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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力支撑了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向海经济已经成为当前最有活力与潜力的经济增长点之一。伴随着大规模的海洋开发利用,海洋空间规划(MSP)在规范开发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并逐渐成为海洋综合管理的基础工具。全球海洋空间规划最早起源于国家海洋保护区的建设,出发点是解决人类用海活动和海洋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1976年,海洋国家和国际组织提出了海洋空间规划的设想,最初目的是建立海洋保护区以应对人类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退化问题,如20世纪80年代澳大利亚大堡礁制定的分区计划,不过这与当前多目标的海洋空间规划具有明显差异。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发布《21世纪议程》,提出了海岸带综合管理的概念,针对海洋空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性的建议和措施。在2002年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上,各国政府对有效利用海洋资源、优化配置海洋空间资源以及建立海洋保护区的承诺,促进了海洋空间规划的发展。2006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召开第一届海洋空间规划研讨会,正式提出基于生态系统的方法编制海洋空间规划。2009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出版了《海洋空间规划-循序渐进走向生态系统管理》,确立了供各国参考的十大步骤,为海洋空间规划在全球的推广奠定了坚实基础。在联合国和欧盟的倡议下,一些重要海洋国家纷纷制定海洋空间规划相关法律。2017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召开第二届海洋空间规划研讨会,在回顾总结了世界MSP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的基础上,确定了五个MSP优先事项,并将MSP视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同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发布了《加快国际海洋空间规划进程的联合路线图》。为加速海洋空间规划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2月启动全球海洋空间规划2030计划(MSP global 2023)。202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联合举办第三届海洋空间规划国际会议,该会议评估海洋空间规划的最新实施情况,并讨论实现海洋空间规划路线图优先领域和目标的挑战和机遇,争取到2030年,通过海洋空间规划,至少覆盖1/3的国管辖的全球海洋区域。目前,全球有70多个国家开展了海洋空间规划实践,规划范围涉及除南极洲以外的所有部分。绝大部分国家采取的是多目标的海洋空间规划,既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又要满足人类对海洋资源的不同需求,这对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最早的海洋空间规划实践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小比例海洋功能区划,并在21世纪后分别实施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01-2010年)》和《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在此期间,中国的省级和市县级政府依据国家层面的海洋功能区划,同步编制和实施了省级和市级海洋功能区划,形成了“国家-省-市县”三级海洋功能区划体系。2012年,中国政府印发实施了《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沿海省市同步出台海岛保护规划;2015年,中国政府印发实施了《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沿海省级政府同步出台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至此,中国形成了以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主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至2018年,中国政府组建了自然资源部,并于2019年起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改革,各类海洋空间规划与陆地空间规划融合,形成了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了“多规合一”。但一般仍将国土空间规划的海洋部分称之为海洋空间规划。至目前,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省、市国土空间规划陆续批复实施,成为规范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中国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海域的用途往往具有唯一性,对海域功能的兼容性考虑不足。近年来,随着更多海洋新业态的兴起,海洋开发利用的方式更加丰富,部分用海活动因不符合海洋空间规划而无法实施。如某一海域的用途为增养殖用海,但近年来,海水养殖业与旅游业深度融合,养殖主体期望通过建设养殖平台同步发展海水养殖和海上旅游活动。但由于该海域功能具有唯一性,限制其他功能的实施,使养殖+旅游的用海模式难以实施。因此,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海洋空间规划中注重兼容功能的需求。而随着海洋空间规划数十年的发展,管理部门也愈发意识到海洋功能兼容在海洋空间管理中的重要性。因此,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要求,“建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区域空间用途准入评价体系,明确区域开发利用准入要求,提出可准入的、可兼容的用海类型”。此外,中国沿海各省也纷纷出台文件,鼓励海洋功能区用途兼容。可以预见,随着海洋开发利用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未来海洋开发利用将逐渐从单一产业向多产业融合发展模式转变,海域空间多宜性的特征将进一步凸显,这迫切要求管理部门进一步优化海洋空间规划理念和制度,赋能海洋高质量发展。

不过,由于兼容用海仍未引起学术界和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而已有的研究中,欧洲国家主要从项目实施层面关注两种用海活动的协调,未考虑用海活动与规划的关系;而中国的研究大多关注兼容程度的判别(一般分为兼容、有条件兼容和不兼容),缺少对兼容用海的整体考虑,管理中的诸多诉求也尚未得到深入研究。基于此,本文在梳理国内外关于空间兼容性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从海洋空间规划的视角尝试对兼容用海的基本逻辑进行阐释;在此基础上,基于现实需求,对兼容用海模式进行分类和判别,并提出空间管控的建议,以期为海域管理和空间规划实施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参考。

