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破产重整服务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这批案例通过实质合并、庭外重组、庭内预重整与重整、个人破产等多元拯救方式,帮助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在“危机”中寻找“新机”,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司法创新和实践。
此次共发布15个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广东法院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某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中,引入10亿元共益债为某国“一带一路”重点项目注入新资源,成功挽救了企业的海外营运业务,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发展大局。在全省首例综合性民营医院执行转破产成功案件中,为深陷债务危机的民营医院引入投资6.2亿元,使医院主体资格得以存续,保住了550多名医护人员的生计,有效实现多方共赢及社会资源价值最大化。在某机械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通过府院联动,充分发挥困境企业危机发现、预警、挽救机制作用,避免了170多家供应商受波及,保持了该公司在全球先进的技术优势。
近三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鼓励创新、包容失败、分担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康美药业、广州浪奇等160余家企业重获新生,保留5万余个就业岗位,安置职工6万余人,破产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缩短至10个月,破产成本下降超20%。广州连续2年荣获全国营商环境评比第一,深圳连续多年位列前三。
01
某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依法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发展大局
基本案情
某石化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汽油、煤油等。受国际石油价格波动等影响,公司业务严重受阻,流动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债务,无法通过自救方式解决在某国投资的“一带一路”重点项目“佳某油田”的经营困境,遂向广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2023年7月,广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某石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同年10月,管理人以某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为由,申请将某储运公司等9家公司与某石化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审理情况
广州中院充分调查、精准识别重整价值,快速决定某石化公司适用重整程序,以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作为审查实质合并重整的核心要件,明确合并范围、程序规则和异议权利人的救济途径。2024年3月6日,广州中院依法裁定某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6月26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某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东省首例直接涉及“一带一路”项目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成功的案件,建设工程款债权、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均得到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较单独清算显著提升,实现了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且成功引入10亿元共益债盘活了油田资产,保住了当地职工、国内派遣职工共计1100余人的就业岗位,助力企业恢复经营能力,为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号召的中国企业提供了司法服务和保障。
02
某集团公司破产重整案
——司法重整挽救危困上市公司,护航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绿色建材研发生产等业务。2020年起,受房地产行业形势等因素影响,该公司连续三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公司负债累累,账面资产主要为应收账款,回收难度较大。经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同意,深圳中院对某集团公司启动预重整机制,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审理情况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提前开展清产核资、债权申报、招募投资人、拟定重整计划草案、组织协商谈判等工作,为重整做好准备。2023年7月20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某集团公司重整申请。11月28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12月22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适用预重整机制,为危困企业紧急纾困,确保资产和经营的完整性。通过现金清偿与留债、信托、债转股等金融工具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债务清偿,切实阻断房企债务风险向下游蔓延,4万余名农民工、3800余家供货商、2万余名中小股民得到保护,1600余名职工稳住就业,有效维护了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稳定,以及建筑装饰行业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
03
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
——再建型个人破产再创个人和社会价值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梁某某创业成立某科技公司,开发及销售蓝牙耳机产品。由于不懂市场运营,梁某某创业失败,负债75万元。2021年3月,梁某某向深圳中院提出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在法院听证调查过程中,梁某某表示愿意尽力清偿债务,请求将破产清算申请变更为重整申请。同年5月,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梁某某的个人重整申请,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管理人通过面谈、现场走访、调取银行流水、鹰眼查控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协助梁某某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经表决,通过了该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7月16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2023年4月14日,梁某某依照重整计划提前15个月清偿了全部借款本金67万元。6月16日,深圳中院经审查,裁定免除梁某某重整计划载明债务范围内未清偿债务的责任。
典型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撑起了一个喘息的空间,为创新创业提供了制度支撑和风险控制。梁某某通过个人破产重整制度,最终实现了债务纾缓,重新投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再创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帮助个人债务人经济再生的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也有助于激励债务人积极清偿债务,保障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让“借贷收还”回到一个有序且合理的法治轨道。
