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在福建省莆田市木兰溪口湿地公园的栈道上,迎着湿润的海风,天地间的辽阔尽入眼帘。凭栏远眺,水泽茫茫、藨草青葱,红树林摇曳生姿,湛蓝的天空中白鹭翔集,偶尔还能观赏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脸琵鹭的优美身姿。
这里,就是360多万莆田人民的家乡河——木兰溪的入海口处。
曾经的木兰溪涝灾频发、洪水肆虐。1999年,时任福建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的习近平同志在木兰溪防洪工程一期试验段建设现场奠基,正式拉开木兰溪治理的序幕。
在“变害为利、造福人民”治理理念的指引下,莆田市委、市政府一张蓝图绘到底,木兰溪从水患之河变成安全之河、生态之河、发展之河,成为全国首条全流域系统治理的河流,入选“全国十大最美家乡河”。实施木兰溪综合治理被写入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2024年的全国生态日期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木兰溪治理25周年”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邀请水利、生态环境、河长办、属地政府等部门共同研究木兰溪生态司法保护工作。
莆田中院召开“木兰溪治理25周年”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
座谈会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姚丽青表示:“司法服务木兰溪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责任,是促推良法善治的法治责任,是严格公正的审判责任。”
如何切实担负起保护木兰溪流域生态环境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审判责任,以法治力量保护好这一泓碧水?莆田法院始终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深入践行木兰溪治理理念,坚持依法履职,以木兰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着力点,扎实推进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构建多元修复、一体保护的生态司法新模式。
惩戒+修复 筑牢全链条司法保护屏障
深秋时节,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及执行局的法官钱丽君和关冰姿深一脚浅一脚地走进焕发着勃勃生机的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她们的身旁,还有区自然资源局、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及生态技术调查官。
他们此行的目的是要对新栽种的300平方米红树林种植情况进行验收。
2024年9月,涵江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涵江区江口镇新墩村兴化湾附近海域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经济损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审结案件容易,但生态环境该如何修复?采取哪种方式能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就地修复是否可行?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承办法官钱丽君。
面对生态环境案件,法官始终秉承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但在生态修复领域,生态法官往往面临着“专业壁垒”,好在引进生态技术调查官在莆田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中已渐成常态。
于是,钱丽君向莆田中院生态庭提出申请,为该案的生态修复工作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以便更加科学、系统地修复生态环境。
涵江区法院法官与检察官、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生态技术调查官走进湿地保护区开展实地勘查。
考虑到该案非法捕捞的海域及后期的修复验收等因素,生态技术调查官、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农艺师原瑞芬提出专业技术调查报告,认为该案不适宜对海域进行原地修复,建议在就近的木兰溪口湿地人工种植红树林,采用“造林增汇”蓝碳替代性修复方式,相比原地修复更具时效性、经济性、合理性。
有了生态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钱丽君在案件审理中积极引导被告人在“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种植红树植物300平方米,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该案是涵江区法院首起采用异地异种修复的生态案件。为及时、高效修复生态环境,钱丽君在案件审结后当即联系了执行局。执行局在案件移送执行阶段前便提前介入,执行法官关冰姿与钱丽君、原瑞芬多次到红树林保护区开展勘查、取样等工作,促使该案在审判、执行、修复阶段沟通顺畅。
两个月后,在自然资源局、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见证下,经过生态技术调查官的验收,此次补种的300平方米红树林存活率高,生态修复验收顺利通过。
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莆田法院在推进生态司法工作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生态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构建“审判——执行——修复——监督”的全链条完整闭环,推进木兰溪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努力打造天更蓝、水更清、岸更绿的高品质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这几年,莆田法院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探索创新生态修复机制,为保护我们的家乡河作出司法贡献和力量。”提及木兰溪的生态司法保护,全国人大代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岐厝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曾云英对莆田法院的工作大为赞赏。
预防+保护 助力全流域系统综合治理
沿着木兰溪口湿地保护区溯溪而上约100公里,来到仙游县西苑乡。奔腾千年的木兰溪在此发源,自西向东,注入兴化湾。
“法官,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今后不会再随意砍伐树林。我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
仙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盗伐林木罪案件中,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在木兰溪源自然保护区内盗伐不属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经过法官的现场普法,被告人陈某某愿意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位于木兰溪上游沿岸的大蜚山,有一片生机盎然的林地。这片林地是仙游法院利用收缴的补植复绿基金打造的补植复绿示范基地,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如今,该修复基地补植复绿林地面积已达1360余亩,充分释放出林业生态经济效益,已然成为一个集生态修复、成果展示、普法宣传于一体的生态修复基地。
仙游法院设立“补植复绿示范基地”。
生态环境保护久久为功。莆田法院在木兰溪全流域环境资源存在破坏风险的地方建立起生态司法保护教育基地17个,涵盖生态环境、古树名木、文化遗产、古厝古建等方方面面,为木兰溪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为河湖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木兰溪全长105公里,流域面积1732平方公里,流经莆田市一县四区。河流上下游之间的“边界感”如何破解?如果遇到跨辖区的生态环境问题该如何解决?