1 研究与实践进展 1.1 中国研究与实践

在土地用途管理中,兼容性包含两方面意义:一是指不同土地使用性质在同一块土地上共存的可能性,表现为“土地使用相容性”;二是指土地使用性质的选择与置换的可能性,表现为土地使用性质的“弹性”、“灵活性”与“适建性”。随着城市用地需求向多元化和复合化发展,仅以单一使用功能为基础的用地分类标准在管理中面临挑战,近年来部分学者开始探索促进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的关键方式——土地混合利用。基于兼容性视角的土地混合利用理论强调不同用地之间的协调特性,反映了不同类型用地之间“关系”的属性。相关研究以定性分析为主,多聚集于单一用地内的功能兼容性,基于规划管理政策、标准或城市居民行为特征等进行兼容性的判定。部分学者为减少判定过程中的主观性,通过测算兼容度以实现定量化描述,研究方法包括构建用地兼容性判断矩阵从而开展土地混合利用的多尺度测度,从地块和街区双尺度测度地块间兼容度等。

伴随着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实施,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兼容用海的思想,并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得到初步体现。在海域使用管理中,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作为海域使用论证和海域使用审批的关键环节,受到学术界的广泛探讨。相关学者探讨了海洋功能区符合性的内涵特征,探索了海洋功能兼容性判定标准。此外,针对海洋空间用途管制的相关研究中,也不乏涉及功能兼容的内容。

1.2 欧洲多用途用海的研究与实践

全球范围内,随着海洋经济发展对海洋空间需求的快速增长,海洋空间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不同用海活动间的空间冲突不断加剧,沿海国家越来越重视海洋开发利用的协调与效率问题,在此背景下,“多用途用海”模式应运而生,这是国际上关于兼容用海的典型模式之一。多用途用海即单个或多个用海主体在地理位置接近的区域共同使用海洋空间资源,使特定空间的海域使用权不再具有强排他性,允许多个用海主体共享空间权利,旨在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用海冲突。在实践中,通常将多种不同的用海活动组合布局在同一地点或整合在多用途平台。

早期的多用途用海侧重于开发多功能的海上设施或将海上设施直接连接,以扩大水产养殖生产。自此,工业界开始对各类海洋多用途组合进行广泛研究,包括海洋风能和波浪能发电的多用途组合、海上风电场与海洋保护共存、渔业与旅游业的融合,实现了自然和文化的有机融合。2016年,苏格兰海洋局发起欧洲海洋多用途(MUSES)项目,旨在探索在五个欧盟海域(波罗的海、北海、地中海、黑海和东大西洋)开展多用途用海的可行性。MUSES项目从具体活动入手,提出了具有高可行性的多用途用海组合。MUSES项目致力于探索高度技术化、创新型和工业化的解决方案,如多用途平台以及其他“软性”方式的海洋空间共享模式,例如沿海和海上旅游、小规模渔业、保护及治理工作等。多用途平台旨在集成其他兼容用海活动的模块,例如TROPOS项目中结合风能、潮汐能和波浪能等多种海洋可再生能源的浮动发电厂。全面集成的多组分和多用途平台可作为多项用途共享的主要基础设施,例如H2Ocean项目设计了一种将可再生能源收集、氢气生成、水产养殖和环境监测等组合在一起的平台。根据相关研究,多用途用海的主要驱动因素是公民对可持续旅游、绿色能源、高质量食品等需求的不断增加,其主要制约因素包括协调机制的欠缺、许可程序办理及风险、缺少足够的激励措施及技术和资金支持、部门管理碎片化、利益相关者协调、社会整体认识不高等。

