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了一批非法违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但仍有部分人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元旦节期间,全市应急、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出动831人次,针对周边市(州)交界地带、各类集贸市场、销售门店、城中村、出租房、废弃厂房等烟花爆竹非法行为多发区域,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督查检查行动。
截至2025年1月1日12时,共排查各类集贸市场、原烟花爆竹销售店(点)、沿街背巷商铺等场所1286处,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92起,其中非法经营80起、非法储存8起、非法运输4起,收缴各类非法烟花爆竹2581件。
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现将4起烟花爆竹“打非治违”
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望广大市民群众引以为戒
案例一
都江堰市在青城山镇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收缴烟花爆竹737件。
案例二
金堂县在赵镇街道云绣社区查获1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收缴烟花爆竹共计650件。
案例三
新津区在安西镇查获1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收缴烟花爆竹91件。
案例四
都江堰市在融创茂广场收缴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组合烟花5件、小烟花及鞭炮97盒/把。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
到废弃销毁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一项的规定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成都市安办提醒广大市民: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购买烟花爆竹请到正规零售店,切勿向非法经营者购买烟花爆竹产品。若广大市民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线索,可拨打110或本地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确认属实后,将给予相应奖励。
当前
烟花爆竹行业已进入产销旺季
也是烟花爆竹事故易发多发时期
加强安全防范
这份烟花爆竹安全提示卡请收好
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应急技能
强化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
来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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