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家庭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林某与陈宏江系夫妻,二人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陈启荣、陈文辉、陈俊杰、陈达明、陈鑫磊。陈宏江于2018年离世,林某于2021年去世。
房产拆迁事宜:
林某、陈宏江生前共同承租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F号院(“拆迁房屋”)。2018年9月,该房屋纳入征收项目,林某当月购买房屋产权,房价款从后续拆迁补偿款中划转。10月13日,拆迁房屋被政府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款总额达12243523.71元。陈文辉代林某签署相关协议并领取补偿款。
2019年11月11日,林某签署《安置房待审核确认单》,预定北京市B号房屋(B号房屋),房屋总价1804142元,待《定向安置房签约通知单》下达后办理购房手续。然而,2021年2月11日林某因病去世,3月29日收到可办理购房及入住手续通知时,却因林某离世而搁置。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原告陈文辉、陈俊杰提出三项核心诉求:
请求判令被继承人林某因北京市F号拆迁所得房屋征收补偿款5119347.35元由二人共同继承;
判令林某名下位于北京市B号房屋全部份额由陈文辉继承;
判令林某对B号房屋的购买权益由陈文辉继承及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并以林某遗产支付该房屋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1846815.65元。
事实理由:
强调林某于2019年10月11日留有代书遗嘱,明确表示自愿将个人财产和拆迁所得利益全部给予二人。并且,此前在民事判决书中,林某曾将此份遗嘱作为证据提交,以此佐证自身诉求的合理性,认为林某的遗产及相关利益应依遗嘱由二人继承。同时,指出目前林某的部分拆迁款(判决书中林某继承的954269元以及拆迁款中属于林某个人所有的部分6011894元)现由陈文辉保管。
三、被告答辩意见
陈达明辩称:
认可涉案遗产总额为6966163元(即原告第一项与第三项诉讼请求之和),但坚决不认可原告提交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主张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理由是陈达明及其配偶周雅奥作为拆迁房屋户籍在册人口,依据《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购买资格及配售意见》,具有购房资格。且2018年10月16日,陈达明、周雅奥与林某、陈宏江四人曾合并申购涉案安置房屋,后确定申购的安置房为北京市B号。鉴于陈宏江在安置房确定前已去世,陈宏江不享有B号房屋份额,陈达明夫妇应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二份额,剩余三分之一作为林某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法定继承。
陈鑫磊辩称:
同样认同应继承遗产金额为6966163元,主张法定继承。
一方面不认可代书遗嘱真实性,认为非林某真实意愿;另一方面指出B号房屋应先析产分割陈宏江份额,再分别继承二人遗产,故而原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陈启荣辩称:
强调安置房权益归父母,对陈宏江遗产分割过程不知情,同时指责陈文辉未尽赡养义务,还从父母处借走200多万元,要求法院查明并分割此款项,在其他意见上与陈鑫磊保持一致。
四、法院查明事实
房屋产权与拆迁进程:
F号院原登记在北京Z公司名下,由林某承租,后公司更名北京R公司。2018年9月启动征收,林某购买产权,10月13日陈文辉代签《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房屋在册户籍2户7人,获补偿款12243523.71元,陈文辉代领。
前期继承纠纷判决:
2019年陈启荣、陈鑫磊起诉继承纠纷,法院认定F号院征收补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宏江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考虑陈俊杰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陈俊杰、陈文辉尽较多赡养义务可多分,判决明确各继承人应得补偿款份额,陈文辉向其他继承人给付相应款项。
遗嘱及见证情况:
原告提交代书遗嘱,内容为林某愿将财产和拆迁利益给二子,有见证人孙强、高伟,附遗嘱视频,显示孙强书写、宣读,林某认可。但被告提出诸多质疑:遗嘱抬头未注“遗嘱”,无代书人签字、见证人未注明年月日,未提 “去世后”“遗产继承” 等字样,视频显示证人似有诱导,且 “财产”“拆迁利益” 表述不明,对陈宏江拆迁利益处置存疑;林某传统女性,可能不明立遗嘱后果,儿子让签就签,且与之前说法矛盾。
证人孙强出庭称受林某所托代写遗嘱,按其意思写,林某自签名字,日期自己写;证人高伟称林某有心愿让孙强代写,遗嘱内容是生前儿子照顾、去世后遗产给儿子,林某自签自摁手印,但被询问时表示林某没提拆迁事。原、被告对证人证言各执一词。
安置房申购详情:
陈达明提交《西城区定向安置房申购承诺书》,显示2018年10月16日林某、陈达明、陈宏江、周雅奥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二居室一套;《西城区定向安置房待审核确认单》记载购房人林某,家庭成员陈达明、周雅奥,房屋总价1804142元。
居住情况说明:
庭审确认2017年起陈俊杰与林某、陈宏江共同居住至二人去世。
五、法院裁判结果
在原告陈文辉处被继承人林某的拆迁款6966163元由原告陈文辉、原告陈俊杰、被告陈启荣、被告陈达明、被告陈鑫磊共同继承;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陈文辉向被告陈启荣、被告陈达明、被告陈鑫磊每人支付1273232.60元,余款3146465.20元归原告陈文辉、原告陈俊杰共同所有。
六、律师案件分析
遗嘱效力关键判定:
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形式存在缺陷。虽有两人见证、一人代书,但遗嘱人、见证人未按法律要求在同一份遗嘱落款处完整注明年、月、日并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难以认定为有效遗嘱。
即便有遗嘱形成录像辅助,录像本身也未满足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法定条件,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录像中口述姓名与日期,无法补正遗嘱形式瑕疵,该录像同样不能作为有效遗嘱依据。因此,综合判断,遗嘱无效,遗产分配只能回归法定继承轨道。
遗产范围与分配细则:
根据生效判决书,明确林某名下拆迁款6966163元为遗产范畴。在法定继承框架下,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份额均等,但考虑陈文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陈文辉、陈俊杰尽较多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多分,具体数额由法院依职权酌定。由于拆迁款在陈文辉处保管,法院判令陈文辉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款项,对于二原告希望共同共有应继承拆迁款的诉求,法院予以认可。
安置房屋相关问题剖析:
关于B号房屋,林某仅持有购买资格,其去世后,该资格的后续归属涉及行政部门的资格审查等审批流程,超出继承纠纷案件的司法审理边界,法院不便处理,当事人需另寻途径解决。同理,二原告主张用林某遗产支付该房屋购房款及费用的请求,缺乏法律支撑,法院不予支持。
七、案件启示
遗嘱订立需严谨规范:
遗嘱作为遗产分配的关键依据,订立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形式。无论是代书遗嘱还是录音录像遗嘱,任何细微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使立遗嘱人的遗愿落空。建议立遗嘱人寻求专业律师协助,确保遗嘱合法有效,精准传达意愿。
家庭财产管理宜前置协商:
在家庭共有财产尤其是涉及拆迁等重大利益分配时,家庭成员应提前坦诚沟通,最好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权益。日常对老人赡养付出较多的成员,要注意留存证据,如共同生活照片、医疗缴费凭证等,以便在继承纠纷中有力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法律程序运用要精准把握:
面对复杂的房产、拆迁安置等财产继承问题,当事人务必深入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清晰界定法院受理范围。像本案中安置房屋购买资格的归属问题,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泾渭分明,找准解决问题的适配途径,避免盲目诉讼,徒增精力与成本损耗。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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