04
某医院破产重整案
——广东首例综合性民营医院执行转破产成功案件
基本案情
某医院是东莞规模较大的综合性民营医院,集医疗、预防、科研、教学于一体,有500余张床位,职工人数550余人。近年来,受关联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某医院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大量资产被多地法院查封、冻结。2022年5月,经债权人申请,东莞第一法院启动“执转破”程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7月,东莞第一法院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根据债务人、主要债权人的一致推荐指定临时管理人。
审理情况
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完成债权申报和审查、资产评估、财务审计、预重整草案制定和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准备工作。法院与商会联合,招募引入意向投资人,不仅提供共益债支持医院正常经营,还向医院注入重整投资款6.2亿元,成功化解企业内部的治理问题和外部的债务危机。2023年1月19日,东莞第一法院在受理重整15天后,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9月22日,6.2亿元投资款全额到位,某医院得以重整再生。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东首例综合性民营医院执行转破产、预重整转重整成功的案件。东莞第一法院打好“自主协商”“司法支持”组合拳,在临时管理人的监督下,破产企业“破产不停产”。从决定启动“预重整”到批准重整计划用时不到7个月,成功为深陷债务困境的某医院引入重整投资款,普通债权清偿率提升至51.23%,医院主体资格得以保留,550多名医护人员的就业生计得以稳定,有效促进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多方共赢,实现社会资源价值最大化。
05
某英文学校破产重整案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市场化破产重整
基本案情
某英文学校是全国首家双语(中英文)学校,有在籍学生总人数2500余名,在职教职人员200余名。因经营管理不善,学校自2000年起处于高负债运行状态。因其主体特殊性,各类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一直无法执行。2022年7月,经债权人申请,广州中院受理该学校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经清产核资、公开招募、竞价,学校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投资2.6亿元用于清偿债务,另投资2.5亿元对校园进行改造升级。2023年2月24日,某英文学校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通过。其后,广州中院裁定批准某英文学校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11月,该学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教育是最大的民生,学校经营危机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也关乎学生与家长的教育权益。本案中,某英文学校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破产重整,引入优质专业教育投资人,学校的主体资格、办学资质得以延续,教师职工继续留任,2500余名学生正常学习不受影响,不仅有效提升普通债权人清偿率,而且,教学设施、教学质量全面升级,从岌岌可危的办学状态,成为优质教育资源,极大提升了区域教育水平。
06
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司法重整引入产业投资人,为上市公司增量赋能
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致力于车载CID、自动驾驶及车联网相关软硬件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2018年下半年开始,某实业公司生产经营受到行业因素影响,面临退市危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经某实业公司申请,深圳中院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21年11月26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某实业公司重整申请。12月12日,管理人向深圳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12月27日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因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合法公平,同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某实业公司重整计划。12月31日,某实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终结。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关注重整投资人与债权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平衡,在重整计划中合理确认增股比例、锁定重整投资人股份、由重整投资人进行业绩承诺,夯实股票抵债价格,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平衡、共享上市公司重整收益。通过重整程序引入与其行业密切相关的产业投资人,为公司生产经营打通上下游资源通道,不仅维持了公司上市主体地位,更为公司增量赋能,帮助100余名职工稳住就业,防止债务危机向上下游超过3200家汽车电子零部件供应商和客户传导。
07
某光电公司破产重整案
——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高效衔接助力上市公司重生发展
基本案情
某光电公司主营教育照明、紫外消杀、锂电池生产设备制造,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该公司因投资并购失利出现流动性资金危机,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2022年7月,债权人向佛山中院申请对其进行重整。为降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佛山中院尊重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的意愿,决定采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整相关工作。同年8月,经债务人与已知债权人协商确定人选,佛山中院依法指定临时管理人。
审理情况
某光电公司在临时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生产经营事务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市场化商业谈判,某光电公司成功招募投资人,与债权人、投资人协商拟定了重整预案,并获得了一定数量已知债权的书面同意。2022年10月31日,佛山中院裁定受理某光电公司重整。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2月2日,佛山中院依法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12月21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23年4月23日,该公司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均被撤销。
典型意义
本案在充分把脉企业“病症”后积极开展预重整,仅用时32天即重整成功,切实发挥了破产程序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作用。本案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了各债权人对重整预案所作表决意见的法律效力,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延伸至庭内重整提供了实践样本。体现了法院在破产审判中坚持服务大局,依托府院联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成企业重生,平衡各方利益主体关系实现多方共赢。
