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专利年费管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意料之外的状况,而造成错过费用减免、年费缴费不足、缴纳不及时等。下面将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费减请求不及时错过费减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每年的第四个季度起(即从当年10月1日起)可以办理下一年度的费减备案,费减备案成功后,企业才可以申请费用减缴。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由此可知,减缴申请费应当在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应当至少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如果专利申请时没有同时提出费用减缴请求,而在之后希望提出费用减缴请求,需要在费减备案合格后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如果专利申请时没有提出减缴申请,或者专利是受让取得,应当在费减备案合格后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减缴。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如果是电子申请,应提交电子文件;如果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文件应由代理机构签章。
二、增加专利权人导致费不足
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即同一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需要全部的专利人都满足费减要求,专利才能享受费减。因此如果增加的专利权人不满足费减的要求,则该专利不能享受减免,如果在增加专利权人之前是按照减免金额预缴专利年费,而在增加权利人后没有进行补缴,则可能导致费不足。此外,增加权利人后,增加的权利人如果满足专利费减条件,增加的权利人需要做费减备案,备案合格后,需要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请求审查合格后才能享受专利费减。
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由此可见,增加专利权利人,即使增加的专利权人也满足专利费用减缴的条件,且完成了费减备案并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也可能由于减缴的比例由减缴85%变更至70%,而导致费不足的情况。
避免因增加权利人导致费不足的情况出现,在完成增加权利人录著变更后,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专利缴费服务或者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专利年费费用及缴费情况。以上情况同样适用专利转让。
三、发明专利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的第N+1年年费缴费不及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可知专利权人从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即在专利授权之前,专利申请人不需要缴纳年费。发明专利审查合格后将收到《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通知书上会说明在缴完第N年年费后将颁发专利证书。在缴完第N年年费后,可能几个月时间内需要缴第N+1年年费。这意味着一个专利一年时间内需要缴两次年费,而有些企业的专利年费缴费办法是一年某个时间点统一一次性预交年费,这可能就导致第N+1年的专利年费缴费不及时,导致需补缴滞纳金的情况出现。
避免第N+1年的年费缴纳不及时,可以在缴完第N年年费取得专利证书后,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专利缴费服务或者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专利年费费用及缴费情况,及时了解第N+1专利年费截缴时间。
四、总结
企业专利年费管理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常规事务,难度不高,但需要注意的细节较多。企业在专利年费管理过程中需及时进行费减备案,如有需要在费减备案合格后及时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在专利权人发生变动时,需注意审查变更后权利人的费减资格,及时处理费减相关事宜;在获取专利证书后及时关注第N+1年的年费截缴时间。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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