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施行(引题)
推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主题)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良艺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49条,从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整合力量、科技支撑、强化保障等方面入手,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经验做法予以总结提升,将有效促进和规范广西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创新发展,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平安广西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条例》已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广西矛盾纠纷类型呈多样化特点,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化解矛盾纠纷责任主体职责不明确、系统谋划和解决矛盾纠纷力度不够等问题日益突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陆波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广西、法治广西,推动广西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制定《条例》尤为必要。
验证式立法调研
为了贯彻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思想,确保《条例》实施能贴近民生,顺应民心,切实解决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在贵港市开展为期5个月的验证式立法调研。
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戴红兵介绍,2024年1月,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制定《条例》草案验证式立法调研工作方案和清单,由贵港市对《条例》草案试验运行,并进行全程指导。经过近5个月的试验运行,贵港市形成了以《条例》草案实施前后配套制度、主要数据、典型案(事)例对比以及反馈意见为主要内容的验证式立法调研工作报告,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对草案规定的条款整体上能够贯彻执行。通过验证式立法调研,证明了《条例》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随后,就贵港市对《条例》草案试验运行中提出的统筹协调机构不具体、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标准不明确、信息平台不统一等难点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复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沟通研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达成立法共识。
为进一步了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上,职责是否明晰、程序是否顺畅、效果是否明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医疗行业矛盾纠纷专题会、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专题会,就医疗行业和劳动人事争议领域分别听取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议,均认为《条例》草案实施有助于落实主体责任,促进矛盾纠纷合理分流,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强调源头预防
矛盾纠纷只有源头预防到位,才能防止问题累积,矛盾爆发。
“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研究诱发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原因,进一步健全落实重大决策风险评估、重点风险预警等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努力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伟雄介绍,《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条例》规定,要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识别、分析、预防,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决策作出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稳定风险和重大群体性纠纷的发生。
在健全纠纷排查报告预警制度方面,《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排查分析工作制度,及时消除矛盾纠纷隐患,防止引发极端案件。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完善应急处置、舆情监测、快速处理机制,提高防范处置能力。对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应当重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同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此外,《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履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领域的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各化解矛盾纠纷责任主体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通过设置法律责任,依法规范和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开展。
统筹各方参与
“要避免矛盾转化成纠纷,小事演化成大事,关键在于发现得早,化解在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李文博介绍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组织协调;负责统筹协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指导、调查研究、督促落实等;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信访等部门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群团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构建各方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
在综合化解方式方面,《条例》明确了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7种化解途径,即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明确了负责统筹协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机构对于适宜调解的事项,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等矛盾纠纷,可以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解,形成多元化解合力。
为优化化解程序,《条例》明确了化解矛盾纠纷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委派、委托、邀请、移送等方式,推动程序衔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访分流、协议效力确认与执行等工作机制,共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建强队伍是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关键,为此,《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调解员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学校开展理论研究和实务培训,培养专业化的调解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调解人员培训机构,成立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人才储备。
人力有限,科技无边。《条例》明确各化解矛盾纠纷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强化矛盾纠纷的预测、筛选和排查,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在线协商、在线调解等工作,实现在线办理、咨询、监督以及联网核查,通过线上线下联动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服务。
为加强资金保障,《条例》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不得收取费用,其他仲裁机构按照规定收取仲裁费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以任何名义收取报酬。同时规定国家机关、符合条件的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矛盾纠纷解决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广西地处祖国南疆,是全国唯一沿海、沿边、沿江的民族自治区。针对这一特点,《条例》规定,边境地区要建立完善边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健全边境调解组织和服务机构,为边民生产生活、边境旅游、边境贸易等提供化解矛盾纠纷服务。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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