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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对象
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限行范围
中心城区建成区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大政发〔2019〕11号)进行了修改,对限行对象、限行时间和范围、与其他限行规定的关系、车辆标准查询、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理、通告的时效进行了规定。《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告》,限行对象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外市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通告》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柴油货车通行。自2025年9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微型、轻型柴油货车通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通告》外,还须遵守本市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s://www.vecc.org.cn/)进行查询。车辆违反《通告》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大政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变化
据了解,《通告》与原通告相比,一是在限行范围上由原中心城区建成区部分范围扩大到中心城区建成区。二是在限行对象上由中、重型柴油货车扩大到柴油货车全部车型。
限用对象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限用范围
中心城区建成区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原《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进行了修改,对适用范围、实施时间和区域、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其他适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Ⅰ及以前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环保登记号码首位为X的机械);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通告》影响。
《通告》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成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通告》要求,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所有者应在非道路移动机械购置或转入本市之日起30日内,登录微信“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小程序,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并申领环保标牌,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遵守本通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同时废止。
■变化
《通告》与原通告相比,一是扩大了高排放机械的范围,增加了不达标和冒黑烟机械。二是扩大了限用区域,由原中心城区建成区部分范围分步扩大到全行政区域。三是明确了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配合监督检查的部门责任。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黄凤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