08
某实业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发挥预重整优势,推动民营企业规范经营
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曾是国内氨基复合材料龙头企业,在收购了某通信技术公司后,逐步关停化工业务,转向互联网数据服务业务。受业务亏损、经营不善等影响,2020年以来,净利润一路下滑,引发退市风险。同时,因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某实业公司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面临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负债累累并拖欠160多名职工工资及社保资金。2023年8月,某化工公司以某实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某实业公司进行预重整及重整。9月6日,揭阳中院决定对某实业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审理情况
揭阳中院联合证监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推进与中小股东及职工的诉讼调解赔偿等事宜,确保符合上市公司重整的审批要求。临时管理人如期完成调查,向法院提交了预重整工作报告。2023年11月24日,揭阳中院裁定受理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管理人。12月21日,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表决通过。12月25日,重整计划草案获高票通过。当日,揭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12月29日,揭阳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从正式裁定重整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仅用时36天。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积极作用,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欠薪和安置问题,帮助职工再就业,普通债权实际清偿率高达50%以上,还为公司引入约11亿元资金,化解16亿元企业债务,有效保护了债转股债权人和数万名中小股东的利益。重整成功后的某实业公司“轻装上阵”,深耕算力产业经营,主业盈利能力稳步提升,成功转型并实现“摘星脱帽”。
09
某肥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破产保护机制助力小微农企脱困重生
基本案情
某肥业公司是一家以研究所为技术依托,集生产、研发、推广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补贴。疫情期间,受物流出口、原材料价格等影响,某肥业公司现金流断裂,陷入财务和经营困境。2023年7月,通过广州中院、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前综合服务机制提供的咨询和指导,某肥业公司债权人向广州中院申请该公司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2023年8月30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某肥业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综合投资人意见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原出资人某农科所及某农科院通过保留股权方式,继续为重整后的某肥业公司提供支持和指导。该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一致通过。2024年8月21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某肥业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破产前综合服务机制,提前为困境小微企业提供破产咨询和引导服务。通过破产重整,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资产得以存续,最大程度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某农科所得以继续发挥技术优势,为某肥业公司生产发展注入科技动能,彰显了破产审判赋能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充分发挥助力小微农企脱困重生的功能价值。
10
某机械公司破产重整案
——困境企业预警护航“新质生产力”
基本案情
某机械公司是全球挤出吹塑设备市场的龙头企业德国某机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获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2月,佛山顺德行政职能部门监测到某机械公司受其境外母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影响发生债务危机,遂启动困境企业预警机制,把情况通报给佛山市顺德区破产事务联合协调小组。经过协调小组的统筹组织调查、研判,债权人及时向顺德法院申请某机械公司破产。2024年1月,顺德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某机械公司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顺德法院通过府院联动,联络到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及多省市的行业协会,成功招募到多家行业龙头企业参与重整投资。顺德法院指导管理人制定重整方案,采取将职工安置方案、在建订单捆绑实物资产进行整体出售的方式,实现人员、技术、供应链和销售网络等核心运营价值、经营事业的整体转让。2024年4月18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选定重整投资人。4月22日,顺德法院裁定清算转重整,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中,顺德破产事务联合协调小组将危机发现、预警向前延伸至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在企业爆发债务危机之初主动介入,通过司法救治成功将企业从崩溃边缘拉回正轨。不仅解决了153名职工的就业,避免170多家供应商受波及发生倒闭风险,还保持了该公司在全球先进的技术优势,充分体现了破产实质化运行对挽救危困企业、保留和升级企业运营价值、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功能。
11
某科技发展公司破产重整案
——“破产不停产”保障环保企业接续发展
基本案情
某科技发展公司主要从事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固体废物治理等业务。因原控股公司不规范经营,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危机。2023年4月,该公司向茂名中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初查后认为某科技发展公司的危废填埋处置场资质稀缺、生产设施设备齐全、市场前景广阔,在广东省危废产业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价值,于2023年6月13日裁定受理某科技发展公司重整申请。
审理情况
法院通过“破产不停产”的方式,批准某科技发展公司在管理人监管下自行经营,保障了重整价值最大化。通过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借助政府平台招商引资,最终成功引入当地国有企业某集团公司作为投资人。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科技发展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备可行性,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通过破产重整助力环保企业脱困重生。一方面积极采取“破产不停产”方式,确保职工就业、维护经营资质及客户资源,一方面深化府院联动,化解投资人引入难问题,实现优先债权清偿率100%,普通债权每户20万元以下全额清偿,20万元以上部分受偿率30%,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12
