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是针对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1、适用对象:本条适用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是判断是否可以仅设一名董事的主要依据。

“规模较小”可以从注册资本、职工人数、股东人数等不同维度进行评价。根据《公司法》的其他条款,如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置董事会,且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因此,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公司不属于“规模较小”的情形。

“股东人数较少”的表述有其必要性,因为股东人数的多寡将直接影响公司的两权(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程度及股东间的互动关系。实践中,存在股东人数较少但规模很大的公司,这些公司也有将公司权力收归股东会的需求。

2、机构设置:对于满足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董事。这名董事将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3、兼任规定:本条还规定,这名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这体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灵活性,有利于简化公司机构设置,降低管理成本与运营复杂性。

本条的立法考量在于,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一名董事足以处理日常事务,且能够集中所有权和控制权,便于统一管理和方向指导。同时,这也是为了避免决策僵局,提高决策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