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赵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钱伟贤去世后遗留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Z号院内正房三间、东厢房四间、西厢房四间。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钱伟贤系夫妻关系,三被告系被继承人钱伟贤与陈丽娟之女。被继承人钱伟贤与陈丽娟在北京市通州区Z号院内有正房六间房产,陈丽娟去世后,被继承人钱伟贤与三被告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调解书,将西数第一、二、三间分别归三被告所有。2020年1月,被继承人钱伟贤去世,去世后遗留位于北京市通州区Z号院内房产并未分配,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

二、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Z号院内正房三间已经由钱伟贤留有遗嘱给二女儿钱美芬继承;院内厢房八间,并非钱伟贤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钱美芬夫妻出资建设,不同意作为钱伟贤遗产分割。

三、法院查明

钱伟贤与陈丽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女钱美芝、次女钱美芬、三女钱美兰。北京市通州区Z号院(以下简称:Z号院)登记在钱伟贤名下,登记日期为1993年。1996年陈丽娟的户口因死亡注销。1998年钱伟贤与赵刚登记结婚,此后赵刚与钱伟贤在Z号院内长期共同生活。

2016年钱美芝、钱美芬、钱美兰就陈丽娟遗产继承问题将钱伟贤诉至本院,请求分割Z号院内房屋。2016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Z号院内北房六间中西数第一间归钱美芝所有;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Z号院内北房六间中西数第二间归钱美芬所有;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Z号院内北房六间中西数第三间归钱美兰所有;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Z号院内北房六间中西数第四、五、六间归钱伟贤所有。

原告及三被告对该调解书的真实性以及相应的调解协议均不持异议,并同时确认Z号院内除正房六间外,在2009年另建设有东厢房四间、西厢房四件。原告自认Z号院内北房系1981年建设,此后无翻建。

2020年,钱伟贤去世。

庭审中,三被告主张,钱伟贤名下房屋应归钱美芬继承,并提交《遗嘱》、视频光盘、林强元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遗嘱》内容为:“钱伟贤在百年之后,愿把所有财产物品赠与二女儿钱美芬。……” 立据人签有钱伟贤的姓名并按手印。见证人处有林强元、宋贵、齐春、钱美芝、钱美兰的签名并按手印,签署日期为2019年12月8日。视频光盘内容为钱伟贤及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按手印。

林强元出庭作证时称:“当时钱伟贤挺明白的,没有受到胁迫,他说他的所有财产归二女儿钱美芬所有,与大女儿三女儿无关。” 原告称钱伟贤本人不认字且神志不清不能自理,需要原告陪护,因2019年12月7日原告与钱美芬发生纠纷后被钱美芬打伤,原告在12月8日《遗嘱》签署当天因接受治疗不在现场,因此,《遗嘱》是在钱伟贤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被迫作出,《遗嘱》内容并非钱伟贤的真实意思表示。

此外,关于Z号院内东西厢房建设及使用情况。原告及三被告均认可东西厢房建设时未取得审批手续。原告主张,其与钱伟贤出资建设东西厢房,建设完毕后,原告带着钱美芬的孩子居住在东厢房,钱美芬居住在西厢房,并提交赵莉、苏涛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赵莉出庭作证时称,Z号院内东西厢房系赵莉带人建设,工钱系钱伟贤、赵刚夫妻结算;苏涛出庭作证时称,院内东西厢房的室内外装修系由苏涛完成,工钱系钱伟贤、赵刚夫妻结算。

三被告主张,Z号院内东西厢房系钱美芬夫妻出资建设,并提交《证明》及钱欣、刘德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证明》下方有钱伟贤签名并按手印,证明人处有林强元、秦丹、宋贵签名并按有指印,签署日期为2019年9月18日。林强元出庭作证时称,《证明》下方并非其本人签名、按手印,其不清楚此事;钱欣出庭作证时称,钱美芬于2008年12月向其借款4万元盖房用,其以现金方式出借4万元;

刘德出庭作证时称,其系钱美芬姑父,钱美芬于2008年12月28日向其借款4万元盖厢房用,厢房建成后,刘德去过Z号院,当时钱美芬住西厢房。另,原告认可证人苏涛系其表兄弟,三被告认可证人钱欣与钱美芬有亲属关系、刘德系钱美芬的姑父。

四、裁判结果

确认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Z号院内东厢房四间由原告赵刚所有;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Z号院内北房六间中西数第四、五、六间以及西厢房四间由被告钱美芬继承所有;

案件分析

(一)遗嘱的效力认定

在继承纠纷中,遗嘱的效力往往是案件的关键焦点。本案中,三被告提交的《遗嘱》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而且,视频光盘直观展现了遗嘱订立过程,与证人林强元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有力地反驳原告关于被继承人神志不清、受胁迫的主张,足以证明该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从法律层面严格审查遗嘱的形式与实质要件,是判断遗产归属的重要依据。

(二)房屋性质及归属判定

对于正房六间中西数第四、五、六间,结合调解书以及原告自认房屋建成时间在其与被继承人结婚前这一事实,可以明确该部分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依据遗嘱,这三间正房应由二女儿钱美芬继承。

关于东西厢房,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出资建设主体。三被告虽提供了借款证人证言,但证人与钱美芬存在亲属关系,证明力大打折扣,且关键证人林强元否认《证明》上自己的签名,使得三被告主张厢房由钱美芬夫妻出资建设的证据链断裂。反观原告,提供的证人能详细说明建房、装修工钱结算情况,结合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法院认定东西厢房为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合理。其中一半作为被继承人遗产,按遗嘱由钱美芬继承,另一半归原告所有。考虑到房屋建成后的使用情况,从便于生活角度出发,判定西厢房四间归钱美芬继承,东厢房四间归原告所有。

案件启示

(一)证据收集与固定的重要性

遗产继承纠纷中,无论是遗嘱的订立过程,还是房屋出资建设的相关证据,都关乎案件成败。当事人应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保留与财产相关的凭证,如建房合同、付款记录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对于遗嘱,务必严格遵循法定形式,确保见证人的独立性与合法性,避免因形式瑕疵引发争议。同时,在可能出现纠纷前,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房屋现状、使用情况等证据,为日后诉讼提供有力支撑。

(二)法律专业知识的运用

继承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定,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等。当事人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分析案件,准确判断自身权益,制定合理诉讼策略。律师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筛选、组织,在庭审中精准阐述法律观点,引导法院作出公正裁决,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