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上午,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杨妞花处获悉,日前,她已收到贵州高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的二审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余华英上诉提出所有拐卖行为均系其情夫龚显良提出,所得钱财均由龚显良支配,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辩解理由,均未被法院采纳。
贵州高院用四个“极”描述了余华英的罪行及后果——“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死刑。”
余华英受审。图片来源/贵州高院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2024年10月25日,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案在贵阳中院重审一审宣判,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就民事部分赔偿包括杨妞花在内的9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每人经济损失3万元。
贵阳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2003年期间分别伙同龚显良(记者注:余华英情夫,已故)、王加文(记者注:余华英丈夫,因拐卖儿童罪和脱逃罪被丽江市古城区法院判刑16年6个月)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在贵州省、重庆市、云南省等地流窜作案,物色儿童进行拐卖,得手后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他人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期间共拐卖儿童17名。
重审一审宣判后,余华英当庭提出上诉,杨妞花也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2024年12月19日,贵州高院重审二审当庭驳回余华英上诉,维持重审一审死刑判决。
2025年1月5日,杨妞花收到贵州高院作出的重审二审裁定。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余华英上诉提出,系龚显良提出拐卖儿童到河北邯郸,所得赃款全部由龚显良掌管和支配;没有参与王加文拐孩子的行为;没有对被拐卖的儿童实施殴打、虐待行为。
就其上诉意见,贵州高院审理认为,余华英和龚显良无论是谁先提出拐卖儿童,均是一拍即合,共同商议实施犯罪。“在具体行为上,二人共同选择作案地点,先是租房熟悉环境,后选择作案对象,由龚显良或余华英通过买糖果、冰棒等物品诱骗儿童……根据被害人陈述、介绍人及收买人证言,均是余华英与买家商量价格并完成交易。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
“余华英虽未参与王加文拐卖儿童的行为,但其单独或伙同王加文将儿童带至河北邯郸出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与王加文相当,均是主犯。”贵州高院认为。
二审裁定书。图片来源/受访者
对余华英提出的“本人积极配合办案单位调查,如实供述案件相关细节;2009年服刑完毕后,已经痛改前非、悔过自新,再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的上诉理由,贵州高院称,在案证据显示,余华英所作供述均是在公安机关通过大量的侦查确定余华英有重大作案嫌疑时,余华英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可认定为坦白,结合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贵州高院认定,上诉人余华英为获取非法利益,于1993年至2003年期间分别伙同龚显良、王加文在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都匀市、安顺市,重庆市大足区,云南省大理市、丽江市流窜作案,拐卖17名儿童,并将16名儿童以3000元至12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中间人介绍卖到河北邯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贵州高院认为,上诉人余华英伙同龚显良预谋拐卖儿童获利,通过精心准备、租赁房屋、熟悉环境、购买糖果、冰棒等手段接近被拐儿童,取得被拐儿童信任后实施犯罪,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被害人,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余华英拐卖了17名儿童,把儿童当做商品任意买卖,严重侵犯被拐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同时给被拐儿童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致使亲情离断,难以弥补,被拐儿童父母为寻找被拐儿童花费大量时间、金钱,辗转全国各地,有的父母为此身患疾病,甚至郁郁而终。
“余华英还在五起犯罪中同时拐卖了同一个家庭的两名儿童,2004年就因拐卖另外两名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死刑。”裁定书中,贵州高院用4个“极”描述了余华英的罪行及其后果。
“故上诉人余华英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贵州高院据此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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