多用途用海包括多用途平台的使用和海洋空间多用途利用。其中,多用途平台即可以容纳多种用海活动的物理结构;海洋空间多用途即不同用海活动共享海洋空间,旨在通过共享空间或基础设施,实现互补和互利互惠。Schupp等从时间、空间、服务和功能维度的关联性出发,将“多用途用海”划分为四种类型:①多功能,指各类用途的用海行为同时实施并共享相同的海域空间和主要服务/基础设施;②协同利用,指各用海活动同时共享同一海域空间,并拥有共同的周边基础设施或服务;③共存,指各用海行为同时在特定海域空间实施;④再利用,指用海行为在同一海域空间实施,但在时间上存在先后顺序。此外,还可以区分由单个用海主体实现的多种用途和由几个不同的用海主体实现的多种用途,例如海上风电场和海水养殖,海水养殖和波浪能发电,渔业、旅游和环境保护的结合,以及在地中海的几个国家由旅游业、可再生能源和油气这三大海洋行业驱动的多用途组合案例。将几项活动结合起来,可划分和降低海上作业的成本,同时满足不同活动所需空间的需求。例如,海上风电场附近的水产养殖可以通过节约运营和维护成本来实现协同效应。Van den Burg等在分析各种用海活动作业边界的基础上提出,离岸16海里和水深100米以浅区域的综合利用潜力最大。

实践中,多用途用海通常包括两种主要类型:硬性多用途需长期安装主要工业和工程基础设施,例如海上风能生产平台或石油、天然气开采平台,主要分布在北欧国家;相比之下,作为短期利用的软性多用途,如小规模渔业和旅游业等,就无需大型基础设施,多见于以旅游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南欧国家。前者侧重于技术改进和创新,后者则更注重实践过程的可持续性。

2 海洋空间规划框架下兼容用海的基本逻辑

“兼容”一词原是计算机术语,指硬件之间、软件之间或是软硬件组合系统之间的相互协调工作的程度。随着时间推移,这一概念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通常用于表示不同元素、组成部分或系统之间能够和谐共存、相互适应、支持和配合的能力。在海洋空间规划与管理中,兼容一般被理解为海域使用活动与海域基本功能之间的协调性,进一步讲,指用海活动与海洋基本功能不一致,但不会影响其基本功能的发挥的情形。实践中,管理部门一般认为“对自然属性影响大”的用海活动可以兼容“对自然属性影响小”的用海活动。然而,随着海洋开发利用方式的深化和海洋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完善,这种认知已不再完全适应海洋空间规划与管理的现实需求,亟待明确其内涵、类型及具体情形。

经过多年实践,管理部门和海洋规划师普遍认为,通过编制海洋空间规划,将海域划定成若干不同功能的规划单元,并制定每个单元的管制规则,是实施海洋空间管理的前提条件。海洋空间规划的目的在于对不同的用海活动进行科学合理配置,从而规范用海秩序,其关键举措在于将同种类型的用海活动划分到同一个区域,形成若干个功能不同的区域(即海洋功能区),从而对不同区域实行差异化管制。

海洋功能区客观上受海洋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和地理位置影响,但由于海洋往往同时具有海洋渔业、沙滩、矿产等多种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使特定海域空间具有海水养殖、滨海旅游、矿产开采等多种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规划师进一步考虑趋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家政策或区域海洋产业发展优势等因素,剔除其他功能,从而选择最适合、最有效率、最具优势的开发利用方向和内容作为海域的主导功能。例如,近海的一些海域,既有港口航运功能,也有增养殖功能,如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提升对外贸易,那么,就可以将港口航运功能作为主导功能,剔除海水养殖、滨海旅游等功能;如果当地港口建设能够满足交通运输的需求,而当地政府要大力发展旅游业,那么就可以将滨海旅游功能作为主导功能,剔除港口航运、滨海旅游等功能。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可能若干年后,该海域产生了新的用海诉求,包括用海的需求发生变化、不同类型的产业需要融合的发展、海底电缆管道需要穿越该区域或者该区域存在一些合法的用海活动,但这些用海活动与海洋功能区的主导功能不符等,这就产生了兼容用海的需求,而且,这些兼容功能往往就是海洋空间规划过冲中被剔除的功能。

由于海洋空间规划已经明确了海域的主导功能,所以一般情况下,符合主导功能的用海活动要想使用该片海域,往往限制条件较少(即准入门槛低),而且此类用海活动在该功能区单元中的面积占比也大;反之,兼容功能在该功能区单元中的规模占比小,一般零星布局,更为重要的是,要想使用该片海域,海域使用人往往需要进行更为充分的论证,确保其开发利用活动不会影响主导功能。(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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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兼容用海的基本逻辑

