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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达医晓护的第5269篇文章

昨天出门,正好遇见隔壁张阿姨出门,忧心忡忡的样子。“退休才一年,查出来糖尿病,医生让我住院好好检查一下,家里还一堆事情......”张阿姨愁眉苦脸地说到。后来一打听,首次发现空腹血糖6.8mmmol/L,糖化血红蛋白正常,完全可以在门诊诊治。类似这样降低入院指征,过度医疗的情况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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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卫生、医保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公示的违法事实,医疗机构存在套餐式化验检查的情形比较多见,如常规肝功能系列包含腺苷脱氨酶测定、血清α-L-岩藻糖;常规肾功能系列包含血清胱抑素、尿素测定;尿常规检查配套尿沉渣定量检测;血常规检查配套C-反应蛋白测定(CRP)和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等,属于过度检查。

患者体内有金属植入物,在微波治疗仪器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禁忌,仍开具微波理疗。患者无明确延长使用抗生素的病情,超疗程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类似过度诊疗的情形不在少数。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一旦发生过度医疗行为,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如果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又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可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过度医疗行为,会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罚款等。医师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同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相关人员违反服务协议、违背服务承诺的行为,可按照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记分处理。所以,医保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是过度医疗行为认定、处理的重要途径,也是预防和避免过度医疗行为的有效措施。

本期,对过度医疗行为做了补充举例,由于涉及的无论药品、还是化验检查、治疗等诊疗项目数量多、范围广,不可能全部例举,发现有过度医疗行为线索的可以向医保行政部门反映。下一期,聊一聊人身损害侵权案中,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的应用。

作者: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郑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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