km/h),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之规定。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性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驾驶员缺乏行车安全意识,夜间、雨天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
二、驾驶员对自己所驾车辆检查不到位,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
三、驾驶人对山区高速情况不熟悉,行车时危险意识不足,采取避险措施不及时、不到位。
四、轻型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行为突出,导致轻型货车在高速公路出现超低速行驶等安全隐患。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杨*勇夜间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明驾驶反光标识不合格、严重超载的车辆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肇事时行驶速度约14km/h),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杨*勇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明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段*凤无责任。
直接责任人:杨*勇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杨*勇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予追究其违法行为。
六、下步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对驾驶员行车安全意识教育,加大驾驶员安全驾驶宣传,加大道路科技管控力度,增加科技投入,强化警示提示。按照守住重点路段,做好夜间疲劳驾驶防控工作,加强警示提示,防止二次事故的重点工作要求,请示支队投入资金,在进入大队辖区杭瑞高速K59+776处安装了一套夜间防疲劳驾驶投射灯,警示提示驾驶人严禁疲劳驾驶,严禁超速行驶的设备。同时协调交投大理管理处在杭瑞高速公路K2476坡顶安装两套哨兵系统,用于提醒驾驶人长下坡路段、控制车速、加速慢行增加警示提示,距离,进行二次事故预警;
2.加强对驾驶员上道路行驶前安全技术检查学习,对所驾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认真检查的宣传;
3.严管重点车辆,强化路面执勤执法。针对辖区轻型货车交通事故频发多发的特点,高速公路交警一大队利用收费站、服务区加大对轻型货车的违法查处力度。
4.加大对交通安全运输主体监管力度,严查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装载运输,从源头治理,严查各类超载违法行为。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高速公路交警一大队
2024年12月26日
信息来源:祥云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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