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公告
为进一步巩固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积极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化解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守牢校园食品安全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的通知》(苏市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镇江市“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校园餐”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校园食材供应商等。
二、举报奖励范围
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一)“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超范围经营行为;
(二)“校园餐”经营主体用非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的食品;
(三)“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校园餐”经营主体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校园餐”经营主体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六)“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七)“校园餐”经营主体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其制品制作食品的,或者明知畜禽及畜禽产品已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仍购进并制作食品;
(八)“校园餐”经营主体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制作食品;
(九)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
三、举报途径
公众可通过消费热线、电话、邮箱、邮寄、现场窗口反映等方式,对“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及时受理、依法处置。举报奖励的等级认定、实施等最终解释权,由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举报内容要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诽谤。
附件:镇江各地投诉举报方式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来源:镇江市场监管
编辑: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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