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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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只有夫妻双方签名或事后追认所负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只有一方签名的,债权人只有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双方一旦离婚,未签名方将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有哪些情形即使一方未签名,离婚也要对另一方债务担责?

最高院在《刘宇与张中伟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

同时,在双方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高院认为,

原审查明,鲁正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案涉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刘宇和鲁正斌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刘宇自认之前与鲁正斌共同经营小贷公司。

根据已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民事案件中所涉鲁正斌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鲁正斌自2017年2月21日至离婚前(2018年9月19日鲁正斌、刘宇离婚)分多笔向刘宇转款500多万元,本案刘宇对鲁正斌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原审认定案涉债务为鲁正斌与刘宇夫妻共同债务,由刘宇与鲁正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也无不当。

鲁正斌、刘宇提出的刘宇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据此,如果存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虽然以个人名义负债,但如果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有购置巨额资产、共同经营和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形,即使只有一方签名的负债,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的,也要对另一方的负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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