若将规划分区单元(包括海域空间、所有类型的用海活动)等视为一个系统,不同用海活动即系统的组成要素。系统论认为,结构是系统的内在根据,功能是要素与结构的外在表现,一定的结构总是表现为一定的功能,一定的功能总是由具有一定结构的系统实现的。因此,分区单元基本功能与用海活动的类型密切相关。基于此,本文基于系统协调理论认为兼容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从数量上,与基本功能一致的用海活动处于优势地位,兼容的用海活动处于劣势地位。若兼容的用海活动用海面积较大、且分布集中,则不需要通过兼容来实现用海目的,可以直接通过调整规划分区使其与基本功能一致。

其次,系统内部协调的角度来看,拟兼容的用海活动与基本功能相互影响(包括正面、负面两种情形),部分用海活动可以对基本功能的实现发挥积极意义,可适度鼓励;反之,若用海活动对基本功能的实现有直接影响,如环境污染、景观影响等,则不允许兼容或增加限制条件。

第三,一般情况下,兼容功能对海域自然属性改变不能超过基本功能,这是为了确保兼容的用海活动在退出后,不影响基本功能的发挥。

3 兼容用海模式的分类与判别 3.1 兼容用海模式的分类

兼容用海的关键在于用海活动进入特定的分区单元内,是否会引起分区单元内部用海活动的有序实施。现实中,用海活动对基本功能的负面影响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用海活动对海洋自然属性的影响大于规划分区单元允许的程度,用海活动即使退出后,海域自然属性仍无法恢复原状。二是用海活动实施过程中,从环境、安全、景观等方面直接影响与基本功能一致的用海活动的实施。因此,兼容用海的重点在于,用海活动如何尽量减少对基本功能的影响?本文认为具有三种方式,一是从开发时序上规避,二是从空间上规避,三是与基本功能的目标一致(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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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兼容的三种级基本情形

3.1.1 开发时序兼容

开发时序兼容指通过对用海活动的开发时序进行合理安排,以实现不同用海活动在同一区域的接续利用,从而在时间维度上提高空间的利用效率,并避免兼容用海活动对基本功能的影响,主要包括前置开发和已有合法项目存续两种情形。

前置开发是指在海洋功能区的基本功能尚未启用之前,允许开展对海域自然属性影响较小的用海活动。基本功能尚未启用,一般指规划分区单元内尚未进行开发利用。实践中,由于适度合理的超前规划,部分海洋功能区在短期内暂不安排开发利用活动,一般集中于港口、工业、能源等工程建设领域。由于项目海规模大、论证时间长,而开展海水养殖可以在短期内获益,且养殖设施易拆除,对海洋的自然属性改变较小,不影响港口、工业、能源等用海活动对海域空间将进行利用。

已有合法项目存续,即由于海洋功能区调整,已有的合法用海活动已不符合调整后分区单元的基本功能,而且该用海活动不影响调整后的基本功能的发挥或相关建设项目尚未实施,因而允许已有的合法用海活动继续实施。这种现象在本轮规划编制过程中尤为突出,且集中在海水养殖活动中。实践中,由于核电、港口等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规划将现有的渔业用海区调整为工业用海区或港口区,导致已有的合法养殖活动不再符合新的规划分区管控要求。而由于核电、港口等项目建设或规划周期较长,短期内不需要对养殖活动进行补偿和清退,故仍可允许已有合法养殖活动继续实施,直至项目动工建设。

3.1.2 空间共存兼容

空间共存兼容指不同用海活动之间通过空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布局,实现两种或多种用海活动和谐共存的一种用海方式,主要分为平面相邻和立体分层两种情形。

(1)平面相邻兼容指不同类型用海活动在水平方向上的相邻分布。由于历史原因,某些与基本功能不符的用海活动在海洋空间规划实施之前就已存在,如港口区内有渔港分布。而且,由于海洋功能区的空间尺度较大,项目用海面积很小,难以将上述用海活动单独划分功能区。而且,用海活动往往与规划分区单元的资源环境条件要求、利用方式管控要求一致,可以共用基础设施(如航道),只要协调得当,不同类型用海活动之间的相互影响可以忽略。

(2)立体分层兼容指对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进行立体分层开发,这也是当前中国新兴起的用海新模式。立体分层用海不仅可以解决线性基础设施穿越其他用海活动的难题,还有利于提供空间利用效率,实现产业融合发展。如海底电缆管道与海水养殖立体分层用海、核电温排水与跨海大桥立体分层用海等。不过,实践证明,立体分层用海可能会引起新的空间冲突,尤其是项目的建设期,可能对已有项目的正常实施造成严重干扰,需要通过法律、规划或经济等多种手段,加强空间利用管控和利益相关者协调。

