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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交付使用的路面上发生事故该不该赔偿?近日,藤县司法局天平司法所接到了一起赔偿纠纷案,在年前成功妥善解决,展现了天平司法所依法调解的智慧。

2024年9月17日,天平镇迴龙村高速路出口处发生一起事故,该事故引发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赵某在多次与对方交涉无果后,12月11日到天平司法所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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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花费大额的医疗费,现在还无法站立行走,暂时失去工作能力。之前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路面经理部都没有表态。我自身法律知识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据了解,事发路段的路面尚未交付使用,由某高速公路路面第一分经理部(以下简称“路面经理部”)承包该路段铺面施工。赵某是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员工,在该高速公路上工作。在事发当天,赵某驾驶私家轿车,打算到当地的银行办理业务。经过该高速路出口处时,轿车发生侧翻,赵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胫距关节开放性脱位并右距骨、右外踝开放性撕脱骨折。经过几个月治疗后,目前只能依靠轮椅活动。

12月17日,天平司法所与镇平安法治办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协商调解。调解人员刚走进会议室,现场气氛紧张而严肃,双方当事人争论不休。

“你们施工的路段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没有设置警示,才引发了事故,对我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你作为施工人员应该知道事发路段正在施工铺路,不能开车进入。事故是你自己原因造成的,你应该自己承担全部风险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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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天平司法所所长蔡晓清立即安抚伤者情绪,引导双方当事人把话摊开来说。经过了解和分析案情后,蔡晓清抓住事故性质以及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关键问题,向双方作出明确细致的分析。首先,在未交付使用的路面上发生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普通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赵某作为该高速有关项目的施工人员,明知该路段并未交付使用,不具备安全行驶的条件,赵某应对自身损害负主要责任。其次,路面经理部在地面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调解员耐心的分析和劝解,路面经理部承认在安全警示方面存在不足,并且承认赵某受伤这一事实,但双方对责任划分还是存在很大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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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矛盾仍处于难以调和的状态,但天平司法所没有放弃。12月26日下午,天平司法所会同有关部门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天平司法所调解,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分析双方责任。经过工作人员的释法明理,双方终于对责任划分及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赵某承诺不再追究路面经理部任何责任。

这一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为伤者带来经济上的慰藉,更展现了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在社会治理中的智慧与担当。岁末年初,法理相伴,温情守护。天平司法所将继续秉持初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守护好每一份平安与和谐。

来源:藤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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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太平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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