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两会·法院答卷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过去一年
镇江法院全面贯彻落实
习近平法治思想
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
恪守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理念
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融入裁判说理
通过一份份兼具天理、国法、人情的判决
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让群众有信心、有遵循、有保障
在两会即将召开之际
特推出2024年镇江法院
十大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吧↓↓↓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目录
1.吴某与周某赠与纠纷案
2.栾某与谢某、某保险公司道交事故赔偿纠纷案
3.杨某与王某等、某小学身体权纠纷案
4.田某家属与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5.朱某与某供电公司消除危险纠纷案
6.王某与某劳务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7.镇江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陈某合同纠纷案
8.徐某华、徐某连污染环境犯罪案
9.詹某、谢某诉詹某甲、詹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
10.某文化发展公司与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一
吴某与周某赠与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男)与吴某系夫妻,但与周某发生婚外情。同居期间,刘某赠与周某大量钱款。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48万余元。
判决结果
句容法院认为,刘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系无权处分行为。吴某系赠与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要求周某返还。鉴于刘某与周某间存在相互赠与、共同消费等情形,判决:周某返还吴某45万余元。
案件解析
夫妻间的相互忠诚义务,包括双方均合理使用夫妻共有财产。本案判决婚外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共同财产,保护了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案例二
栾某与谢某、某保险公司道交事故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谢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到骑电动车的栾某(怀有身孕),后栾某担心伤情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决定终止妊娠。栾某在道交事故赔偿诉讼中要求谢某赔偿其终止妊娠的损失5000元。
裁判结果
句容法院认为,栾某因交通事故终止妊娠,遭受精神痛苦,酌定责任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
案件解析
常规的道交事故赔偿项目中,不含针对终止妊娠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十级以上伤残情形。本案创新适用法律,对被动终止妊娠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彰显司法关怀。
案例三
杨某与王某等、某小学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日在校午休时,杨某被其同学王某绊倒致手骨骨折。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监护人和某小学共同支付医疗费等赔偿金11771元。
裁判结果
扬中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伸腿绊倒杨某并致伤,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王某的行为系偶发性行为,不能苛求学校对此承担管理责任,判决王某及监护人赔偿11291元。
案件解析
小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准确认定王某等侵权责任和学校管理职责间的界限,为学校建立正常教学秩序、组织学生合理活动树立了导向。
案例四
田某家属与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田某因参加某旅游项目,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疾病且7日内死亡的,保险公司需支付身故保险金。田某在旅行返程时突发脑梗,入院治疗10日后死亡。田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润州法院认为,田某在保险期间内突发疾病,后因连续治疗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死亡,仍应认定构成保险事故。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约支付身故保险金81500元。
案件解析
本案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解释保险条款,防止诱发潜在的道德风险,倡导诚信商业行为,弘扬公正、法治精神。
案例五
朱某与某供电公司消除危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厂职工小区电路负荷不足,小区居民集资改造供电设施,因供电线路经过朱某户外防盗网下方,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拆除。
裁判结果
京口法院认为,供电公司架设低压电缆基于公共供电需求,供电线路采取防护措施,不存在安全隐患,朱某无权要求拆除,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本案依法保护了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明确反对权利滥用,彰显了合理保护权利的法治精神。
案例六
王某与某劳务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甲以“王乙”的名字到劳务公司应聘入职。工作两天后,王甲因不能按要求提供学历证明、身份信息被要求暂停上班,王甲经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劳务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88元,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镇江中院认为,王甲据虚假姓名及身份信息应聘入职,有违诚信原则,劳务公司因此与王甲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正当性。判决:劳务公司支付工作两日工资28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本案判决树立了劳动者应诚信应聘的导向,对于维护用人单位正常人事管理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
镇江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陈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系在校大学生,被借用身份证注册上海某公司且作为公司唯一股东。镇江某公司起诉,要求陈某对上海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镇江中院认为,陈某未参与上海某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其个人财产未与公司财产混同,判决:驳回镇江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一人公司的股东可能对公司的巨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提示公民要具有法律风险意识,不能因贪图小利,成为挂名股东身陷困境。
案例八
徐某华、徐某连污染环境犯罪案
基本案情
徐某华将无锡、常州等地的有害“毛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混合物)倾倒到丹阳某村,获利25万余元。徐某连提供运输车队,倾倒“毛垃圾”768车2.3万余吨,获利2万余元。当地政府为修复土壤花费36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开发区法院认为,徐某华、徐某连跨市偷倒建筑垃圾等有害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徐某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徐某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责令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二十七万元。
案件解析
含有重金属离子、氟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毛垃圾”,对土壤环境造成一定损害。任何人都不应为了蝇头小利,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否则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九
詹某、谢某诉詹某甲、詹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詹某、谢某夫妇将积蓄64000元赠与其儿子詹某甲、詹某乙。后詹某两次病重住院,两个儿子均不闻不问。詹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
裁判结果
丹徒法院认为,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父母作为赠与人,将财物赠与给子女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判决:詹某甲、詹某乙分别向詹某夫妇返还32000元。
案件解析
本案运用法定撤销权保护父母受赡养的权利,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全国法院裁判的参照适用依据。
案例十
某文化发展公司与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文化发展公司以教育咨询服务等为经营内容。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贬低该公司、宣传自己的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培训方向。某文化发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000元、维权费用3600元。
裁判结果
丹阳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同业竞争者,发布未经核实的图文信息,对某文化发展公司商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徐某赔偿5000元、维权费用600元。
案件解析
诚信经营、自由竞争是重要的商业原则。本案对以善意提醒之名、行贬损竞争对手之实的经营者做出否定性评价,对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屈 源
审 核:孙彩萍
长按扫一扫
关注镇江中院更多资讯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