3.1.3 功能协同兼容

功能协同兼容的关键在于将不同类型的用海活动进行合理布局,降低建设和生产成本,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用海活动之间的协同发展。主要分为功能一致和功能互补两种情形:

(1)不同的用海活动具有相同的发展目标,则视为功能一致的情形。以海水养殖和渔港为例,二者的目标都是通过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实现渔业经济增长,其中前者属于渔业资源利用的直接手段,后者则是为了渔业资源利用的辅助性用海活动。若在增养殖区内允许合理的渔港建设,有利于能降低海产品的运输成本和损耗率。

(2)两种或多种用海活动之间存在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共享设施、平台和部分用海空间,则视为功能互补类型的兼容。以海洋牧场和旅游为例,这两种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互相促进,可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具体而言,海洋牧场能稳定供应水产品,满足旅游业中相关食品的需求;而旅游业则可为海洋牧场提供额外的收入来源,提高其经济效益。同时,这两种用海活动可共享部分设施和平台,例如海洋牧场可以利用旅游码头进行出海作业,而旅游业可以利用海洋牧场建设的海上观光平台、观鱼窗等设施,为游客提供更加丰富的旅游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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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不同规划分区的空间发展目标

3.2 兼容性判别矩阵

基于以上分类,构建“功能区-用海分类”兼容性判别矩阵。并结合笔者团队近年来承担的多个地区、多个层级的海洋空间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广泛调研、座谈、规划征求意见等方式,得到目前用海和管理实践中具有强烈诉求的兼容用海模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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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兼容用海判别矩阵分析可以看出:

(1)开发时序兼容用海模式,主要存在于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区、港口区、航运区、工业用海区兼容增养殖用海,这主要因为增养殖用海在整个海洋经济发展中,属于第一产业,涉及传统渔民生计,在海洋综合管理中,海洋和规划部门常面临较大压力。而且,筏式、网箱、底播等开放式养殖活动对海域自然属性影响较小,且其养殖设施易于拆除。因此,管理实践中倾向于保障养殖主体的权益,允许其在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区、港口区、航运区、工业用海区等基本功能未启用时进行短期的开发利用。

(2)空间共存(平面)兼容用海模式,主要存在于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区兼容港口用海、工业用海,以及港口区、工业用海区兼容渔业基础设施用海。这主要是因为港口、工业和渔业基础设施三类用海活动的用海方式、对海域的自然属性影响程度相似。由于历史原因(如法前用海、海域管理不规范等),三类用海活动往往混合布局,且长期以来没有较大的空间冲突。空间共存(立体)兼容用海模式较多,如渔业基础设施区、港口区等兼容海底电缆管道用海,可再生能源用海区兼容增养殖用海等。得益于近年来中国政府鼓励开展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故上述用海模式在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同。

(3)功能一致兼容用海模式,主要存在于增养殖区兼容渔业基础设施用海,港口区兼容航运用海,油气用海区、可再生能源用海区兼容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文体休闲娱乐用海区兼容风景旅游用海,风景旅游用海区兼容文体休闲娱乐用海。可以看出,尽管以上兼容模式其开发利用方式可能存在显著差异,但均同属于同一产业链条的不同环节,空间发展目标一致。功能互补兼容用海模式,主要存在于港口区兼容工业用海、工业用海区兼容港口用海、增养殖用海区兼容文体休闲娱乐用海,以上用海活动由于与功能区的基本功能互补,且能够相互促进,提高产值。

4 海洋空间规划下用海管理的风险分析与对策建议 4.1 开发时序兼容的风险分析与建议

海水养殖一方面在各类用海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港口、工业、旅游等用海活动的扩张,大多都是以侵占养殖空间为前提,使原有的增养殖区变为港口区、工业用海区或游憩用海区;另一方面,由于涉及传统渔民基本生计,又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因此,将开发时序兼容引入规划实施管理中,能够有效协调养殖用海管理中的冲突和矛盾,关系到沿海养殖群体的切身利益。但在规划实施管理中,开发时序兼容模式依然面临一定风险。这是因为,开发时序兼容是一种短期的兼容模式,与其余两种兼容模式存在本质区别。当规划分区单元的基本功能启用时(如港口工程开始建设),兼容用海活动(养殖活动)应让位于与基本功能一致的用海活动(港口)。

