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省工会条例》将于2月1日起施行,重点规范4方面内容(引题)

细化权利义务推动工会更好履行职责(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张世光)日前,《黑龙江省工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黑龙江省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实施条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关系的变化,工会组织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条例已经不能解决黑龙江省在职工维权、服务、工会工作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与全省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不相匹配。因此,黑龙江省与时俱进地制定了《条例》。

《条例》共6章38条,重点规范了“强化工会政治责任”“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提升工会服务效能”等4方面内容,其中,《条例》将工会组织覆盖面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并对工会在劳动合同指导、集体合同签订、劳动关系监督、劳动伤害调查、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细化,并设定法律责任,从而推动工会更好履行职责。

《条例》吸纳了近年来黑龙江省工会发展的新经验,通过制定成条例的方式,把行之有效、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例如,近年来,黑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工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针对近年来不断深化的“产改”工作,《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落实相关工作”。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更好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提出,地方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据悉,《条例》出台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法工委、黑龙江省总工会和有关专家赴黑龙江省所有13个市(地)展开调研,召开座谈会55场,实地走访乡镇、街道、企业、社会组织等场所78个,对工会干部、企业职工、专家学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展开问卷调查,回收3万余份问卷。此外,《条例》制定过程中,还征求了全国总工会、黑龙江省省直部门、人大代表、相关领域专家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组5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充分论证。立法起草组对征求到的859条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十易其稿,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并提交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