某电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破产重整助推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某电子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自产单面至多层线路板。该公司持有排污许可证,具有一定稀缺性。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2月,珠海中院裁定受理某电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审理期间,环保部门责令某电子公司停产整治,排污许可证面临吊销风险。为保住某电子公司营运价值,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法院依申请裁定转入重整程序。
审理情况
在法院、管理人协助下,某电子公司落实具体环保整改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持续稳定达标,实现整改到位、恢复生产。同时,将投资人绿色经营意愿与能力纳入考量因素,并成功招募投资人。2022年6月30日,珠海中院裁定批准某电子公司重整计划及补充计划,终止某电子公司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珠海中院及管理人督促公司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依法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将治污与债务处置并重,有效维护企业无形资产,最大化保障企业经营价值。法院在程序转换、企业经营、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与执行等环节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督促企业履行环保责任,促进企业减污降碳和重整转型升级,走能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增长方式优、规模效应强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13
某医药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简化重整程序,快速拯救小微企业
基本案情
某医药公司股东为深圳某医药投资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被申请破产清算。2022年12月,广州中院裁定受理某医药公司破产清算。清算过程中经管理人调查,某医药公司持有包含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在内的特殊资质3项,管理人在广州中院“智融”平台成功预招募投资人,进一步通过市场验证其重整可行性。债权人遂向广州中院申请某医药公司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2023年6月2日,广州中院召开听证,裁定受理某医药公司重整。随后,广州中院主持债权人会议对某医药公司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获全部同意。同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某医药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某医药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某医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人民法院准确识别小微民营企业的重整价值,并经广州中院“智融”平台成功招募投资人。在充分征求全体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后,法院当庭作出裁定,一日办结该小微企业重整案,创下“一天内”挽救小微企业的最短纪录,取得了多赢的良好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14
某房地产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发挥预重整制度优势,高效盘活房地产企业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2021年起,该公司投资开发的房产项目陷入销售困境,出现流动性危机。同时,由于为多家企业提供担保被众多债权人起诉及查封主要财产,大量资产无法及时变现,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陷入困境。2023年3月,肇庆中院根据该公司申请,受理其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审理情况
在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对某房地产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并在某拍卖平台公开招募到新的投资人。2023年7月,预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7月26日,肇庆中院裁定受理某房地产公司重整申请。9月19日,肇庆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4年6月,案涉楼盘经当地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待确权办证给820多名购房人。
典型意义
肇庆中院引入“预重整”程序,争取各方支持,加速预重整向重整工作的推动,大大降低了破产重整成本,提高了破产审判效率。通过预重整程序,困境企业尽早盘活了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实现房地产项目复工复建,既维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实现“保民生、保稳定、保交楼”,又有效防范化解了房地产金融风险,对房地产企业救治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5
某自来水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破产重整保障民生用水促多方共赢
基本案情
某自来水公司系由两家公司合作投资开办的项目公司,主营业务是集中式供水。因一家合作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无法完工,合作无法履行。2018年,另一家合作企业诉至惠州惠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合同并解散某自来水公司。惠阳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清算组清算,某自来水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惠州中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2月,惠州中院裁定受理某自来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抵押债权人某水务公司向惠州中院申请对某自来水公司进行重整,并愿意作为重整投资人。
审理情况
惠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某自来水公司资产涉及自来水饮水供水工程,具备重整价值。2023年3月,裁定对某自来水公司进行重整。5月,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6月,惠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9月,惠州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某水务公司取得某自来水公司股权,恢复某自来水公司的正常运营,重启相关供水一体化工程。
典型意义
某自来水公司关系地方民生用水工程。惠州中院通过指导管理人与重整方、债务人及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高效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抵押权、税收债权100%清偿,税收债权及普通债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有效挽救破产企业,实现债务人、债权人的多方共赢,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余淑娴
采写:陈虹伶 赵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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