因此,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仍需要加强利益相关者协调,确保养殖群体了解相关背景情况,尤其是允许开展增养殖活动的时限。同时,规划师应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划分区的基本功能、兼容功能及用途管制要求。前置开发情形下,在项目用海申请和审批中,宜合理确定用海年限,加强开发利用方式管控,不能影响后续用海活动的实施,且由于兼容用海活动属于获益方,一般不宜进行补偿。已有合法项目存续情形下,由于兼容用海活动因规划调整而受到利益损失,因此宜在清退阶段进行合理补偿。

4.2 空间共存兼容的风险分析与建议 4.2.1 空间平面共存兼容

空间平面共存兼容模式的特点在于,基本功能与兼容功能往往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开发利用方式,由此,该兼容模式下,不同用海活动之间的空间冲突相对较少。不过,由于基本功能与兼容功能的空间发展目标不同,属于不同的产业类型,在实践中也应注意在用海活动实施过程中,应避免对其他的用海活动造成不便,为其他用海主体提供便利。实践中,渔港、修造船、港口等用海活动可能存在共用港池或航道的情况,因此,在制定管控规则中,要深入调研各用海主体的航道使用需求,避免航道通行受到影响。

4.2.2 空间立体共存兼容

海域立体分层利用一方面可以解决海底隧道、海底电缆等线性基础设施穿越不同功能区带来的用海冲突问题,也可以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但不可否认,空间共存(立体)兼容使两个或多个用海主体的用海范围相邻,带来更多的空间冲突。尤其是用海活动的建设、施工和维护阶段往往不同步,先建项目极易受到后建项目的干扰。基于此,应在规划中明确项目建设的管控要求,并要求施工单位合理规划施工时间、地点,控制施工强度,避免对其他层用海活动造成干扰。确实不能避免的,应加强利益相关者协调,征得利益相关主体同意后再将兼容模式纳入规划中,同时确定补偿方案。

4.3 功能协同兼容的风险分析与建议 4.3.1 功能一致兼容

功能一致兼容的特点在于,两类用海活动具有相同的空间发展目标,尽管在具体利用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别,但用海活动间往往存在密切的合作关系,因此,功能一致兼容模式有助于提高海洋资源利用效率。其潜在风险在于,兼容用海活动的开发利用方式与规划分区的整体要求存在差异。以增养殖区内兼容渔业基础设施用海为例,渔业基础设施用海一般需要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等方式建设码头岸线,对海洋自然属性的改变较大,而且渔船溢油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从而影响局部海水增养殖活动。因此,在规划编制和制定用途管制规则中,宜充分考虑兼容用海活动对海洋自然属性的影响,充分论证其与基本功能的协调性。

4.3.2 功能互补兼容

功能互补兼容是近年来我国海洋牧场发展形成的新需求。实践中,用海主体和管理部门常面临增养殖区内的海洋牧场平台能否开展休闲娱乐活动的困惑。明确该兼容模式,有利于海洋渔业与旅游业的融合发展,提升海洋牧场效益,增强游客体验。该兼容模式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在于,两种用海活动对海洋自然属性的影响不一样,尽管游客一般位于船只或平台,不会直接接触海水,但在游览或体验过程中,依然可能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使增养殖区面临较多的环境风险。因此,在制定用途管制规则时,应加强对兼容用海活动的管控,避免对基本功能造成影响。

5 结语

兼容用海既充分体现了规划编制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又深刻影响着海洋空间布局与开发秩序。现有研究多聚焦兼容程度的判别,但对兼容用海的基本逻辑、分类和管控缺少更深入的关注。基于此,本文借鉴系统协调相关理论,从维护规划分区基本功能的角度阐释了兼容用海的基本逻辑;在此基础上,首次对兼容用海模式的具体类型进行探讨,将其分为开发时序兼容、空间共存兼容和功能协同兼容3大类、6小类具体情形;结合中国海洋空间规划编制实践,采用参与式方法,对各类用海活动在不同功能区的兼容情形进行判别,得到了32种具有实践可行性的兼容用海模式;最后,针对每种兼容模式的特点和用海活动的特征,提出了兼容用海的管控建议。鉴于兼容用海在海洋综合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笔者建议管理部门可探索出台兼容用海的政策文件或技术指南,从而进一步明确兼容用海的具体情形和适用范围,以规范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管理。

  • 信息来源:Front. Mar. Sci., 25 September 2024 Sec. Marin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ility Volume 11 - 2024 | https://doi.org/10.3389/fmars.2024.1435967。
    转载请注明信息来源及海洋知圈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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