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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参考案例: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依原合同确定案由与管辖——中建某局公司诉兰州某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应当根据原合同确定履行地与案件管辖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法院应当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通过形式审査确定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系因原借款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并非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因此,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为原借款合同关系,应依原借款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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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认定中“接收货币一方”应按原借款合同债权人确定,还是按债权转让后的新债权人确定。首先,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因此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而遭受损害,受让人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应优于让与人曾经享有的权利,而是享有和让与人同样的权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些抗辩包括阻止或者排斥债权的成立、存续或者行使的所有事由所产生的一切实体抗辩以及程序抗辩,也当然包括程序上的诉讼管辖抗辩。虽然债务人(本案上诉人)享有对让与人(本案原审第三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本案被上诉人)主张,但其抗辩只能基于且限于原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范围。因此,关于上诉人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的观点,不能成立。此外,被上诉人基于受让人的身份享有和让与人同样的权利,当然包括依据原借款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

其次,司法实践中,因实体法关于债权转让只是规定了通知债务人程序,并没有设定别的严格条件,债权人为规避原协议管辖约定,可能会采取虚假转让债权给选定的第三人,从而达到恶意规避管辖的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同理,如果本案依受让人住所地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虽然原借款合同没有管辖协议,但也存在债权人采取虚假转让债权给选定的第三人恶意规避法定管辖的问题。因此,仍应以原借款合同和原借款合同当事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案例文号】:(2021)沪民辖终24号

3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但未明确表示将交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将上述地点认定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安居宝产品购销合同书》上写明了交货地点,但未明确表示将交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将上述地点认定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安居宝公司起诉请求浩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安居宝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安居宝公司所在地。故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在先行受理后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不当。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辖43号

32、债务主合同未约定管辖条款但担保合同作出约定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野、梁多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9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车辆作为民法典确定的“特殊的动产”,按照《民法典》第225条规定,其权利公示采“登记对抗主义”,从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出发,虽无法查明车辆实际使用地,可认定车辆登记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辖54号

33、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经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劳动者一方住所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当事人又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以立案在先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辛红莉与唯炜澜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裁判要旨】:

最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案件均享有管辖权。在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宜由同一法院并案审理。考虑到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劳动者一方住所地在北京市,双方亦是先由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为方便劳动者诉讼,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为宜。

【案例文号】:(2015)民立他字第58号

34、建设工程中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因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邵某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挂靠是指挂靠者通过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资质,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挂靠者一般自负盈亏,被挂靠者收取固定管理费或者挂靠费。与挂靠相比,内部承包一方主体通常为发包单位的人员,与发包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关系。非法转包、分包与挂靠虽然都是将项目工程整体或者部分转交他人,但非法转包、分包往往是承包方在承包案涉工程后,再将工程整体转包或者一部分内容分包,而挂靠通常是实际施工人事先与承包人进行约定后再承包工程,一般而言,非法转包、分包实际施工人可能有相应施工资质,但挂靠人基本都没有施工资质。

Ⅱ、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辖12号

35、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协议签订地及实际履行地为上海市黄浦区,发生争议,由协议履行地法院管辖;如发生债权转让的,债权受让方所在地即为协议履行地。其中,关于“协议签订地及实际履行地为上海市黄浦区,发生争议,由协议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约定,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关于“如发生债权转让的,债权受让方所在地即为协议履行地”的约定,系合同当事人为第三方即受让方将来涉诉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这一协议管辖条款,故应当认定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浩荣公司并未主张受让案涉权利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借款协议》关于由协议履行地法院管辖的条款,对浩荣公司有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辖14号

36、阳县众兴镇徐冬梅李世川味观餐饮加盟店与杭州天骄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辖16号

37、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如何认定合同履行地?——山东菏泽茂盛木业有限公司与天津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虽然买卖双方在《购销协议》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将送货地认定为程序法上确定案件管辖的合同履行地,缺乏法律依据。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形下,根据案涉合同买卖货物的主要特征,售货方承担着交付货物的义务,其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辖75号

38、当事人协议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应载明具体的“履行地点”

【裁判结果】:

本案中,加盟协议虽然有关于“授权经营区域为北京市海淀区”的内容,但该内容并不是明确无歧义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不能据此认定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此外,元贞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加盟协议无效,并由康乾公司返还加盟费、赔偿损失,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为“其他标的”。康乾公司依据加盟协议向元贞公司提供品牌使用权、协助经营管理、培训员工、提供美容仪器及产品,康乾公司为履行义务一方,故应以康乾公司住所地确定合同履行地。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39、关于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的含义。

【观点解析】:

司法解释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因此,履行义务的含义要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如“给付货币一方”的理解,这里的“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括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包括履行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用金钱的形式来承担。不能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22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

40、有多个合同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履行地的问题。

【观点解析】:

合同项下的义务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应当依照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何为主要义务,也要结合合同履行的实体内容来确定。当主要义务履行地无法确定的,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22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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