聚焦木兰溪全流域生态司法问题,莆田中院紧扣木兰溪全流域综合系统治理工程,制定《木兰溪流域司法保护行动计划》,在全省率先成立“河长制法官工作室”,并实现全市全覆盖。该项工作经验曾被省政府作为创新河长制经验做法重点推介。
与此同时,莆田法院依托“河长制法官工作室”,设立木兰溪流域司法保护巡回审判点,综合运用刑事、民事与行政等审判职能为水生态综合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巡回审判点设立以来,妥善审结因木兰溪源头治理搬迁、水源地保护引发的行政、民事纠纷74件,依法严惩污染环境刑事案件69件。
“在木兰溪的司法保护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树牢全流域、全市‘一盘棋’统筹协调治理理念,增强生态司法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促进木兰溪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莆田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谢志洪掷地有声地说。
联动+共治 构建全方位“大保护”格局
碧水浩浩,晴空朗朗,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人心所盼。莆田法院念之行之,树牢“一盘棋”思维,推进全方位司法保护,只为家乡河清波安澜。
——仙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木兰溪沿岸企业存在妨碍泄洪和向河道排污现象,及时向水利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责令相关企业停产整顿,拆除排污装置,守护木兰溪源碧水清流。
——荔城区人民法院与区检察院、公安分局等部门共同出台《“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力度共建常态长效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设立荔城区文物司法保护联络站,留住木兰溪乡愁记忆。
——城厢区人民法院成立木兰溪全流域系统治理木兰溪法律工作点,服务木兰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统筹木兰溪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司法保护。
——涵江区人民法院与区检察院、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多家单位设立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并签订共建协议,共同保护好木兰溪入海口滩净湾美。
——秀屿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公安分局等6家单位达成土海湿地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构建“资源同享、平台互助、风险同防、问题同治、机制同立、举措共商”的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格局。
莆田中院与五家基层法院共同签署《木兰溪全流域生态环境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 。
莆田中院与五家基层法院共同签订了木兰溪全流域生态环境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意见。从木兰溪源头到中游河段,再到下游入海口,一项项生态司法保护机制“连珠成串”,成为木兰溪全流域生态司法保护的坚固“铠甲”。
莆田法院还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支持,充分借势借力,全方位建立大协作、大保护、大治理、大发展格局。深化府院联动机制,主动促推司法与行政衔接配合,在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案件线索移送、环境修复执行、追究损害责任、环保宣传等方面协同发力,构筑打击、预防、联动“三位一体”生态司法模式。加强与公安、检察、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9家单位协作,就木兰溪流域生态环境、文物古厝、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签订生态保护文件15份,积极融入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治理。针对生态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管理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11份司法建议,得到有效采纳反馈,助力木兰溪流域水清岸绿。
一串串数字、一个个举措的背后,一张木兰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网已然铺开。
惩戒不是目的,保护才是关键。在落实生态修复的过程中,生态普法教育工作也在同步推进。一个个生态环境案件中的“捕鸟人”“伐木工”“破坏者”成了“护鸟人”“守林员”“保护者”。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植树节、伏季休渔期……每年的环资主题节日,莆田法院的生态法官们都奔走在普法宣传的第一线,把保护木兰溪的故事传播出去,让木兰溪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深入人心。
水清河畅、岸绿景美、鸟语花香、荔林葱郁,一幅人水和谐共生的生态画卷徐徐展开,木兰溪正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作者:林晶鸿
见习编辑:贺晴 |联系电话:(010)67550939|电子邮箱:fyxw@rmfyb.cn
图片来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媒体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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